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刘女士用自己的住房抵押向朋友借款2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6个月后刘女士又用此房向另一个朋友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笔借款到期后,刘女士均未还款。请问对于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哪个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天泽公证处解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能及时还款,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的所得应先偿还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也就是说抵押人的房产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先偿还设定抵押的债权人,如有剩余再用来偿还另一个债权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