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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房屋漏雨,出租人不负责维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9日 | 围观人数:4887

    咨询:童先生承租了一套底店,下雨时时常漏雨,童先生几次找到出租人要求维修,均被出租人以房屋已经出租为由拒绝。请问,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应当由谁负责?

    解答:如果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义务有约定,按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童先生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童先生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童先生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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