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自然人申办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犯罪记录、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文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签、日期)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每件150元收取。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的证明资格、资信、章程、决议、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签名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每件500元收取。
(三)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400元收取;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600元收取。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按每件200元收取。
(五)证明离婚、收养、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按每件300元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证明自然人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按每件800元收取。
二、下列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证明合同(协议)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4%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和遗嘱检认
1.房产类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按房产面积收费的具体计价方式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应按房产标的额和房产面积两种方式计费的从低原则选择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2.非房产类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1.2%收取,最低收取
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1.0%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3.遗嘱检认
遗嘱内容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按1000元收取;遗嘱内容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办理遗嘱检认申请人在同一公证机构再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按每件500元收取。
4.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5.已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再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的,按每件300元收取。
(三)提存公证
标的额1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执行证书
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元至5000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2.执行证书以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3.主债权文书与担保债权文书公证涉及两个以上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均可管辖的,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单独办理其中的赋予主债权文书或者担保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按主债权文书收费标准50%收取;执行证书由不同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分别出具的,按第(四)条第2款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办理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公证事项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二)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30%。
(三)办理与领取抚恤金、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证明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40%。
(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20%。
(五)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年满80周岁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公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费用
公证书副本费按每本2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