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咨询:2011年父亲与刘某、赵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其中:刘某出资100万元、父亲与赵某各出资50万元。2014年父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生前未留遗嘱。请问:我是否可以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
天泽公证处解答: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且陈某也符合股东需具备的条件,则陈某有权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陈某的父亲生前未留有遗嘱,去世后该公司章程也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性规定,陈某作为父亲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