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咨询:2015年3月10日,我将一辆自用车出售给朋友小张,并于当日交付了车辆,但未办理车辆过户。小张驾驶该车超速行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张负全责,小张以未办过户为由,提出由我赔偿。请问: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袁冬晨解答:王先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与朋友小张双方买卖的车辆属于动产,虽未办理过户,但车辆已交付,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小张已成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如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小张的责任,那么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小张承担,原车主王先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