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咨询:2016年5月为了孩子上学方便,我们租了一套学区房,并以丈夫名义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2016年10月丈夫去世,出租方认为合同是我丈夫签的,因其去世,租赁合同自然终止,要收回房屋。请问:出租方能收回房屋吗?
天泽公证处解答:租赁期限内不能任意收回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房屋,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共同居住人要求在租赁期内继续居住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赵女士的丈夫以承租人的名义租赁此房是用于孩子就近读书,赵女士与孩子应属于共同居住人,因此赵女士丈夫去世并不能改变租赁关系,作为共同居住人的赵女士有权继续使用承租房屋,出租方不能任意收回房屋。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