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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借款担保的保证人,能否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9日 | 围观人数:5250

咨询:乔某为购房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由某担保公司为乔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方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公证。现乔某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请问,银行可否申请强制执行担保公司的财产?

解答:银行可以申请执行担保公司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本案中,公证书对乔某、担保公司与银行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在乔某到期无力还款、保证人也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时,银行可以申请执行担保公司的财产,如果担保公司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范围对执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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