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2-6866295/0472-6866296
资讯中心

资讯中心

天道酬勤,法泽惠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新闻资讯

处分继承所得房产是否需征得配偶同意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 围观人数:5340

刘先生咨询:位于友谊十九街坊的房产是我婚后因法定继承取得,现我急需用钱,欲出售此房。请问:出售此房是否需征得妻子同意?

周玲解答:刘先生需征得妻子同意才能出售房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属于刘先生与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刘先生未曾与妻子就该房产的归属做出书面约定,那么妻子对该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刘先生若出售与妻子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征得妻子同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101510916

527462623

0472-6866295
0472-6866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