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陈先生咨询:前段时间朋友张某借走了我新买的荣威牌轿车(张某已取得驾驶员证),因违反交通规则,张某将路人贺某撞成重伤,交通责任认定张某负全责,保险公司对贺某进行赔付后,尚有30万元未赔偿,因找不到张某,贺某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冯锡如解答:陈先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将轿车借给张某时,对张某的驾驶资质(驾驶证)进行了审查,且该机动车无任何故障,借用期间因张某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