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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河公证》第一期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 围观人数:3517

创 刊 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两周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及全行业开展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之际,经全体编辑人员的共同努力,《昆河公证》正式创刊。

    《昆河公证》是一份走进大众,服务大众,为普及法律知识、公证知识、引导大家认识公证、了解公证、运用公证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读物。

    生活中公证的身影随处可见,公证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事实上,我们好多人对“公证”知之甚少。这与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历史有关,在相当一个时期,公证工作几乎被取消,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2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新************部公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后,各地公证处开始恢复、重建,公证制度迅速发展,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公证事项的种类已达200多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公证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这是************部公证法典。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公证,本刊设立了如下几个栏目:“法规在线”是为宣传******有关公证制度的政策法规而设立的;“前车之鉴”是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和公证专业人员通俗易懂的解析,来阐述公证的职能作用,当然,文中所涉及的人物都是化名;“公证论坛”是通过对公证理论的研讨,使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公证;“专家解惑”以问答的形式更形象、直观地告诉大家,如何用法律解决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公证词典”是针对我们的公证业务范围,来解释相关公证事项的概念和办理此项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便大家理解这些名词的内涵;“新闻链接”是一扇窗口,通过这个窗口,看我们身边发生的事,了解公证的相关信息;“关于我们”是介绍我们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如何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公证知识服务大众、服务社会。今后,《昆河公证》还将设立如“面对面”或“回音壁”等一些与大家交流互动的栏目,在这里,我们会耐心地答复读者的咨询,并期待您更有益的建议。

    《昆河公证》是一棵新苗,她需要大家一起来培土与呵护,还需要阳光与雨露。在创刊伊始,我们就得到了诸多具体的关心与指导,领导在繁忙的事务中挤出时间为刊物题词祝贺。我们将以百倍的努力办好《昆河公证》,以回报这些关心和支持公证事业的有识之士。

    建立和谐社会离不开公证,创建文明秩序离不开公证,《昆河公证》应运而生。帮你走出困惑,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与正义,这是昆区公证处对全社会的承诺,也是《昆河公证》办刊的宗旨。

建立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有你,有我,有《昆河公证》!

构建和谐包头   公证与你同行

包头市昆都仑区公证处  李 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而和谐社会的两个基本要素就是“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其核心就是法治,法治的实现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推动、保障和规范,需要有效的法律手段调整和引导。公证作为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设立,专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诚信,促进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稳定、有序进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其实质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对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确保民商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并为依法进行的民商事活动和解决矛盾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公证的这种特性,表明其职责就是规范和引导民商事法律行为,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诚信。因此说公证机构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公证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包头、诚信包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公证法律服务,以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公证机构在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其作用突出表现在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服务上。如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保证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整个环节的公平、公正,降低投标方对招标方的不信任度,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有序。为包头稀土铁合金厂等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协议办理公证,通过公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督促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为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通知或处罚决定书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为昆河改造、南部新区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办理拆迁安置、保全证据、财产清点等公证。总之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为政府政令的畅通,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法律保障。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政府要把经济管理的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尽量减少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具体民商事活动的干预,也就是说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不再过多地承担对于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的实质审查义务,这必然要求重视发挥法律手段的调整功能。公证作为******专门的证明机构,承担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的职责。如公证机构在办理与不动产相关的继承、赠与、遗嘱、婚姻财产约定、股东会决议等公证事项时,公证机构担负着对合同、协议、章程的审查,通过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法定程序后,予以出具公证书,不动产登记机关再依据公证书,为受益人办理权属登记,这样一来,就会大大降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如果我市在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转让、租赁等方面遵照公证程序引入公证机制,可以完善社会法治体系,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

和谐社会就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子。公证的一项特殊职能就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法国的一位公证专家曾说“公证人是法律的引导者,他们就像船上的舵手,领我们绕过禁区和暗礁。”社会上也形象地称人民法院是“医院”,公证处是“防疫站”。这是因为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纠纷要通过法院来解决,而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往往在签订时因公证员的认真审查,使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隐患及时得以化解和弥补,使风险率和违约率大大降低。

如: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为防止买卖双方违约将房款先行提存到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待房产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由卖方到公证处领取,确保了房产交易的顺利进行。交通事故、工亡(伤)事故、医患纠纷发生后,通过对协议公证,可以解除双方的后顾之忧,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为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育”而办理的抚养协议、赡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再如继承、财产赠与、夫妻财产或婚前财产约定、财产分割协议、保全证据和遗嘱等公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证的权威,提高了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达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维护社会诚信,推动和谐包头的发展。

公证通过公证员对公证事项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审查,保证了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能有效促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足够的依赖基础,有效地维护社会的诚信,促进社会依法有序和谐发展。 如:为包钢集团公司吸引人才、培育人才、留住人才而办理的《住房补贴协议》、《在职培训协议》、《出国培训协议》、《攻读研究生协议》公证,明确了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使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诚信得以依托。

五、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司法与法治和谐。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趋于减少,当事人举证责任增大,经公证证明的公证事项,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有助于加快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把诉讼可能性降到******,避免了当事人因诉讼而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消耗,缓解了法院诉讼压力,降低了******的司法成本。尤其是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补偿协议、赡养协议等公证文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以后,债务人(义务人)违约,权利人可直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需再经过诉讼程序,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增加了社会和谐的因素。

六、传播法律知识,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

和谐社会是崇尚民主法治的社会。公证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肩负着执行法律、宣传法律的重任,积极宣传公证的性质和公证的重要性,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公证意识,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助于全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如:公证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与各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并对社区居委会正副主任进行公证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现场发放宣传单、解答法律咨询,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再如今年我处为包钢九万户居民的房产换证中涉及继承、赠与等法律事项办理公证。公证处每日接待咨询达百人次之多,发放宣传单、服务指南一万多份,并且在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公证员及时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一一做解释,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我们知道只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百姓才会自觉认知和学习,包钢的换证工作为公证知识、法律知识的普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说公证执业行为是与法制宣传紧密相连的,只有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才能促进公民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综上所述,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包头的进程中,公证的职能和作用随处可见,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越来越被社会认可,遗嘱、赠与、继承、保全证据、提存等公证事项,已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公证在保证政府政令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推动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包头、平安包头的进程中公证将始终伴随同行!

公证员的两条建议  解除刘明一时烦恼

李 琨

今天,财产公证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公众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对从事公证事业的从业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下面的故事我们讲述一个业务能力娴熟的公证员,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内容,从而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避免了一场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刘明,租赁方,他准备将位于包头市昆区友谊大街的一套临街底店出租。郝光荣,承租方,承租刘明的底店开饭馆。

刘明和郝光荣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于2004年2月来到昆区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承办公证员首先审查了刘明和郝光荣的身份证明及刘明的房屋产权证书。认为双方提供的材料齐全、充分、真实。公证员便认真审查他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租赁期限、用途、租金以及租金的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房屋修缮义务及费用承担等内容。在一般人看来这份合同书内容全面,文字阐述得也很清楚。应该予以公证。但是公证员却看出问题:如果承租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租赁方该怎么办?如果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时,租赁方又该怎么办?

这两点在刘明和郝光荣的合同书中没有提及,那么一旦承租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与租赁方必然产生矛盾纠纷,租赁方刘明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他们签订的合同书如果直接予以公证,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但这与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有了冲突。因此公证员向刘明和郝光荣建议:“你们在合同书中能不能再加上两条:一是如果承租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就所欠租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租方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二是如果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方有权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承租方对此自愿放弃抗辩权。”

刘明和郝光荣都觉得公证员的建议合理,特别是刘明表示称赞。于是就在合同里加进去了这两条,并办理了公证。

果然公证员担心的事发生了。一年后,租赁方刘明来到公证处,找到去年给他们办公证的那位同志,一脸哭丧地说:“租赁我底店的郝光荣已经三个月没交租金了,他的饭店也关门了。给他打电话,电话关机,现在我该怎么办?能不能收回房子,要回拖欠三个月的租金呢?”承办公证员还记得一年前的事,没有忘记在刘明和郝光荣的合同书曾经加注了两条内容,今天看来这两条内容可以解除刘明的烦恼和麻烦了。胸有成竹的公证员安慰刘明说:“你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拿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定会帮你收回租金的……”

“饭店里还有一个值班人,郝光荣还在房里留下冰箱等杂七杂八的东西呢。”刘明不无担忧把心里的话告诉公证员:“如果我现在就收回房屋,郝光荣会不会提出财产受到损害或丢失,让我赔偿呢?那样我又该怎么办?”

“这也很好办!”公证员又给刘明出主意:“你再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即在你收回房屋时,我们公证处派人对你收回房屋行为和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出具一份保全证据公证书,你就可以放心地收回你的房子了!”

刘明听从公证员的建议,及时提供了郝光荣未交付租金的证据材料,并在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和执行证书。

第二天,刘明拿上《房屋租赁合同》和《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天后,法院将郝光荣所欠的租金如数执行到位,并交到刘明手中。由于有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对刘明单方收回房屋的行为郝光荣不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还将自己存留在房屋里的冰箱等杂物主动搬走。

刘明顺利地拿回所欠租金,还没费多少事就收回了自己出租一年多的房子,心中非常高兴。不过,在此之前他还有些担心,也捏着一把汗,租出去的房怎样要回来呢?开饭店关了门的郝光荣还能把所欠三个月的租金支付给自己吗?说实在话,如果在一年前公证员没有为他的合同加注那两条内容,刘明只能通过打官司解决此事了。

评 析:

本案体现了公证员的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公证员能从合同的修订入手,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内容,在提供公证服务的同时,又宣传了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保全证据公证。本案有两点值得推广:

******、公证员能按照司法部《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的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公证机关可以对该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为当事人设计了可供强制执行的内容。刘明与郝光荣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为没有财产做担保,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载明当郝光荣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对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案在合同履行一年后发生了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公证处为其出具执行证书可以避免债权人因诉讼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损耗,直接进入执行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

第二、在刘明收回出租房屋过程中,公证员为刘明固定了有效证据,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切实维护了刘明的权益。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了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须具备的条件,即提交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契约,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契约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的承诺。本案中公证员在办理租赁合同公证时就已按照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为当事人设计了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形下,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从而为出租方顺利收回房屋,避免损失的扩大打下了伏笔。

刘明凭着租赁合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很快,法院将租金如数执行到位,并交到刘明手中。郝光荣也未对刘明单方收回房屋的行为提出异议,主动将自己的物品拉走。

看似一个简单的租赁合同,实际涵盖的内容较多,在办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公证员的建议,那么承租方郝光荣不按时支付租金,刘明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院判决生效后,郝光荣如不履行,刘明才能持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刘明收回房屋的行为,也不会得到公证处的帮助,刘明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得到及时的维护。

一桩房屋买卖一波三折迷雾重重

公证人员足智多谋终于柳暗花明

田凌云

        那几天,天上总是阴沉沉的,厚厚的云压在人们头上,啊,一场暴雨,一场急风暴雨就要来临了。

        张氏俩姐妹,张莉和张蓉的心上也压了一层阴云。她们的愁绪是她们的弟弟张军多年瘫痪,长期住院,不仅把张军一家折腾个精光,还把两个姐姐家弄得负债累累。这不医院又催逼张军交纳欠下的一千多元治疗费。若不及时交纳医疗费,身患脑梗塞、四肢瘫痪的弟弟就会被医院拒绝治疗,那么他的生命的烛光就要燃尽。你说作为他的姐姐,她们能不发愁吗?

        大姐张莉说:“要不咱再找亲戚朋友借点钱?”

        二姐张蓉说:“再能找谁借钱哪,能张口借的几个亲戚咱都借了,再怎么张这个口哇?再说咱这些亲戚朋友过得都不宽裕呀……”

        愁容满面的俩姐妹真的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可是又不能看着弟弟等死吧。这时二姐张蓉又说话了:

        “大姐,实在没办法就把张军的那套房子卖了,先救人要紧哪。”

        大姐张莉“啊”了一声,两行泪水就流了下来。

        许久,张莉才开口:“想了想,咱也就只有这个办法了,唉——,咱一个当姐姐的连弟弟的家都替他守不住,怎对得住死去的父母亲哪。”

        张氏俩姐妹在弟弟的家产和生命的选择上,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生命,决定先卖掉弟弟的住房,用售房款医治他的病。

        张氏姐妹没费工夫就联系到一户买主。

        2006年10月30日,张氏两姐妹和买房的马三来到昆区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她们没想到,在公证处遇到一个不小的障碍。公证员在审核张氏两姐妹提供的材料时,发现售房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于是承办公证员告诉她们:“出售房产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来签订合同,别人是没有权利出售他人房产的。你们虽然是张军的两个亲姐姐,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你们没这个权利。”

        张氏两姐妹一听就急了,大姐一急,边哭边诉,把她们家父母早年去世,三姐弟相依为命,弟弟张军离婚、下岗、患病的事一桩桩、一件件讲给公证员听,张莉******带着乞求的目光对公证员说:“同志,你们可怜可怜我那苦命重病的弟弟吧,我求求你们啦。”

        公证员听了张莉的哭诉,表示极大的理解和同情,那么能不能想一个办法,或打破惯例,破例受理此项公证?让这一家人渡过难关,挽救一个急需救治的病人呢?

        公证员立即向公证处领导做了汇报。昆区公证处是一个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默默奉献,以高水准为人民服务,并在公证服务中向社会展示魅力的模范团队。领导听过汇报,即刻派出公证人员前往医院看望张军,对他的病情进一步了解,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为他们解决眼前困难。

        公证员由张氏姐妹陪伴着来到医院,在张军的病床前,公证员看到的情景令人吃惊:身患脑梗塞的张军,已经失语,无法正常与人对话,只能用点点头、摇摇头表示自己的意愿,由于四肢瘫痪,长期卧床,身体部分腐烂。他在听了两位姐姐的情况叙述后,艰难地点点头,表示同意两个姐姐的安排。细心的公证员还发现,张军在听姐姐的讲述时,两眼是湿润的,这说明他在难过痛苦中暗暗流泪呀!

        公证员返回公证处,如实向领导做了汇报。公证处领导认为此项公证十分特殊,关系到许多法律条款和原则规定,能不能打破惯例,帮助这一家人呢?这仍需慎重考虑。于是公证处专门召开处务会,在会上经过一番激烈讨论,******决定,为了挽救一个垂危的生命,在遵守有关法律和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特殊问题特殊对待,决定予以受理。

        公证处提出几个条件:

        一、对张军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解,以此确认张军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张军的家庭、父母、子女情况进行核查,以此确定由谁代替张军出售房产,既能符合法律规定,又确保张军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保证售房款用于偿还张军的医疗费用和今后的生活费用,并将全部款额提存到公证处;

        四、对张军的收入情况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以此来确定张军的工资收入是否能维系其生命。

        以上四条经过张氏两姐妹同意,承办公证员迅速展开调查。

        张军,某企业职工,父母已去世多年。1995年与妻子离婚,膝下有一子,叫张小虎,在异地某大学读书。张军因身体状况不佳,几年来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下岗在家休养,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他400元生活费。张军因离婚,又下岗,心情不好,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终患脑病瘫痪了,目前由他的两位姐姐精心护理。此外,公证人员还从张军居住的街道办事处了解到他自离异后一直再未婚娶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从这一条规定看,现在张军******的监护人是他的儿子张小虎。也就是说,只有张小虎才有资格代其父亲出售这套房产。他们还要根据公证处提出的第三条要求,张小虎和其两位姑姑必须做出售房款提存于公证处,由张小虎按月支取他父亲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保证。

        这样一来,又一新的问题出现了。

        以张军监护人身份出现在人们面前的张小虎即将大学毕业,此时他正在南国某城紧张地四处寻找工作,前几天刚刚寻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岗位。如果因事返包势必影响他的工作,这又该怎么办呢?

        公证员认真考虑一番,说:“那就让张小虎办一个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两位姑姑代为出售他父亲的房产。”可是因广州的公证机关无法调查了解这边的实际情况,他们拒绝受理此项公证。

        ******的办法是张小虎返包办理售房公证手续。

        2006年11月2日上午,张小虎由两位姑姑引领着,还有购房人马三一同来到昆区公证处。原来张小虎得知家中情况,便急匆匆坐飞机赶回来,由于接受他的公司是一个外企,各项规定都很严格,领导只准他三天假。也就是说张小虎在包头办理出售房屋各种复杂手续的有效时间只有******。

        张小虎看过相关材料后,他又遇到一个麻烦,就是房屋出售后,由他每月到公证处支取用于给父亲治病和生活所用的提存款,这可能吗?在数千公里外的他怎么能月月返回包头处理此事呢?

        公证员考虑到这个实际情况,又仔细斟酌一番,出主意说:“可以由你们的姑姑来按月支取你父亲的医疗费,但你和你的姑姑要做出书面承诺。”

        所有这一切手续都办完后。承办公证员又与购房者马三单独谈话,详细介绍了张军这方面的情况,告诉他签订协议后,应将房款提存到公证处。

        公证员考虑到作为张军监护人的张小虎虽已是成年人,但毕竟涉世还浅,社会阅历不深。为了防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氏姐妹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确保售房款的合法使用,保护张军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承办公证员再一次与张氏姐妹恳谈,要求她俩出具承诺书,保证售房款只用于支付张军所欠的医疗费和今后的医疗费、生活费,不得做他用。

        以上各项事宜全部落实后,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三份《承诺保证书》依次出现在公证处电脑上,展现在每一位当事人面前。有关各方面权利、义务、售房款的保存、支取、使用细则等情况又分别做了谈话笔录存档。

        一场关系复杂而多变,法律文书精确而繁多的公证程序经过公证人员连续六个多小时紧张的工作,就要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

        谁都不会想到,一个令张氏姐妹焦急也让公证人员十分为难的麻烦事来了。回家取购房款的马三一去不回头,大家耐心等了一个钟头,一直等到18点30分,马三才匆匆赶回来,他说:“银行已经下班了,钱没取出来,只能先交4万元,余款在明天支付。”可是第二天事情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马三说不买这套房子啦。大家辛辛苦苦忙了一个星期,合同也签订了,马三却一夜之间改变了主意,说死说活不再买这套房子,为什么呢?

        原来马三从张小虎手里拿到房门钥匙,便去看房子,他打开门一看,房子因长期无人居住,又脏又乱,他马上就后悔了,还有家人也都反对。所以第二天马三一见到公证员就提出解除购房合同的请求。

        马三的这一举动,对张氏姐妹犹如晴天霹雳,一下气懵了。

        而此时,认为万事大吉的张小虎一身轻松地坐在机舱里正在蓝天白云间飞翔。

        这边,张氏姐妹坚决拒绝解除合同。

        那边,马三坚决不买这套又脏又乱的房子了。

        双方各持自己的意见,互不相让。特别是张氏俩姐妹费尽心思,辛辛苦苦忙了这么多天,眼看给弟弟治病的钱又要落空,他们由争辩开始渐渐发展到争吵。

        就在这******的下午,马三在他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对承办公证员说:“自己是个癌症病人,购房的事没和家里人商量,稀里糊涂就签了合同。”昨天一家人为此事争吵了一夜,我也发愁了一夜,自己的病也犯了……他恳求公证员帮助他解决此事。

        脚前脚后,张氏姐妹也跑到公证处,询问怎样解决这个事?医院已经下了******通牒,如果她们仍不缴纳治疗费,就给张军停止用药,还要他马上办理出院手续。张军一旦走出医院,他就会迅速地走向生命的终点了。

        急人所急,想人所想的昆区公证处当即做出决定:

        一、先从马三交来的房款中支出一笔,为张军交纳医疗费,保证病人正常治疗。

        二、继续做双方的工作,积极进行调解,使事情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公证员更艰苦、更紧张、更周密细致的工作开始了。——分别找双方谈话,了解她们的想法和对此事的态度。——对签订的合同,几次商洽,对询问笔录再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从法律上寻求一条解决办法。——请双方人员共同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对话。特别是对患有癌症的马三,以及他的亲属更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决不能让大病的马三急火攻心,发生意外。经过几天不间断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马三向张小虎支付违约赔偿款3000元,双方签订解除购房合同书。

        令人高兴的是,张氏姐妹又找到了新的购房人,还在公证处与在广州的侄子张小虎通了电话,把这边发生的事情通报给他,要他再返回包头与马三解除购房合同,再与新的购房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

        远在广州的张小虎在电话里说:他刚刚请过三天假,再次请假领导决不会准假。他只能在星期六、星期日飞回包头办理此事,请求公证处在休息日加班为他们办理这个麻烦的公证事项。公证员非常痛快地答应张小虎的请求。

        星期六早晨八时,当张氏姐妹、张小虎、马三和新的购房人同时来到昆区公证处时,公证处的领导、承办公证员,档案管理人员,财务出纳都在工作岗位上。他们加班为这桩一波三折房屋买卖做******的公证。所有加班的工作人员在公证处领导的指挥下一面受理、审批出证,一面协助张军与张氏姐妹核算张军所欠的治疗费。张小虎从购房款中拿出4万元退还给马三。

        至此,这个关系复杂,一波三折,迷雾重重的房屋买卖公证总算以皆大欢喜的结局落下了帷幕。

评 析:

        一般情况下的房产买卖,出售房屋者,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房主本人)及其共有人,第三人无权处置。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张军因患脑梗塞失语,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更无法实施卖房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讲,张军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可称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依据上述规定,有权代张军处置该房产的应当是张军的法定监护人,即张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显然张军的二位姐姐不能胜任监护职责。然而张军的父母已经死亡,且张军在1995 年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只有一个成年的儿子张小虎。故有权代张军出售房产的只能是其子张小虎。

     张军的儿子张小虎因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照顾张军,并监管售房款,需要委托张军的二位姐姐张氏姐妹代其照顾张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为了确保售房款只能用于给张军治病和生活所用,保护张军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公证处在受理此项公证时,要求其代理人将房款提存于公证处,由张氏姐妹凭借张军支出的费用按月领取提存款。同时,为了避免纠纷,防止张小虎与张氏姐姐为费用支出引起争议,也为了防止张小虎、张氏姐妹矢口否认支领提存款一事,公证处又要求张小虎和张氏姐妹分别立下承诺,张小虎承诺张军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张氏姐妹凭借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据按月到公证处支领,张氏姐妹承诺售房款只能用于为张军治病、生活所用。虽然一件买卖合同办理了四项公证,但目的都是从保护张军的合法权益出发,使各项行为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儿子未能继承父亲的遗产,为何?

丛宝华

        父债子还,父产子继,按常理说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在我们这个故事里,有一个儿子偏偏没能继承他父亲的一套住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故事里的王大爷一个人孤孤单单地生活了许多年。王大爷还在年轻的时候,他的妻子给他生过一个儿子后不久就去世了。王大爷又当爹又做娘,含辛茹苦把******的儿子养大成人,并且给儿子娶了媳妇成了家。人们都说:王大爷总算熬过来了,操心费力大半辈子,总算到了享清福的时候喽。

        可是他的儿子是一个娶了媳妇忘了父亲养育之恩的负心之人。自从结婚另过后对父亲的生活不闻不问,就让老人身单影孤的一个人苦熬日子。

        屋漏偏遭连阴雨,2002年,王大爷不幸患上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生活起居成了大问题。按说这时儿子儿媳应该回来在床前尽些孝道了吧。遗憾的是这两口子并没有这样做。倒是街坊里一位好心的李师傅看到老人可怜,便主动承担起照顾他日常生活的担子,一日三餐,洗洗涮涮,把王大爷照料得十分周到。王大爷吃得好,穿得干净利索,人也就精神了许多。可是王大爷心里又开始嘀咕了:李师傅和自己非亲非故,这样精心照顾自己,咱拿什么报答人家呢?

        王大爷的这个心病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沉重。2005年8月4日,王大爷像往常一样由李师傅搀扶着到户外活动活动腿脚,见见阳光,呼吸一些清新的空气。这时,他们看到昆区公证处在社区宣传公证法律知识。好奇的王大爷也从公证人员手里拿到一份宣传材料,看了又看,对财产公证有了一些了解,心中久结的疙瘩解开了,既然儿子不孝顺,我为什么不把自己拥有的房产在百年后遗赠给李师傅作为报答呢?

        2006年3月,王大爷把电话打到昆区公证处,把自己的决定告诉给公证人员,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公证员了解了王大爷的全部情况,考虑到老人行动不方便,就直接来到他家中,根据王大爷和李师傅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双方的意愿,给他们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2006年5月,王大爷因心脑血管病去世了。这时人们看见多年不见的儿子来了,他是来接受父亲遗产的。谁都想,王大爷的儿子虽然不孝,但是他是老人的******亲人,也是******一个财产继承人,王大爷留下的房子自然归他儿子了。可是,当这个儿子得知父亲的房子归了李师傅,就和李师傅争执起来了。

        王大爷的儿子趾高气扬,理直气壮地说:“父产子继,没听说过老子的遗产不归儿子,倒被别人占了去……”

        有人讥讽道:“父产子继,你咋不说父债子还呢?你父亲欠下李师傅多少情,多少义?你咋不说替你父亲还一还李师傅人情债呢?”

        王大爷的儿子有点气急败坏:“你……你们,串通一气,我不跟你们多说,现在是法制社会,咱一切都到法庭上由法官判个明白。”

        李师傅心平静气地说:“我等着,法院哪天开庭,我哪天到庭,看法官如何断这个案。

        在庄严的法庭上,李师傅拿出他和王大爷二人共同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法官依据这一纸公证书,将王大爷的遗产——一处房产判给心地善良、助人为乐的李师傅。

        “父债子还,父产子继”这个千古铁定的似乎合理的律条在今天的法制时代有了新的解释,终使拒绝赡养老人的不孝之子未能继承其父遗产。

评 析:

        本案涉及的是在法定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的问题。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就扶养人扶养被扶养人,被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受遗赠人应为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

        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因李师傅与王大爷在我处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且李师傅按照协议对王大爷履行了扶养、照顾的义务,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那么王大爷的遗产就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因此该房产归李师傅所有。

王强的苦恼事

陈 默

        小伙子王强买了一套新房子,又漂漂亮亮地装修了一番,正在他高高兴兴准备结婚的时候,他的父亲不幸去世了。

        父亲去世了,王强自然就推迟了结婚的日子,在忌日里,是不能结婚的。那就再等等办喜事吧。可是就在等待的日子里,王强的几个兄弟姐妹忽然为了家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矛盾,并且一再升级,为此事兄弟姐妹们争得不可开交。

        父亲的遗产,又都是同胞兄弟姐妹,商量商量,各自分割一点就行了,何必为此大动干戈,争吵个没完没了,伤兄弟姐妹之间的和气呢?

        原来,这和王强新买的那套商品房有关系。

        这还得从王强和他的女朋友赵丽的事说起。王强和赵丽两人谈情说爱有些年头了。因为王强一直没有一个固定工作,今天在这儿打工,明天又去别处做零活,所以这对儿有情人只谈恋爱不谈结婚的事。女方赵丽的父母亲也因为王强没有一份正式工作,经济收入无保证,担心女儿嫁过去这一辈子要吃苦受累,所以赵家一直反对他们的女儿和王强交往。赵丽却不听从家人劝阻,认为王强是一个很不错的小伙子,相处多年,双方的感情也很深,如果分手,两人都会痛苦。几年后,他们实在是到了应该谈婚论嫁的年龄了。赵丽的父母亲尊重了女儿的选择,同意赵丽和王强结婚。于是两家人商定把结婚日子定在2005年年底的******。不过赵家提出让王强的父母为一对新人购买一套百十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

        王家兄弟姐妹五人生活一直不富裕。王强是老四,他下面还有一个弟弟正读大学,也是用钱的时候。王强在十多岁的时候就打工,因为没上过几年学,也没学到一点手艺,只靠苦力打工挣点小钱,家里哪有什么积蓄,哪还买得起一套百十平方米的商品房啊?父母亲天天为他的婚事愁眉不展。

        正在王家为此事发愁的时候。从他们的老家传来一个消息。说他们老家要修一条公路,王强父母的宅院正划入政府征用范围之内,可得到10万元的拆迁费。王强的父亲想,王强上面的哥和姐都已成家,王强的弟弟已上大学,到毕业工作说媳妇还早呢,先用这10万元的拆迁费,再加上这几年积攒下来的2万多元,买一套商品房让王强结婚。

        很快,王强买下房子并做了一番装修,同时顺利地办好了房屋产权证,就等着到年底办喜事了,万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时,父亲忽然去世了。

        父亲去世,王家的兄弟姐妹们都想继承家产,分割王强的这套房子,并且为此都红了脸。甚至说什么王强的商品房用了父母的10万元拆迁费,要王强拿出10万元让兄弟姐妹们分,若拿不出10万元,那就把房子让出来给其他的兄弟姐妹居住。这可把王强逼得走投无路了,他既没心思上班,也没心思生活了,更让他难过的是,他和赵丽的婚事怕是没希望了。正在王强万分苦恼的时候,他有一位朋友出主意说:听说昆区公证处在处理类似问题有许多好办法,咱去问一问,看他们能不能帮助你们解决这件事。

评 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房产属于王强所有,任何人均无权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因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登记在王强名下,故房产应属于王强所有,任何人均无权要求分割。对王强父母出资的12万元,视以下情况办理:

        一、王强父母在王强购房时如明确表示,10万元拆迁款及2万元积蓄是借给王强的,那么王强的购房款应属于王强父母对他的借款。王强应返还父母借给的12万元,其中6万元作为王强父亲的遗产,发生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王强父亲的******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包括王强的爷爷、奶奶、王强的母亲及王强与其兄弟姐妹。由上述继承人对这6万元进行分割。

        二、如王强父母在将10万元拆迁款及2万元积蓄交给王强时没有明确表示此款为借款,则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这12万元,可视为王强父母对王强的一种婚前赠与,在王强父母将这笔钱交给王强时,该赠与行为就已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对这12万元,王强的母亲及王强的兄弟姐妹均无权要求返还。

一份潜藏黑洞的《房屋买卖协议》

田凌云

        2004年8月初的******,一位姓于的先生来到昆区公证处,一再对公证员表示感谢。并感慨万分地说:“我是一个不懂法的人,如果你们不严格把关,认真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办证,我不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说不定还惹来好多麻烦呢。这次来你们这儿办理公证给我的教育太大了,以后不论签什么合同,都要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心里才踏实,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谢谢你们,公证员同志啊!”

        那么,这位于先生来昆区公证处公证什么呢?他又遇到什么情况?公证员同志又是怎样做的?使于先生又受教育,又受感动呢?

        事情原来是这样:8月5日,于先生和房主小庄拿着签订好的《房屋买卖协议》来到昆区公证处,要求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这份协议书中约定:小庄将位于某街坊的一套住房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于先生。协议书公证后,于先生支付房款人民币12万元,剩余的3万元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支付。

        承办公证员认真看过协议书,也认真审查了小庄和于先生提供的所有材料后,还是提出两个问题:

        一、此房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

        二、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房主小庄说:“我没有结婚,房子是我个人的。”果然在所有权证书共有人一栏里,写着“0”字。

        事情都弄明白了,这套住房产权所有人就一个,那就是小庄自己。这下该给买卖双方办理公证手续了吧。

        可是有着高度责任心的公证员,为了把事情处理得更加保险稳妥,还是提出请小庄再出具一份其工作单位的未婚证明。小庄听了很不高兴,他说:“我没有工作单位,如何出具这个证明。”

        公证员仍然坚持要求他提供未婚证明,并说:“如果没有工作单位,那就请你们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开个未婚证明。”

        “行,那我去街道办事处开一个证明来。”小庄有些不快地走了。一个小时后,他带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

        办事处证明:小庄未婚。

        给公证员提供的材料、证明都齐全了,这桩房屋买卖就算定下来了吧?可是公证员还要进一步核实未婚证明的真实性。这不仅让小庄不高兴,就连于先生也觉得有些繁琐了。公证员给小庄他们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居委会主任拨打了电话,核实小庄的婚姻状况。居委会主任的回答让公证员大吃一惊!

        小庄不仅已婚,孩子都七、八岁了。那么街道办事处为什么给小庄出具未婚证明呢?原来小庄向办事处撒了谎,说单位要给报销取暖费,单位里规定对于已婚人员只报销一半的取暖费,为了让单位全额报销取暖费,小庄请求办事处出具一份未婚的证明。小庄拿着骗到的证明回到公证处,但是他的所作所为经认真、审慎的公证员的一再了解和核实,一切真相都显现在阳光之下,撒谎做假的小庄丢了面子,悄悄溜走了。这才有了文章开头于先生到昆区公证处千恩万谢的一幕。

        那么,在这个事件中,小庄卖房须经妻子同意吗?又该明白哪些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呢?还有那个街道办事处不能够实事求是,稀里糊涂乱开证明,一旦酿成后果,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请听法律专家的评析。

评 析:

        本案涉及共有财产如何处分的问题。因小庄的房产是在婚后取得,该房产系小庄与其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对该房产作出处置时,应由小庄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决定,即应取得配偶的同意,所以在办理公证时,小庄称其未婚时,公证员要求其提供未婚证明,***了解小庄家庭情况的应当是小庄所在单位,而小庄称其没有工作,那么小庄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应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所以公证员要求小庄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小庄婚姻状况的证明,以此来证实小庄所说的是否真实。小庄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试图骗取公证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一级组织,***贴近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更应实事求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维护政府形象,街道办事处出具虚假证明,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专家解惑

李 琨

        1、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去世后,财产如何分割?

        李女士咨询:我与丈夫孙某结婚八年,二00一年我们在少先二十一号街坊购买了一套住宅,二00四年丈夫孙某去世,此房应归我个人所有,对吗?

解答:李女士的观点是错误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李女士与丈夫孙某购买的房屋是在双方结婚以后,因此房产应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应当各占一半。现在孙某去世,属于孙某所有的房产份额并不能直接归为李女士,而应作为遗产来处理,即应按照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又分为******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对本案来说,孙某的遗产应由李女士、孙某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可见李女士认为房产应归自己的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办理继承、赠与公证为何要调取人事档案?

        某公司人事科咨询:我公司职工在办理房产继承、赠与时,要求调取退休和在职职工的人事档案,为什么?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此类事情?

       

         解答:

        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继承和赠与公证事项时,需要查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指死亡的房产所有者)、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目前有效的查证方式就是调取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在给职工复印人事档案时,要着重复印档案中关于建档时间、个人简历和家庭全部成员等相关内容,复印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确保所印材料的真实性,如果确需外出复印的,档案员在加盖公章时应认真核对,如果因档案管理员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档案,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档案管理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3、   继承、赠与房产必须办理公证吗?

        包头市昆区钢三十七街坊的一居民咨询:继承和赠与的房屋都属于我们家自己的事,全家人同意就行,为何要公证?

        解答:

        继承和赠与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都关系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这势必要求不损害任何一个受益人的权益,确保受益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真实、合法的。那么谁来审查这一行为呢?******将此职能赋予了公证机构。这是因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的职能就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司法部、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通知中规定: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   父亲去世后,母亲能否直接赠与房产?

        包钢炼钢厂的王先生咨询:我父母有一套房产,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母亲想把房屋给我,我应该如何办理?

解答:

        由于此房屋属于王先生父母共同所有,王先生要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分三步走:首先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因为王先生的父亲去世了,涉及其父亲的财产份额已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即由王先生的母亲、王先生的爷爷、奶奶和王先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如果上述继承人除王先生以外均放弃继承遗产,那么王先生才能取得其父亲的遗产继承权。其次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因为王先生的母亲健在,属于王先生母亲的财产份额,不能按继承处理。如果王先生的母亲愿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赠送给王先生,可与王先生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王先生凭据《继承权公证书》和《赠与合同公证书》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经过这三个步骤,该房屋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先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  证  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未完待续)

2007年工作动态

        ★二00七年一月昆区公证处针对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各支行刚启用的新版《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三十条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表述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向工商银行包头分行及各支行提供了如何规范和修改此项内容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已登在内蒙古工商银行网,并得到了认可。

        ★二00七年二月昆区公证处针对包头市产权处在受理因遗嘱公证书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未要求遗嘱受益人提供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而直接依据遗嘱公证书为受益人办理了产权证的不规范操作方式,向包头市房管局及产权处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已被采纳,现今凡因遗嘱公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人员必须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

        ★二00七年三月昆区公证处针对四川省公证处承办的一起错误的继承权公证,在全处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全处人员吸取行业教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修养、练就敏锐的判断力,严把公证质量关。为了保证办证质量,我处专门建立了业务学习通报制度,将公证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及今后应注意的事项及时在处内通报,以示重视。

        ★为了提高和检验公证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二00七年四月昆区公证处与结对共建单位石拐区公证处开展公证质量互查和办证经验交流,并对石拐区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了定期培训。

        ★二00七年五月昆区公证处按照市司法局的部署,开展了“以人为本、贴近群众、发挥职能、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主题实践活动,三次派员到社区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解答法律咨询、开展公证法律知识讲座。

        ★在自治区和包头市公证案卷评比中,昆区公证处承办的两个公证案卷,一个被评为自治区******卷,一个被评为市级******卷。

        ★七月二十八日,昆区公证处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公证理论研讨,有两篇论文获得******奖。

        ★八月十日昆区区委、区政府举办了昆区资助贫困学生助学仪式,在本次捐资助学活动中,昆区公证处为一名研究生和一名高中生共计捐款叁仟元人民币。

        ★八月十三日下午昆区公证处开展了爱心捐款活动,为本处职工丛宝华患乳腺癌的妈妈二次手术捐款,昆区公证处捐款贰仟元人民币,十三名职工捐款肆仟陆佰元人民币。

昆区公证处大事记

       ◆包头市昆都仑区公证处成立于一九八五年,成立之时隶属于昆都仑区司法局,系司法局的职能科室,共有公证人员三人。

       ◆二000年,我处公证员李琨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为自治区十佳公证员。李琨撰写的《公证为西部大开发保驾护航》一文被刊登在《中国公证》、《内蒙古公证》和《包头日报》上。

       ◆二00二年九月昆都仑区公证处按照司法部关于公证体制改革的要求,由行政体制转为自主经营的事业体制。

       ◆二00三年五月昆都仑区公证处积极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五名公证员与前进街道办事处、白云街道办事处、林荫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法律进社区“互助”协议书》。

       ◆二00三年八月昆区公证处在包头市昆区社区服务大楼会议室召开了昆区首届公证座谈会,会议由昆区司法局局长赵继武主持,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凤岐、包头市司法局副局长、公证协会会长李瑞芳、包头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郑如清、昆区区委副书记张燕森、郭卫新、昆区人大副主任王春青、昆区政法委书记郭英辉、昆区政协副主席陈桂荣、昆区政府副区长范英、刘振远出席了座谈会,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各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包头各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各支行、交通银行包头各支行的领导及包头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共计四十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二00三年十一月昆区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在全市率先推广、使用了《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二00四年一月公证员李琨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为自治区十佳公证员。

       ◆二00四年三月在包头市司法局举办的《实施法律服务“品牌战略”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评选“十佳单位和个人”》的活动中,昆区公证处被授予“包头市文明公证处”的光荣称号;公证员田凌云被评为“包头市十佳公证员”。

       ◆二00四年三月,昆区公证处为每一位执业公证人员建立了诚信档案,诚信档案是对执业公证员执业行为、职业素养的综合评定。

       ◆二00四年十二月昆区公证处被包头市妇联授予“包头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

       ◆二00五年一月为了规范房产交易秩序,也为了方便包钢职工及时快捷地办理涉及房产继承、赠与等公证事项,我处在包头市司法局的准许下,在包钢房产置换中心设立了办证窗口。

       ◆二00五年四月昆区公证处公证员高宏被评为市级人民满意的公证员。

       ◆二00五年四月昆区公证处与石拐区公证处结为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合作伙伴。

       ◆二00五年十一月昆区公证处响应市妇联号召,带领全处人员积极向固阳贫困山区捐款、捐物。

       ◆二00六年三月包头市司法局召开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表彰大会,昆区公证处公证员李萍被包头市人民政府评为包头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公证员田凌云被包头市司法局评为包头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二00六年三月昆区公证处成立了工会组织,工会主席由田凌云担任。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昆区公证处在昆区司法局副局长白秉文、刘越红及主任李琨的带领下,一行九人到石拐区公证处帮扶。为他们送去了业务书籍和办证所需的各类表格及笔录,并针对公证业务进行了指导和交流。

       ◆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在全市举办的公证岗位知识竞赛中昆区公证处获得******名,公证员田凌云、公证人员丛宝华、陈默代表昆区公证处参加了此次竞赛。公证员田凌云获得******选手奖。丛宝华被选派到包头市代表队,参加自治区司法厅举办的全区公证岗位知识竞赛。

法律意见书突显公证职能

        二00七年一月一位当事人来我处查询其父亲生前所立的遗嘱,并声称房产部门可直接根据遗嘱公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我处立即向包头市房产管理局及产权处核实,发现情况确如当事人所说,只要遗嘱受益人持遗嘱公证书去产权处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产权处不予审查遗嘱公证书是否有效,直接为遗嘱受益人办理产权证。我处认为此种操作程序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无需合意便可以在公证机构修改、变更和撤销,自然人在公证机构办理了遗嘱公证后,如果认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与自己的意愿相违背就可以到原承办的公证处进行修改、变更和撤销。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自然人立遗嘱不受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的限制,既可向住所地公证处申请,也可向******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公证处申请,加之在同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存在多家公证处,这就可能导致立遗嘱人在此家办了遗嘱公证,在彼家公证处做了修改或重新立了遗嘱,使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了存在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应以******一份所立的遗嘱为准。如何确定遗嘱受益人所持的遗嘱公证书是******一份,直接关系到真正的遗产受益人。如果房产管理部门未加审核,仅凭遗嘱公证书就为遗嘱受益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会出现因损害真正遗嘱继承人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我处于二00七年二月一日向包头市房产管理局及产权处递交了《关于遗嘱公证书不能直接作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依据的法律意见书》。房产管理局和产权部门收到我处的意见书后,非常重视,有一位负责人对我处的公证人员说:“这个问题我已发现,但苦于找不到直接的依据,无法做出决定,你处送来的意见书正好替我解决了问题,我们会专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该负责人主动要了三份意见书。

         七月我处向包头市房产管理局和产权处查询,得知《法律意见书》已被采纳,现今凡因遗嘱公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人员必须出具经公证机构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

        《法律意见书》的提供,表明公证机构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办理公证业务,还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其他行业提供法律意见,此种行为既展示了公证机构的法律服务水平,又扩大了公证证源,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公 证 词 典

  ■ 保全证据公证之保全行为 ■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难以取得或可能发生争议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保全证据的种类有保全证人证言,保全当事人陈述;保全书证、物证;保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保全行为过程和事实。

        保全行为公证是保全证据公证中的一种,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为防止发生争议,对申请人正在实施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的活动。

        比如,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后,在送达过程中经常遇到找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在行政决定或通知上签字或矢口否认收到通知,致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阻碍,无法正常工作。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是由公证机构保全行政机关的送达行为。公证员可随同执法人员一同前往,对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决定的全过程进行保全,保证送达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切实保证行政行为能够在法定期间内有效运转,从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

        再如,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担保方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银行的信贷人员,为了保证贷款及时收回,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将催款通知书送达给借款人和保证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保证人要么下落不明找不到、要么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银行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往往请公证机构对送达催款通知或邮寄催款通知的行为进行保全,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回笼,从而降低财产的损耗。

        ※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3、申请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提存公证 ■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分为以下两种:

        1、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

        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公证,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如:甲为房屋产权人,乙为承租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三年,租金按季交付。因道路改造,甲房屋所在位置店铺租金均上涨,甲要求增加租金,而乙对此不予认可,甲为此拒绝接受乙交付的租金。为防止甲以乙不按时交付租金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诉讼。乙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公证机构将乙给付甲的租金提存于公证机构的提存帐户,及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并通知甲来公证机构领取提存款(租金)。甲因目的未达到只好接受租金,维持原合同,乙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2、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是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前,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将提存物交于另一方的行为。

        如:甲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乙在市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买卖协议中约定:“在甲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乙交付房款”,但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发现,产权证在办理过户登记30天后才能取得。乙担心先将20万元购房款交付给甲,而甲却不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甲担心先配合乙办理了过户登记,自己却拿不到钱。双方在房款的交付上产生了分歧,于是选择办理提存公证。约定:“乙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提存于公证机构,双方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待乙领到产权证后,双方共同到公证机构由甲将房款取走。”

        办理此种提存公证,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机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实践中,在私房买卖、购销、建筑工程和加工承揽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合同双方便运用公证机构的******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办理提存公证,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合同风险。

        ※ 办理提存公证,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提存标的物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的明细表;

                     ■ 遗嘱公证 ■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立遗嘱可采取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在危急情况下采用)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是说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遗嘱为准。

        如:李某生性多疑,其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一九九九年李某在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准备去世后将个人所有的一套住房留给女儿,后因与女儿发生纠纷,于二00一年立自书遗嘱将该房留给长子,晚年弥留时,因长子不尽赡养义务,由他人代书自己签字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将次子作为遗嘱受益人。李某去世后,三个子女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李某的生效遗嘱应为公证遗嘱。

        链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办理《遗嘱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身份证、户口;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赠与合同公证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赠与合同》公证的******特性就是不可撤销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甲今年63岁,早年丧妻,膝下无子,只有一侄女乙。甲于2004年购买了一处房产。2005年1月,甲决定将该房产赠与侄女乙,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甲再婚,应老伴的要求,甲欲立遗嘱,将该房留给老伴,乙听到这个消息后,立即来公证处询问《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公证员告诉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生效,如果甲不交付,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交付。

        链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权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户口、有关财产证明;

        2、如赠与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需提供赠与人结婚证;如赠与财产为离异后取得的,需提供赠与人离婚证明、是否再婚证明;如赠与财产为配偶去世后取得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是否再婚证明;

        3、受赠人身份证、户口;

        4、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单位分别出具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 法定继承权公证 ■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定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或医院证明)、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复印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关于建档时间、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在A4纸上,并由提供档案部门盖章确认;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此表向公证处领取);

        4、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单、股票凭证、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被继承人的亲属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6、被继承人的亲属无法来公证处办理手续的,放弃继承的,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愿意继承的,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7、如被继承人的亲属中有死亡的,应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墓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8、如被继承人的配偶先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出具配偶死亡后未再婚的证明;

        9、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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