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咨询:朋友王某向我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赵某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王某无力还款。请问,我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执行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天泽公证处解答:可以。
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本案中陈先生在王某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