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咨询:我自驾摩托车到外地游玩,途中前方一辆商务车扔出的饮料瓶砸到我的头部,致使摩托车失控,撞到路边护栏,造成大腿骨折,住院花费2.5万元。我向商务车司机索赔,其以撞到护栏受伤及车辆损坏是我自己所为,拒绝承担责任。请问:我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冯锡如解答:张先生的损失应由商务车司机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抛撒物品属于妨碍通行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正常驾驶摩托车时被商务车司机扔出的饮料瓶砸中,造成车辆失控,撞上护栏受伤,车辆受损,商务车司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乱扔物品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张先生的损失应当由商务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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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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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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