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童先生承租了一套底店,下雨时时常漏雨,童先生几次找到出租人要求维修,均被出租人以房屋已经出租为由拒绝。请问,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应当由谁负责?
解答:如果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义务有约定,按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童先生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童先生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童先生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