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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享受物业服务,是否需交纳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 围观人数:5360

樊女士咨询:我买了一套北京西山一号院的住宅,因工作调动目前在包头生活,北京的房产已交付但未居住,现西山一号院物业服务公司自交付房屋以来的物业费请问我未享受到物业服务是否需纳物业费?

李晶解答:樊女士需缴纳物业费。

我国法律规定,业主私人空间之外的公共部分,由全部业主共同管理,共同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物业公司作为由业主共同选定的为公共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其服务的效果及于所有业主。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业主就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樊女士虽未实际居住所购的房产,但已成为小区物业服务的业主之一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服务义务,樊女士不能以未享受到物业服务拒绝纳物业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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