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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 围观人数:4320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承包合同;
  (三)经招投标等公开竞价对外发包的,须提供投标文件及中标证明;
  (四)“四荒”对外发包的,须提供乡镇批准材料,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提供发包方的书面同意证明。

注意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共同同意流转;
承包四荒地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0年 ;
转让合同须事先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具备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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