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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人保又有物保 讨债追偿该向谁要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4日 | 围观人数:15346

近年来随着大家对健康养生的重视不断提高,无公害绿色食品的市场销量也越来越好。薛某抓住这一机遇准备扩展绿色蔬菜种植规模。由于资金匮乏,薛某经朋友张某介绍向刘某借款50万用于扩大再生产,还款期限为1年,薛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张某作为担保人共同为这份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2年。一年后,薛某由于经营不善未能如期偿还刘某的50万债款,刘某便想向薛某和张某追讨借款,但让刘某十分困惑不解的是在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情况下又该先向谁主张债权呢?心存疑虑的刘某便来到天泽公证处寻求法律咨询。

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了解后耐心的向刘某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担保责任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刘某只能在约定的借款到期后的2年内内先向薛某主张薛某房屋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能仍不够偿50万的情况下才能向张某主张人保的实现。

在此,天泽公证处提醒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对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的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应当遵其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才先就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如果物的担保由除借款人以外的其他提供,则债权人可以随便选择物保或是人保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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