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咨询:2010年10月,我与沈某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承租了沈某的一间底店,租期6年。2013年8月我将底店转租给赵某。12月沈某得知底店已经转租,但未表示异议。今年5月沈某突然以我擅自转租底店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请问:沈某的做法对吗?
全良解答:沈某的做法不对。
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如果出租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事宜之日起六个月以后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合同,则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先生未征得出租人沈某的同意,擅自将租赁的底店转租给赵某,沈某作为出租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但沈某未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内对王先生的转租行为提出异议,则视为沈某已默认王先生的转租行为。因此,王先生的转租行为有效,沈某无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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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师承关系合同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赵女士咨询:大学毕业后我跟随老师学习中医,在向卫生局备案时被告知,需提供与老师签订的师承关系合同公证书。请问:《师承关系合同》需办理公证吗?
陈默解答:《师承关系合同》需办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师承关系人员应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公证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是要确认学生的跟师学习时间(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赵女士与老师签订的《师承关系合同》是依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而订立,那么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师承关系合同》公证。
★法律链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