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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拒收租金,承租方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9日 | 围观人数:5613

     咨询:王先生承租了一间底店经营服装生意,租期三年,约定每年的九月十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今年出租方拟提高租金,所以拒不接受王先生交付的租金。可是按合同约定,王先生如果不按时交纳租金既要承担违约责任,还面临着租赁合同被解除的风险。请问,王先生该如何处理?

     解答:王先生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迟延受领债之标的物,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办理提存。公证机构受理提存后即视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也就是说,承租人王先生将租金提存到公证机构等同于租金已交付出租人。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的日期前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受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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