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咨询:我加入了一个由他人建立的“红包接龙”微信群(群友互不相识),参与者先把钱给群主。游戏先由群主发一个启动红包,让群里的人抢。抢到最少的人接力发一个的红包,群主提取10%的佣金,剩下的钱发到群里,依次循环。我加入后损失了5000元。请问,这个“红包接龙”游戏违法吗?我能否要回这损失的5000元?
天泽公证处解答:游戏违法,王某无权要回损失的5000元。
在微信群里发红包,如果是朋友间的小额互发,不带营利性质的可视为赠与。但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就属于“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即属于赌博行为。本案中,王先生及其他群友利用抢红包游戏的随机性及人为制定接龙的游戏规则,由成员自行下注,其主要目的为赢取得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其行为特征已经符合赌博的性质。所以,王先生所参与的红包接龙游戏属于违法行为,其投入的5000元属于赌资,应予没收。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