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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如何帮助受暴未成年人维权?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2日 | 围观人数:5216

 1号社区居委会主任咨询:本社区有一个七岁的女孩小茜,母亲几年前不幸因车祸去世了父亲为了支付小茜的学费和生活费,常年在深圳打工,将小茜寄养在姑姑家。去年,小茜的姑姑生了一个男孩,孩子出生后,姑姑渐渐开始嫌弃小茜经常打骂小倩。前两天居委会了解此事后,联系了小茜的父亲,小茜的父亲说自己也是为了挣钱抚养小茜,根本没能力将小茜带在身边。居委会又辗转联系到小茜的爷爷奶奶,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已经年迈,小茜又是个女孩,他们没精力管。居委会主任无奈前来咨询,难道只能眼看着小茜受虐待而束手无策吗?

 天泽公证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居委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居委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小茜的姑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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