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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期限超过房屋剩余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 围观人数:5726

     咨询:钱某将其在东亚世纪城的一套房产出租给白某,租期一年,承租半年后,白某因回老家探亲,征得钱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吕某,租期仍为一年。现钱某与白某的租赁合同到期,钱某欲收回房屋。请问:白某与吕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天泽公证处解答:转租期限在原租赁合同期限以内的,合同有效;超出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本案中,白某与吕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转租期限已经超出原租赁合同约定的1年期限,未超出的部分合同有效,超出的部分无效。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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