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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给朋友是办公证好还是打借条好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6日 | 围观人数:3762

王先生咨询:朋友向我借款10万元,碍于情面不得不借,可又觉得不太放心,听别人介绍说办公证比较保险, 究竟办公证与打借条有什么区别?公证能起到什么作用?

公证人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据效力,二是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法定效力。首先,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要大于其他书证,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借款协议其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借款人打的借条;其次,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诉讼程序。

本案中,王先生与朋友的借款行为如果经过公证,可以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朋友不还钱,王先生可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然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无需通过诉讼解决。如果王先生只让朋友打借条,一旦不还款,王先生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的作用就是为王先生与朋友之间的借款行为锁定证据,同时为王先生设定了执行程序,省去了诉讼程序,使债权及时得到保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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