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郭某与冯某系夫妻,婚前郭某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股票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使股票的账户市值达到365000元,现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准备办理离婚手续,请问: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解答:结婚登记时,郭某名下的股票市值21万元为郭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郭某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因此,购买的股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郭某在婚后不断买进和卖出,其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主动增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