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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债权人能否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 围观人数:5409

于先生咨询2009年初,张某向我借款15万元,并用刘某价值25万元的轿车作抵押,限六个月。三方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还款且无法联系要求刘代为还款,刘汽车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未生效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请问:刘说法是否正确?

    丁丽茹解答刘某的说法不正确,刘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车辆作为动产可以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于先生与张某、刘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协议自于先生支付借款时生效,车辆的抵押权自协议生效时设立。虽然刘某抵押的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但并不影响协议中车辆抵押内容的效力,刘某作为张某的担保人,在张某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于先生有权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物权登记原则,如果刘某所抵押的车辆他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或与他人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于先生就不能要求刘某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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