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2-6866295/0472-6866296
天泽公证

天泽公证

天道酬勤,法泽惠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天泽公证

天泽公证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天泽公证

《昆河公证》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 围观人数:5918

                                                                           创 刊 词

       獬豸(xie zhi 谢志),是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独角高额,能分辨是非曲直,见到有人相斗,会用角“触不直者”;听到有人相争,会“咋不正者”。后来被战国时的楚王所捕获,照其形象制成衣冠。秦灭楚国后,将该冠赐给御史佩戴,遂称为“獬豸冠”(汉杨孚《异物志》)。进入文明时代后,便又将其威严的形象作为法律的象征,以显示法无私阿,是公平、正义的一种象征。而公证,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第一道防线”、市场经济的“监视器”,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开、公正。公证机构是最具公信力的证明机构,通过公证证明活动,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教育公民、法人遵守法律,规范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制止交易中的不法行为,消除人们在社会经济交往中的隐患,减少诉讼,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公证机构更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消除纠纷隐患,引导当事人借助公证手段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警惕房产买卖委托背后

潜在的风险

李 琨    陈 默

     近两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逐步提高,手中的闲置资金逐渐增多,许多人把购置房产作为保值、增值的一种投资,于是出现了一批靠即买即卖牟取房屋差价的“倒房人”和靠出租房产获取利润的投资人。对于真正需要住房的人来说,面对房价突高的新房,往往将视线集中到经济实惠的二手房于是,大量的资金涌入二手房市场,使得二手房市场蓬勃发展。为了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2006年国家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避免缴纳营业税,房产买卖双方采取办理委托公证书的方式来避税。这使得申办委托公证的数量不断攀高,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委托是受托人在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来自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很多人在无法亲自实施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时都会选择委托这种方式,这样既可以免去委托人的麻烦,又节约了办事成本,对委托人来说是一种较为方便、快捷的方式。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几种房产委托:第一种是买房人购买了卖房人的住房,但由于产权证取得时间不足5年,为了避税,他们商定由卖方来公证机构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委托买房人的亲属或者朋友代其出售房产,等5年期满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种是卖房人急需出售房产,但一时又找不到买房人,于是将房产委托中介机构出售,中介机构为了赚取较高利润,先行购买了房产并支付了房款,但要求卖房人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中介机构卖房的委托公证。第三种是买房人购买了卖房人的房产,由于家庭内部原因,一时不能确定房产所有权办到谁的名下,于是让卖房人来公证机构办理房产委托,等家中协商好,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四种是专门从事房产投机的人(倒房人),为了低价购房,高价出售,也要求卖房人办理委托房产投机者出售房产的委托公证。不论属于哪种情况,公证机构受理的都是房产所有者即委托人申请办理的委托受托人代其出售房产的委托事项。但是,这四种情形下的委托都暗藏着风险。

     一、委托人(房产所有人、卖房人)的风险

     房产委托中的委托人实际上就是房产所有权人也就是卖房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受托人(即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来承担。假如,受托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给善意买房人造成的损害,首先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委托人才能追偿受托人的恶意行为,如果此时受托人下落不明或者骗取房款一走了之,那么委托人的损失,只能由其自己承担。再如,有的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将房款的确认权交由受托人行使,假设受托人确认的房价明显低于委托人心中的价值,委托人只能按照房产买卖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取得价款,即使委托人已提前收到高于买卖合同中确定的价款,如果买房人行使追索权,那时房价上的损失只能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因此委托人在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时一定要将真实情况反映给公证人员,防止由受益者演变为受害者。

        二、购房者的风险

我国不动产管理采取的是一种公示制度。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保护。”上述规定充分说明房产权属证书是房产所有者受法律保护的惟一凭证,房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未经登记的房产无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这种情形下购房者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1、对于为了避税的购房者,虽然将房款交付了卖方,卖方按照购房者的要求办理了房产委托公证,房屋所有权证也交付了购房者,但实际上因委托书未反映房产已出售的事实,那么真正的房产所有权人仍是卖方即委托人。在购房者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期间,卖方可以通过补办房证成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此时卖方将该房产抵押,就会使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因房价大幅上涨,卖方认为即使承担了违约金仍有利可图的话,就会再次出售房产,新的购房者如果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那么原购房者就会落得“钱财两空”。

         2、因某些原因卖房者(委托人)在出售房屋后反悔,于是到公证机构办理了撤销受托人代理权的公证,导致购房者无法达到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目的,购房者的经济利益直接受到侵害。

        3、委托期间委托人死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委托人死后,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继承人承认,委托代理行为方有效。这就是说,此时如果委托人的继承人对该委托行为不予承认,受托人将失去代理资格,购房者与受托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会趋于无效,购房者的利益势必受到侵害。

        4、委托期间受托人因意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受托人在委托期间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应告终止。再如受托人在委托期间下落不明或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即使委托书在购房者手中,房产变更登记的现实要求也只能成为“梦想”,购房者的权利靠谁来维护?

        5、为了防止购房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购房者要求委托人在房产委托书中加入“本委托书不得撤销”的字样来保护自己。殊不知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终止。”也就是说委托人在委托期间有权撤销委托。即便在委托书中加注“本委托不得撤销”的字样,对委托人来讲是没有约束力的,更何况申办委托公证不受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委托人可以在任何一家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这就使取消代理权和重新委托成为无可阻挡的现实,因此在委托书中设置“本委托不得撤销”的约定,难免存在限制当事人民事权利之嫌,且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三、房产投机者的风险

        房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想用购置房产作为投资理财的人越来越多,他们看到了房产带来的巨大利益,即使承担风险也愿尝试。这就出现了我们常说的“炒房人”、“倒房人”,即房产投机者。

        卖房人将房产卖给投机者后,并在公证机构办理了委托投机者代其售房的公证,投机者自会认为已万无一失,但从委托的法律后果来讲,投机者的行为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当受托人(房产投机者)依照自己的意愿将买来的房产高价出售时,高出的价款从法律角度来讲,应归委托人享有,也就是说,如果委托人要求其交付高出的价款,受托人应当交付。受托人想通过倒卖行为牟取房屋差价的目的,将变成泡影。

        根据上述浅析,我们可清楚地看到房产买卖委托中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及损害各方利益的情形。当上述情形出现后,受害者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势必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损耗,增加司法讼累,而你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等到法院来裁决。作为公证机构,我们的职责就是防患于未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我们衷心希望那些正在办理、已经办理和准备办理房产买卖委托公证的当事人,能够知晓风险,不要成为“利益”的受害者,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应向公证人员讲明事实,公证人员自会为你解除困惑、避开风险,用法律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活动应引入公证机制

李  琨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采购、企业对外经营、项目开发及项目建设等都离不开招标和投标活动,如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确保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认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设备招标等事关百姓根本利益和社会重大利益的项目中引入公证机制可以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招投标机制,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政府的阳光工程。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公证介入招标投标活动已是必经程序,而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强市、全国的文明城市——包头,更应将公证机制引入招标投标活动中。

        一、招标、投标活动引入公证机制的必要性

        1、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人与众多不特定投标人进行的经济活动。招标活动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参与投标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难以进行补救。为了防止循私舞弊,保护招标活动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由招标、投标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从法律的角度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而公证机构是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专门证明机构,其职能就是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公证机构完全具备平衡招投标双方利益关系的能力,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招标投标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之一,这就为公证机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2、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强的经济活动,无论是招标人进行招标还是投标人参加投标,目的都是在于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且招投标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招标、投标一旦开始,双方往往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如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原则依法进行,是招标、投标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了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出现,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都迫切需要寻求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证明机构,可以运用自己依法独立行使证明权的职能,对真实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给予确认,对不正当的行为予以制止,对违法的招标投标活动拒绝证明,从而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证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应采用的一种简便、有效的自我保护的法律手段。

        3、招标、投标是一种重大复杂的经济活动,特别是目前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申请进口机电设备等项目的招标投标,不仅关系到招标投标双方的利益,而且直接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综合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予以管理和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公证机构作为国家专门的证明机构,可以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可通过行使监督职能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开标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因此招标投标活动引入公证机制是法律的要求。

        二、招标、投标活动引入公证机制的可行性

        1、招标投标公证可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真实、合法。

        招标、投标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投标人往往是不确定的多数人,招标投标由多个不同的环节构成,各个环节紧密相关。因此无论是招标人或投标人哪一方的主体资格不合法,还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体或某一个环节不真实或不合法,都可能导致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无效,造成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公证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证,首先可以通过对招标投标全部文件和资料的审核、查证,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国家规定的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投标资格,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的真实、合法;其次可以通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每个环节乃至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合法;最后可以通过出具公证书,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总之,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可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

        2、招标投标公证能有效增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可信度。

        招标、投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因为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制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活动由招标人主持,致使招标人往往处于主动的有利地位,投标人则处于被动的被审查的地位,加之招标、投标双方都力图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确定中标人,从而形成双方利益上的冲突。因此投标人往往对招标人不信任,对招标投标活动不信任。这种怀疑心理,导致许多单位对参加投标望而却步,一方面想参加投标,在竞争中取胜,另一方面又怕招标人弄虚作假,上当受骗。现阶段在一些招标活动中,又出现了投标者相互勾结,采用分利益、给好处的方式假投标,使招标方处于劣势,权益受到侵害,而公证机构在招标公证中既不是招标人的代理人,也不是投标人的代言人,而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在招标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不偏不倚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消除了投标人的疑虑,使之乐于积极参加投标,同时也可通过现场监督,挫败投标者的不法企图,使招标投标活动能够更加为社会所信任。

        3、招标投标公证能够防止腐败的滋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活动只有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才能使参加招标、投标的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证。但是由于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和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如各种假招标、人情标、内定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政干预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声誉,阻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而且也往往给当事人,特别是守法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公证机构在招标投标公证中,能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对合法的行为给予支持,对不合法行为予以制止或拒绝公证,能有效地阻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招标投标公证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招标、投标活动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组成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使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之间出现矛盾,产生纠纷,乃至形成诉讼。这种纠纷或诉讼的产生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给双方的经济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人力、物力的损失,是双方都应努力避免的。公证机构介入招标投标活动,能通过从法律角度的审查、监督,提供法律服务,来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为,引导招标投标活动的正确进行,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活动都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入公证机制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公证机构通过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才能真正审查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有效地保证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纸提存公证书百万巨款化险为夷

李  琨       

         2007年9月7日下午,雨雾茫茫,三位男士来到昆区公证处要求对其签订的《煤炭供销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员先打量了一下供方,供方是一位相貌帅气、精明干练的年青人,自我介绍是包头人,名字叫王伟;需方是两位个子不高,相貌敦厚的年青人,听口音是南方人,两人称是亲兄弟,哥哥叫张志,弟弟叫张新。公证员大致询问了一些情况后,开始审阅双方已拟好的协议书。协议是关于购销煤炭的,张氏兄弟需要购买3000吨烟块煤和主焦煤,供方王伟同意按照张氏兄弟制定的价格和质量为其寻找货源,并负责联系车皮,但前提是一次性把货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打到其帐上。张氏兄弟同意将货款全部付给王伟,但必须将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员看完协议后首先与王伟进行交谈,在交谈中公证员得知王伟是一个自由人,没有固定工作,靠给别人提供信息为业。公证员暗自思忖,一个没有职业、没有经销煤炭经历的人如何能为他人提供这么大批市场紧缺、车皮紧张的货物?想到这儿,公证员问王伟有什么渠道能联系到煤、车皮?王伟回答时有些紧张,言词闪烁。公证员对其所述的供货能力感到怀疑,于是对需方说:“公证机构有一项提存业务,你们可以将货款壹佰肆拾万元先提存到公证处,在供方将货物提供给你们后,由供方来公证处领取货款。”

        张氏兄弟听到公证员的建议后,非常高兴,马上表示同意。供方王伟却皱起眉头说:“我们的协议已经写好,你公证,我们交公证费不就结了吗?别的事不用你管。”看到王伟不高兴,张氏兄弟也没多言,只是说只要公证处公证,我们就放心了。

        看到此种情况,公证员对张氏兄弟说:“协议可以公证,但是如果货款不存于公证处,一旦货物联系不到,货款又追不回,损失只能由你们兄弟自己承担,公证处无权负责追款。”张氏兄弟一听公证处不负责追款,就对王伟说:“还是我们把款放到公证处吧,这样你放心、我们也放心。”王伟看到张氏兄弟与公证员已达成一致意见,只好说“那就把货款交到公证处吧,但是我联系此事肯定要先花一些钱,你们得先给我一些活动经费。”听到这儿,公证员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王伟的能力更加怀疑,暗自认为这份供销协议很有可能是无法履行的协议。

        为了体现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也为了彻底揭开王伟的面纱,使张氏兄弟的经济利益不致受到损害。公证员问王伟:“前期需要哪些费用?”王伟说:“找货源要求人,车皮联系好后,要先将运费交到车站。因此,张志必须先给我10万元保证金,用于支付车皮款,否则我联系好车皮,他不付钱怎么办?”公证员说:“这好办,10万元保证金也放到公证处,如果你联系好车皮,公证处负责凭车站提供的票据付款。”说到这里,张氏兄弟一脸的喜悦,而王伟却一脸的无奈,只好同意按照公证员的意见办。公证员帮助双方完善了协议内容,并将提存款的支付方式、条件写入协议中。当天张氏兄弟将全部款项存入公证处的提存帐户。

        两天后,双方来取公证书,王伟对公证员说:“你放心,这几天我正联系车皮和煤。公证处这样做,不就是不信任我吗?我会证明给你们看的。”公证员说:“我们没有不信任你,只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确保你们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买卖不成仁义在嘛,我们也希望你们合作成功。”

       日子一天天的过去,离供货的期限还差十五天,公证员从负责的角度给王伟打去电话,询问货源情况。王伟说:“我已经联系好了,明天你把10万元保证金给我,我去车站交车皮款。”听到王伟的陈述,公证员以为自己真是错怪了人家,把人家当成了骗子。

        第二天,王伟和张氏兄弟一起来到公证处,张氏兄弟说已看到货物,需要检验理化指标,可以先把10万元给王伟。公证员问王伟:“是否与车站签订了运输协议?”王伟眼神中露出一丝慌乱,说:“我和车站已经说好了,再说张志也同意了,你付款吧。”公证员说:“当初协议写明是见到车站同意发运的凭证后,才能付款。如果没有凭证不能提取保证金。”王伟非常愤怒,说:“钱是张志的,张志愿意给,你凭什么不给。”公证员说:“协议对保证金的给付是有条件的,我必须按协议拟定的条件执行。”

        王伟看到无法取走钱,就对张氏兄弟说:“10万元不给,货物上不了车,你们自己负责,我不管了。”张氏兄弟非常为难,劝公证员付款。公证员对王伟说:“我也是对你们负责,你别生气,我现在带支票跟你去趟车站,如果确实是你说的那样,我当即付款,可以吗?”

        王伟一听公证员要同去车站,马上说:“今天没空,明天再说吧。我现在有事,我先走。”王伟走后,公证员更加疑惑:刚才还迫切要钱,现在却一走了之,难不成王伟根本没有找到货源和车皮。

        于是,公证员对张氏兄弟说:“你们能不能再去货场看看,这批货真是为你们联系的吗?”张氏兄弟一听,心里也恐慌起来,连忙离开公证处去核实情况。

        三天后,张氏兄弟又来到公证处,满脸沮丧地说:“货物的确不是给我们的。王伟现在根本联系不到,打手机不接,怎么办?”此时此刻公证员当初的疑惑真的应验了。

        公证员说:“那就按协议履行,期限到,如果王伟不来,你们将货款和保证金提走。”

        转眼之间,协议的履行期到了,张氏兄弟来到公证处,公证员给王伟打电话,被告知欠费停机。张氏兄弟说:“不用打了,这几天我们到处找他,他连住处都不回。货物的事估计也不可能了,不过真得谢谢你们,如果没有你们的建议,我们的钱恐怕早已落到他手里了,想想真的后怕,以后有什么事,我们都选择公证。”张氏兄弟在感激中将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全部提走。公证员望着他们的背影感慨万分。

         注: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评析:

        本案体现了公证员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工作经验,公证员在审阅协议,详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凭借着高度的责任心,运用工作技巧,婉转地向张氏兄弟说明了协议中潜在的风险和防范风险的方法。公证员建议张氏兄弟对《煤炭供销协议》公证的同时对货款进行提存,在法律层面上为交易双方上了一道安全阀。张氏兄弟采纳建议后,公证员依约行事,严格遵守办证程序和规则,致使王伟的诈骗嫌疑浮出水面,为张氏兄弟避免了巨大损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存公证案例。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即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转交债权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之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另一种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即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前,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将提存物交付另一方的行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本案属于提存公证的第二种形式。


不怕“李鬼”满天飞一起商标侵权保全证据公证

陈  默

                朱先生最近总是眉头紧锁、忧心忡忡,原因是朱先生的公司出了点令人头痛的事情。

        朱先生的公司是依依调味品公司(化名),依依公司是全国著名的大型调味品公司,公司的规模自然不用提,只要到市场上随便看一下,就可以看到他们公司的产品。依依公司生产的调味品在调味品市场上独占鳌头,其中依依海鲜油是这家公司的“明星”产品,之所以说它是“明星产品”就是因为依依海鲜油的销量占整个公司所有调味品总销量的三分之一。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蒸蒸日上,这本是朱先生的骄傲所在。

        但是,近三个月的统计报告使朱先生的骄傲一下子变成了担心。当第一个月销量下降时他还觉得这只是消费者对产品的平淡期,可持续三个月依依海鲜油的销售量都在下降,朱先生和他的同事觉得出现了严重的问题。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是产品质量,还是销售人员不尽心?于是他们分别从市场上和正在生产的产品中抽取部分成品,进行严格的成分检验,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公司的经营层多次开会寻找解决的方案,有人提议开发新的产品来取代依依海鲜油,可是现在开始研发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朱先生头痛不已,他想,与其天天傻坐在办公室,不如到市场上转转,也许会有什么新的想法和思路。依依产品多在超市销售,朱先生到当地所有的超市转了一圈,也询问了超市销售员,可惜没有任何发现。朱先生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了办公室。

        第二天开会时有人提出是不是该扩大寻找问题的范围,不能仅在本省市,应该趁着订货期临近把销售组的成员分派到全国各地销售网点,一来可以听一听销售商的意见,二来可以寻找问题,也许这销量下降就出现在其中一个地方。

        分派到包头的销售组成员张经理在各大超市转了好几天,没有任何发现。在他和经销商商谈的过程中,得知包头同样出现了销量下降的情况,经销商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只是经销商无意的一句话惊醒了张经理。“现在超市不好做呀,好多人为了图便宜喜欢到批发市场上买东西”。批发市场?这会不会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呢?

        在包头经销商的引领下,经过几天的调查,张经理发现在包头所有的批发市场上都出现了仿冒依依海鲜油商标的产品。这种产品和依依海鲜油的相似处几乎是百分之百,如果不是依依公司的员工或者非常细心的消费者,一般是很难发现有何不同之处。张经理立即向朱先生汇报了在包头市场上调查的结果,紧接着各地也反馈回来同样的消息。

        这个仿冒商标的产品不仅比依依海鲜油的价格低许多,而且经朱先生公司检验,仿冒产品的细菌指数明显超标,可以说没有任何质量保证。出现了仿冒商标的产品,这对一个公司来讲可是致命的打击,因为久而久之损失的是依依公司的声誉。依依公司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标侵权企业停止侵害、赔偿依依公司的损失。

        就在这个时候,又一个问题摆在朱先生面前。全国都出现了仿冒产品,可是怎样证明仿冒事实的存在呢?拿什么证据证明呢?再说,在全国各地取证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经人提醒张经理来到昆区公证处询问类似的情况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公证人员听了之后,他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于是张经理代表依依公司向昆区公证处申请对其在包头市场上购买仿冒商标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

        在审查了全部证明材料后,公证人员随张经理在包头的批发市场上购买了依依海鲜油并对仿冒产品进行拍摄,对全部过程进行了记录,随后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这份公证书详细地描述了现场取得的产品外形与包装,并将现场取得的收据、照片和现场工作记录附在其中,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证处对张经理在包头市场上购买仿冒该企业明星产品的事实。

        通过昆区公证处办理的这份公证书,朱先生认识到这可是取证的好途径,于是要求分派到各地的销售组成员在当地的公证处都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最终,依依公司凭借公证书的强有力的证据效力在这场商标侵权案中胜诉!


        评析:

        本案中昆区公证处采取对被侵权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产品的过程进行记录所作的保全证据公证,为准备起诉的依依公司出具了客观、全面、真实的公证书,为诉前难度最大的取证工作提供了法律帮助,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像类似这样的侵权案件,诉前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有时受到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很难全面地反映事物的全部信息;再如,有些侵权行为,如网络侵权具有较强的时间性,这就决定了其作为证据保存及证明其存在的时间上的难度。如果等起诉后才申请保全证据,往往就丧失了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因为侵权人一旦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暴露,就会将作为证据的造假产品转移、隐匿,等法院调查取证时,就极可能得不到任何有关的证据,因此在诉前收集证据申办保全证据公证是当事人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基础。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取证已成为当事人的首选方式。

 

公证圆了张大爷的安居梦

高  宏

               二00六年三月的一天,春寒料峭,张大爷一大早起来就直奔昆区人民政府。原来今天要在昆区政府西楼会议室举行廉租住房摇租仪式。摇租对于有些人来说不算什么,可对于张大爷一家来说可是头等大事。原来张大爷家生活困难,老伴多年有病瘫痪在床,已耗尽家中积蓄,张大爷没有固定工作,快六十的人了只靠打零工养家糊口,时不时还要靠领取低保过活。虽然现在政府也盖了许多经济适用住房,但对于张大爷一家来说买一套房子居住是想也不敢想的事,所以张大爷只能租房子住,但一个月叁百多元的房租对于张大爷来说也是难以承担的。前一阵子,居委会主任对他说像他这样的贫困户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也就是政府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户可以通过补贴租金的方式对其进行社会救助,从而达到改善家庭居住条件的目的。于是张大爷满心欢喜地向居委会提出了申请,但是目前昆区的贫困户有很多,此次初审入围的困难户有一百三十五户,而本年度区政府拟定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名额只有一百户,虽然张大爷经过街道办事处的审核进入了一百三十五户之列,但是能不能成为那幸运的一百户,张大爷仍然忧心忡忡,因为无权无势的他担心万一有人从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把他这真正的困难户挤出来,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而如何从一百三十五户中公平、公正地确定一百户来发放租金补贴,负责发放补贴的民政局对此也是束手无策,因为这一百三十五户经济条件都比较困难,如果确定补贴对象的方式不科学、不合理,也许会好事变坏事,激起民愤。

       这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想到了公证处,于是咨询公证处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才能使所有住户都满意。公证员建议民政局申请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就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将符合条件的一百三十五户租户情况输入计算机中,然后现场从计算机中随机摇号,摇出一百户,对摇出的租户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整个抽取过程如果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可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民政局接受了公证处的建议,向公证处申办现场监督公证。公证员按照规定,要求民政局提供相关材料,并且在摇租活动之前根据活动方案,对用于摇租的计算机的性能进行检查,逐一核对一百三十五户租户的资料是否均录入计算机,录入资料是否正确。

       摇租当天,张大爷早早来到区政府会议室,坐在第一排椅子上,想看看摇租活动是怎样进行的,当看到主席台上出现了公证员的身影时,张大爷忐忑的心情终于平静下来,期盼着摇租活动快些开始。摇租开始了,经公证员查验,用于摇租的计算机性能良好、使用正常,经现场监督,从一百三十五户中随机摇出一百户租户,确定这一百户租户领取租金补贴。

       摇租活动中张大爷非常幸运地成为补贴对象,今后可以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了,张大爷那历尽沧桑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他激动地说:“摇租活动经公证处监督,我心里就踏实了,这样就不会有人为因素从中作怪,我得感谢政府对我们的关心和救助,今天我被摇上了,我很高兴,即便没有被摇中,我也心服口服。”


       评析:

       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关注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廉租住房制度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本案中,政府就是通过发放租金补贴来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的。在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摇租过程中引入公证机制,通过对整个活动进行实质审查、实施法律监督,充分发挥公证的监督职能,确保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规范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切实帮助贫困群众得到住房改善,使租户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福利,让最低收入群体乐其所居。

 


专家解惑

田凌云

               1、   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能否撤销

        家住昆区钢三十二街坊的张大爷咨询:二00四年我在公证处与儿子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现在我后悔了,不想把房屋给儿子,我能不能撤销公证书?


解答:不能。

        因为赠与合同一经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况且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张大爷无权单方面要求撤销,必须按合同履行。但是如果张大爷的儿子也同意张大爷收回房屋,双方可以签订解除原《赠与合同》的协议书,该赠与行为自始不成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   父母在儿子婚前或婚后为其购买的房产能否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在儿子婚前共同出资为其购买的房屋是否会在儿子结婚多年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在儿子婚后共同出资为其购买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

        父母在儿子婚前共同出资为其结婚购买的房屋,属于父母对儿子的个人赠与,不因婚龄的延长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则不在此限。父母在儿子婚后为其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对儿子和儿媳的赠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儿子个人的,不在此限。上述两种情形均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方能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   继承人在外地或国外,应如何办理公证

        田丽的爷爷、奶奶和母亲在田丽很小的时候相继去世,父亲带着她和三个哥哥共同生活,二000年父亲在包头市昆区购置了一套住宅,二00一年田丽的大哥去了香港,二哥去了深圳,三哥去了加拿大,田丽成家后与父亲一起生活,二00六年父亲因病去世,父亲生前也未对此房立过遗嘱,田丽与哥哥们商议,父亲的遗产如何处理?哥哥们都同意放弃继承遗产,但因三人均不在包头,田丽咨询如何取得父亲的遗产?


解答: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田丽父亲生前所有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来处理,即全部继承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由于田丽的哥哥均不在包头,他们三人应按下列方式办理。

       ☆在香港的大哥应到香港的律师楼办理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声明书公证,承办此项业务的律师,必须是司法部授予的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大哥拿到公证书后,还应经司法部驻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章确认方能生效。

       ☆在深圳的二哥可到深圳市的任何一家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声明书公证。

        

       ☆在加拿大的三哥如果已入加拿大籍,应到居住地加拿大公证人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未入加籍,可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公证。

        田丽拿到三个哥哥所做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后,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样田丽即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4、 自书遗嘱的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哪个遗嘱有效

        李某个人有一套住房,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李某在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准备去世后将该房留给儿子,后因女儿生活比较困难,李某在临去世前自书了一份遗嘱,指定女儿为房产受益人。李某去世后,两个子女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李小姐问: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哪个有效?


解答:

        公证遗嘱有效。立遗嘱可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与公证遗嘱内容有抵触,以公证遗嘱为准。本案中,虽然自书遗嘱的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但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故李某的遗产应按照公证遗嘱处理,由李某的儿子继承。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于2002年贷款购买了价值16万元的商品房一套。2003年春,黄某与仇某结婚,婚后双方在此房居住,并且共同偿还贷款4万元,2007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仇小姐认为房屋贷款在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黄某认为房屋产权是在婚前取得,应当属于自己个人所有。

        请问:该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已经偿还了的贷款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本案涉及物权和债权两种法律关系,房产系黄某在婚前购置,黄某对该房产享有物权,故房产所有权归黄某享有;黄某在婚后与妻子仇小姐共同还贷的行为应按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后对该财产没有作出约定,该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屋应该是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离婚时,仇小姐无权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由于该房屋为黄某个人财产,贷款也应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仇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共同清偿该笔贷款,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仇小姐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由黄某予以返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  证  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上接第一期)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工作动态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二周年,昆区公证处在包百大楼步行街举办了“公平公正,服务于民”的法律宣传活动,摆放了“构建和谐包头,公证大有作为”的巨型宣传图版,现场气氛非常热烈。在宣传活动现场,我处向广大群众散发了彩色宣传手册和宣传刊物《昆河公证》,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二00七年九月一日上午,昆区公证处在昆区团结十三号街坊新元华庭举办了隆重的“公证送法进万家”活动启动仪式,包头市司法局副局长斯琴高娃、昆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周绍峰和包头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郑如清、昆区司法局副局长刘越红、昆区鞍山道街道办事处书记张维亮、主任李长茂亲临活动现场,斯琴高娃副局长、周绍峰书记在启动仪式上做了重要讲话。

★二00七年九月,为了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制观念,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让社区居民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昆区公证处向昆区团结十三社区居委会赠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证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三十余册法律书籍,供社区居民学习。

       ★二00七年九月一日,为进一步推进法律进社区活动,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中的职能作用,昆区公证处分别与包头市昆都仑区鞍山道街道办事处和昆区团结十三社区居委会签订了《社区共建协议》和《公证送法进社区互助协议》。昆区公证处同意为该办事处、居委会提供常年公证法律服务,并派专职公证宣讲员进行普法讲座,宣传法律知识、公证知识,解决社区居民在法律上遇到的问题。同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援助,积极配合办事处、居委会发展社区法律志愿者,充实法律志愿者队伍。

       ★昆区公证处从二00七年三月至十二月,为下岗再就业职工办理借款合同公证近千件,涉及贷款金额人民币叁仟多万元,考虑到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较困难,经济收入较少,在收费时只收取工本费。截止目前共减公证费人民币陆万余元。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为响应自治区《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昆区公证处积极参加包头市司法局在包百大楼鞍山道步行街主办的,昆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参加的,以“建设平安包头,促进和谐发展”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现场,昆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广大市民咨询的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了认真细致的解答。

★二00七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实施,为了让公证人员能准确运用法律办理公证事项,昆区公证处利用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全处人员认真、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涉及的相关内容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指派公证人员重点讲解,帮助大家加深理解并指导实践。

       ★二00七年十月,昆区公证处采取有效措施,注重改善服务环境。专门购置老花镜和饮水设备,供当事人使用,使当事人感到温暖与亲切;为了统一办公用品,改善办公环境,又重新购置了档案柜、文件柜、靠椅等办公用品,给每位职工购买了更衣柜,便于放置个人物品、随时更换工装。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昆区公证处召集全处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大家一致认为,胡锦涛总书记的工作报告,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心声和愿望,顺应时代要求,符合党心民意。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办证质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00七年十一月,昆区公证处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指派公证员为昆区团结十三社区居委会主任讲解法律知识,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社区法制化管理水平,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昆区公证处深化推行服务承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遇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如因生孩子在家休息、年老行动不便、因触犯刑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无法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昆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主动放弃休息时间,上门服务,通过点点滴滴的小事,认真践行公正为民,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

★二00七年十一月十日,昆区公证处按照市局的通知精神,对公证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共向社会发放《公证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调查表》500份,调查结果正在统计中。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昆区公证处组织处内人员参加包头市司法局举办的十七大辅导讲座班,在讲座中着重学习了中国为什么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如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如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三项内容。

★根据包头市司法局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公证执业检查的通知精神,昆区公证处于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日对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前承办的案卷进行自查,本次自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率达到50%,全处人员非常重视此次检查活动,并在检查中将存在的问题一一登记,及时进行了整改。

 

 

 

 

 

 

 

公 证 词 典

                  ■ 招标投标公证 ■


        招标投标是招标方以公告或邀请的方式将招标项目和招标程序公之于众,由符合条件的公民或法人(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投标,招标人从众多的投标中选出最佳投标人,并与该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活动。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投标各方的主体资格和招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证明招标投标活动真实、合法的非诉讼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参与投标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难以进行补救。且招标、投标一旦开始,双方往往都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此,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原则依法进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对于投标人来说,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往往处于被动的审查地位,招标投标双方都力图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确定中标人,从而形成双方利益上的冲突。投标人往往对招标人不信任,对招标投标活动不信任,对参加投标望而却步,想参加投标,又怕招标人弄虚作假,上当受骗。而对于招标人来说,因招标投标活动关系到其切身利益,而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招标活动中,各种违法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种种丑恶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声誉,阻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出现,由公证处进行监督,由公证人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消除投标人的疑虑,通过对招标投标全部文件的审查,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国家规定的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投标资格,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的真实、合法;通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每个环节乃至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合法;最后通过出具公证书,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 委托书公证 ■


        委托是受托人在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来自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常见的委托书公证有自然人委托书和法人委托书两种形式。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公证。

        一、自然人委托书公证

        自然人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自然人委托书公证的应用比较广泛,委托人在办理某项业务时,因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处理委托事务,这就需要一个有权代表他办理该事项的人员出面,为其办理事务。如在房产买卖中,因卖房人身在外地,不能亲自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需委托他人办理;或是在商品房按揭贷款购房合同中,购房人欲在外地购置一套住房,因本人不能亲自到当地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而委托他人办理;或是在购销合同中,委托人需在外地购买一批货物,买方已联系好,但不能去当地办理相应的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等等。自然人委托书公证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很多人在无法亲自实施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时都会选择委托这种方式,这样既可以免去委托人的麻烦又节约了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对委托人来说是一种较为方便、快捷的方式。

        二、法人委托书公证

        法人委托书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予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它表现为一定形式的书面文件。

        法人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法人委托书公证常见于招标、投标活动。在招标活动中,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场,但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因公务繁忙,不能事必躬亲,亲自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这就需要一个代理人处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办理《委托书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

        (二)委托书文本;

        (三)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保全证据之保全证人证言公证 ■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很多,上一期《昆河公证》中,我们已介绍过保全证据公证之保全行为公证,本期主要介绍保全证人证言公证。

        保全证人证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了解事实真相的人在公证员面前所作的陈述予以保全的活动。如某危重病人或要出国定居的人员,在公证员面前讲述其所知道与他人权益有关的事实,由公证员记录下来或将其所谈的内容录制下来,必要时也可以拍照、摄像,将当时的情形固定下来,加以保存,以备日后使用。防止证言无法取得,使审判工作进入被动状态,同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某工程队队长王某因其所在的工程队的上级主管部门强行撤销其职务,而此时他所承建的楼房已基本竣工,为了避免今后与工程队上级主管部门结算工程款时,双方对工程进度产生异议,特申请对其雇佣的相关责任人就工程进度的证言进行保全。申请人的考虑在于,工程队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在工程结束后很可能去外地打工,如果双方对于工程进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和申请人提取证人证言都具有相当难度。通过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将证人的证言客观的保全下来,避免将来在诉讼中,使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3)申请人保全的事项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4)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身份证明;

        (5)与证言相关的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101510916

527462623

0472-6866295
0472-6866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