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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 围观人数:4531

一、下列事项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视听资料、软件;
  网上证据;
  对行为过程和法律事实的保全。
  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申请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申请保全书证的,应提交书证原件;
  5、申请保全物证的,应提交原物或者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
  6、申请保全证人证言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证件,证人应亲自到场;
  7、申请保全其他证据的,均应提交需要保全的相关证据。
特别注意
  1、被保全的证据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其他物业进行保全证据的,必须提交经公证的承租合同或契约,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契约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房屋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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