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咨询:刘某欠我2万元,约定2013年6月偿还,双方未约定债权不得转让。2013年2月,我急需用钱,于是与徐某商议,以1.5万元的价格把自己对刘某的2万元债权转让给徐某,等到了2013年6月由徐某向刘某行使2万元的债权,并且我将此事打电话通知给了刘某。2013年6月徐某向刘某主张债权时,刘某声称我转让债权的行为未征得其同意,拒绝向徐某支付欠款。请问,刘某是否应该支付欠款?
天泽公证处解答:刘某应该支付欠款。
我国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债权人可以把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让与他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债务人同意。
本案中,蒋先生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徐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且及时通知了刘某,因此,刘某应向徐某履行债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