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爷咨询:我的老伴十年前病故,2014年我与刘某再婚,因刘某没有工作,儿女们担心刘某贪图我的退休金,反对我与刘某再婚。婚后儿女一直与我不相往来,今年我生病一直住院,全靠刘某一人照顾,并且花了一大笔医药费,现在我经济上有些拮据,便与儿女商量替我分担后续医药费,可是儿女们以再婚未经同意为由拒绝支付。请问:父(或)母再婚,儿女能否拒绝负担医药费?
天泽公证处解答:李大爷的儿女不能拒绝负担医药费。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不受任何人干涉,老年人再婚应得到子女的尊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李大爷未经子女同意再婚,并不影响子女对李大爷尽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仍需履行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故子女应该负担李大爷无力支付的后续医药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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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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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