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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债权如何清偿?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 围观人数:7429

      徐女士咨询:朋友用自有房产抵押向王某借钱,同时由我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朋友因生意亏损无法还钱,合同中未约定偿还顺序,而王某未要求朋友用抵押的房产偿还债务,却要求我代为偿还,请问:债权人这样做对吗?



包头市天泽公证处解答:不对,债权人王某首先应就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徐女士偿还。

     本案中,借款人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属于物的担保;徐女士属于第三人担保。因为协议中没有约定偿还债务的顺序,债务到期后,王某首先应当就借款人抵押的房产实现债权,如果抵押房产不足清偿债务,这时徐女士才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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