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咨询:上个月,朋友家装修,要我帮忙。我应约骑上新买的电动车来到朋友家,并将车子放在楼下。完工后,发现新买的车丢了,至今半个月过去了,仍未能抓到盗车人,自己很是郁闷。请问,我可以向我的朋友要求赔偿吗?
天泽公证处解答:不可以要求赔偿,但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石先生和朋友对于丢车均无过错,丢车属于人为的意外事件,朋友对于石先生丢车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但毕竟石先生是应约无偿为朋友提供帮工服务,石先生的朋友作为受益人应基于公平原则向石先生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是补偿,所以补偿金额往往不会涵盖石先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