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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 围观人数:4482

①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原件

②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③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根据情况,可由以下方法证明:

a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b死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c与死者同在一户籍内的户口薄;

d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e其他证明。

④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如果证明是包头开具,可以不受死者户籍地限制,否则要求死者生前户籍在包头)。

 ⑤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充分,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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