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张薇与李强结婚,婚后夫妻二人置办了大货车跑运输,加盖了二层小楼。在外人看来,小两口日子过得很红火,让人羡慕。但李强有个毛病,就是经常为些家务琐事殴打张薇,特别是喝醉酒,打起来更是没轻没重。打完之后又后悔,给张薇买衣服买项链,再哄回来。2016年3月,李强再一次把拳头伸向张薇,把张薇打进了医院。张薇实在忍受不了丈夫的家暴,想离婚。请问:张薇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天泽公证处解答:李强实施家庭暴力,张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薇遭受丈夫李强的殴打已达五年之久,其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在法院调解不成,准予离婚的情况下,张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