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咨询:2010年10月,我与沈某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承租了沈某的一间底店,租期6年。2013年8月我将底店转租给赵某。12月沈某得知底店已经转租,但未表示异议。今年5月沈某突然以我擅自转租底店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请问:沈某的做法对吗?
天泽公证处解答:沈某的做法不对。
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如果出租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事宜之日起六个月以后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合同,则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先生未征得出租人沈某的同意,擅自将租赁的底店转租给赵某,沈某作为出租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但沈某未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内对王先生的转租行为提出异议,则视为沈某已默认王先生的转租行为。因此,王先生的转租行为有效,沈某无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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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