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咨询:我与郭某是再婚夫妻,郭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刚与我们共同生活,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是拆迁郭某婚前的旧房,婚后又交了10万元安置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是郭某,2015年郭某因病去世,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郭某将我们现居住的房屋立遗嘱指定由儿子小刚继承。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
刘洪斌解答:遗嘱部分有效 。
我国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郭某在遗嘱中所处分的房产是婚后拆迁郭某婚前旧房,另交部分房款所得,该房产中拆迁旧房所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属于郭某的个人财产,如婚后未做财产约定,郭某有权对该部分财产作出处分。另外交付的10万元房款所对应财产价值部分,应属于郭某与李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郭某在遗嘱中无权处分属于妻子李女士的财产,故遗嘱部分有效。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