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咨询:我和王某于2016年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为了方便孩子生活,我在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女儿的姓氏改随我的姓。随后,王某便以女儿姓氏改随我的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请问,王某能否以子女姓氏变更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天泽公证处解答:王某不能拒绝支付抚养费。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如果陈女士与王某的婚生女已成年,该子女可以自主决定随父姓或随母姓。如果未成年,陈女士在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女儿的姓氏改随自己姓。所以,虽然女儿由陈女士直接抚养,但王某作为女儿的父亲,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女儿的姓氏改随母姓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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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