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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经登记机关备案后才生效吗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 围观人数:5285

杨女士咨询我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将自己所持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张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请问:我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登记机关备案后才生效吗?

   王雅莉解答:股权转让协议》不以登记机关备案为生效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杨女士与张某均系公司股东,有权相互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杨女士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那么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将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杨女士变更为张某。而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是对股东变更的公示方式,未办理备案登记只产生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七十一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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