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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能否要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用费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 围观人数:6849

高女士咨询:2014年5月张某承租了我的住房,期限三年.租金按年支付。张某使用半年后征得我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刘某,并签订了《转租合同》。签订合同后刘某如约向张某支付了半年的租金。今年因刘某未支付我租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解除张某与我的租赁合同。我拿着生效的判决书要求刘某腾房,刘某认为《转租合同》尚未到期拒绝腾房,后在法院的协助下收回房屋。请问:我能否要求次承租人刘某支付逾期腾房占用费?

田凌云解答:高女士有权要求次承租人刘某支付逾期腾房占用费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有权要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本案中 刘某与张某签订的《转租合同》是建立在高女士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基础上,高女士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经法院判决解除后,刘某与张某签订的《转租合同》也自然解除,刘某应当按法院判决交回房屋,刘某未按要求腾房,高女士有权要求刘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对于由此给次承租人刘某造成的损失,刘某可依照其与张某签订的《转租合同》向张某追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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