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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1日 | 围观人数:407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党委:

  为加强党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坚持公证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公证制度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现就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放在第一位,坚持发展公证公益服务,切实防止公证逐利倾向。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公证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党章党规规定的党建工作基本制度得到落实,党组织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质量管理、公益服务等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两结合”管理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公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公证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改革完善,公证领域监管得到有效加强,公证服务手段不断优化创新,工作活力得到释放,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党组织设置。开展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对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情况全面排查。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证机构,都要单独设立党组织,新设立的公证机构须同步成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公证机构,可以按照区域相邻、就近方便的原则,“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在法律服务行业内组建联合党支部。对无党员的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指导工作全覆盖。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有条件的设立专职副书记,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二)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分配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在人员选聘、表彰奖励、违法违规惩戒中的政治把关作用,明确党组织负责出具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表现鉴定意见。要落实公证机构负责人“一岗双责”,推动实现党组织负责人与公证机构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证工作和公证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公证机构正确发展方向。

  (三)强化党建工作制度建设。要对照党章党规,抓紧对各地公证协会、公证机构章程或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写入党组织设置、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工作保障等党建工作内容。要对照《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在加强政治建设、健全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过好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等方面,落实落细党建工作要求,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四)拓展公益服务范围。各地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科学制定并大力拓展公证公益服务事项范围。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脱贫攻坚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公证机构主动参与法治宣传、信访调处、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努力发挥公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五)强化公益服务管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证行业实际,制定公证员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指导标准,并可以根据地域、年龄、身体状况等分类提出要求,纳入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公证协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时,要将公益法律服务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公证机构要承担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公益服务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指派比例,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及公证机构办证系统,严格推行公益案件统一受理、随机指派、全员办理机制。公证员应当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六)注重示范引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加强对党员公证员的公益服务理念教育,引导党员公证员、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获得优秀表彰的公证员在公益服务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鼓励、支持青年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参与公益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规模大、力量强的公证机构应积极组织、支持公证员参与公益服务,在服务时间、经费、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积极培养和选树公益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

  (七)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公证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执业为民的理念,严格履行法定的公证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业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标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常态化开展执业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法违规执业案件教训,坚决纠正高风险、经济类业务逐利倾向问题。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公证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

  (八)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对公证机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出台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的管理办法,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可持续的收入分配原则,提出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突出分配激励、约束有力的导向。要加强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对公证机构年度收入分配方案实施备案管理,促进公证机构队伍稳定和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九)严格收费财务管理。要认真落实公证收费公示制度,监督公证机构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制度,在本机构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严格公证员助理管理,防止公证人员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或者向经办人、中间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严厉打击乱收费、收费不入账等违法执业行为。

  (十)依法从严监管。要实行公证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重点公证事项监管力度,对不审查核实、不立卷归档、与中介不正当交往及公证专用纸管理混乱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触碰公证执业底线的情形“零容忍”。要依法依规对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内部管理混乱、执业风险大的公证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十一)提高监管效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科学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跟踪分析公证业务数据主要指标,研判防范公证执业风险。要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实地走访,定期不定期开展公证案卷质量网上检查、抽查,做好人民法院、登记机构等用证部门和当事人回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要严格落实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的工作机制,对存在隐患和风险的公证机构,要早提醒、早介入、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十二)健全监管制度。2020年底前,各地要科学制定出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公证领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证协会要根据公证执业实际,修订完善行业惩戒工作规定,在行政处罚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实施行业惩戒的情形。要健全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优势的体制机制,加强处罚和惩戒工作衔接,明确侧重,有效协同。支持公证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章程履行规范执业、教育培训、行业惩戒等职责。

  (十三)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各地按照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统筹用好政策激励、适度竞争等措施,提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比率。要做好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保障,在自贸试验区等政策灵活地方培育形成一批服务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品牌化、规模化公证机构,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释放公证服务活力。要制定落实执业区域调整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偏远地区公证机构对口帮扶,促进优质公证资源均衡覆盖。

  (十四)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布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要重塑优化办证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的标准化公证服务,提高办证效率。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服务能力,不断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在受理、审批、出证等环节提供延伸服务、延时服务、代办服务。要改进涉外公证工作,全面清理规范地方对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不合理限制,强化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管理,多形式开展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培训,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

  (十五)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把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具体责任。开展公证行业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各公证机构党组织书记要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述职。各地公证协会在党建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报告。

  (二)强化工作保障。要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将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年度预算,从各地协会会费中拨付一定额度,保障行业党建工作有效开展。要分级开展党建工作培训,创新运用实地观摩、案例教学等方式,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对全国公证机构党组织书记或负责人一年一轮训,各省对公证机构党员原则上两年一轮培训教育。

  (三)注重考评督导。将党建等工作纳入公证服务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充分运用考评结果,对党建工作要求落实不重视、不到位的,要通报整改,开展专项督导;对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和党员公证员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人物评选。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努力挖掘在党建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典型,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平台,大力宣传公证工作成效,广泛报道公证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讲好公证故事,生动展现公证员队伍良好精神风貌,激发和调动广大公证员的工作热情,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附:《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

  中共司法部党组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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