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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 围观人数:5426

   秦女士咨询:我与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岁的儿判归刘某抚养。离婚后我每月都探望孩子,今年我再婚后,刘某就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高宏解答:秦女士可与刘某协商,协商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协助的义务。本案中,秦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探望孩子是其应享有的权利与再婚没有任何关联。刘某不允许秦女士探望儿子于有悖秦女士可与刘某协商确定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确保探望权的实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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