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咨询:我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将自己所持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张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请问:我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登记机关备案后才生效吗?
王雅莉解答:《股权转让协议》不以登记机关备案为生效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杨女士与张某均系公司股东,有权相互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杨女士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那么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将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杨女士变更为张某。而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是对股东变更的公示方式,未办理备案登记只产生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