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咨询:我与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六岁的儿子判归刘某抚养。离婚后我每月都去探望孩子,但自今年我再婚后,刘某就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高宏解答:秦女士可与刘某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秦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探望孩子是其应享有的权利,与再婚没有任何关联。刘某不允许秦女士探望儿子于法有悖,秦女士可与刘某协商确定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确保探望权的实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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