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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私自出售共有房产,妻子是否有权追回房屋?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7日 | 围观人数:4502

    咨询:杨女士在婚后购买了一套底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丈夫名下,此房一直出租给他人使用。最近,杨女士发现丈夫私自将此房转让给承租人,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请问杨女士是否有权追回该房屋?

    解答:如购房人是善意取得,则杨女士无权追回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作为房屋受让人,即购房者,如果已支付了合理价款,相信出卖方有完全的处分权,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则购房人的行为是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妻子无权向购房人收回房屋。妻子的损失,可向丈夫追偿。如果购房人明知出卖方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房产而购买,则妻子有权主张追回房屋。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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