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女士咨询:我买了一套北京西山一号院的住宅,因工作调动目前在包头生活,北京的房产已交付但未居住,现在西山一号院的物业服务公司让我交纳自交付房屋以来的物业费。请问:我未享受到物业服务是否需交纳物业费?
李晶解答:樊女士需缴纳物业费。
我国法律规定,业主私人空间之外的公共部分,由全部业主共同管理,共同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物业公司作为由业主共同选定的为公共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其服务的效果及于所有业主。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业主就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樊女士虽未实际居住所购的房产,但已成为小区物业服务的业主之一,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服务义务,樊女士就不能以未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绝交纳物业费。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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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