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被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被拆迁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被拆迁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被拆迁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
4、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代管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该房屋及附属物具有所有权、代管权、管理权、使用权的证明;
(二)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4、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限期拆迁公告;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