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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主要的一项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证明各种经济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

(2)证明各种民事合同、协议。例如赠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赡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赔偿协议、民间借款(还款)协议、拆迁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认领亲子协议(文件)等;

(4)继承公证;

(5)证明各种单方法律行为。例如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赠与公证、声明公证、承诺公证、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和保证书公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6)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例如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公司创立大会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健康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公证的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签)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可以在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保全证据

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措施,对证据先行收集和固定,以保持其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活动。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可以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代管的房屋,或实施强制拆迁的,或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提存

提存是债的履行的一种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

7.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以上公证业务外,公证机构还可以办理以下法律业务:

(1)办理抵押登记;

(2)代当事人起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3)保管遗嘱和其他法律文件;

(4)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

(5)清点财产(遗产)、资金监管;

(6)公证调解,担任公证顾问,提供常年非诉讼法律服务,开展证前证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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