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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河公证》第七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 围观人数:7365

卷首语          迎着风,展翅飞翔
有一种感动总是徜徉在心头,有一种思绪尘封了很久,当新一期的《昆河公证》又在酝酿时,眼前浮现出一张张因解除烦恼而洋溢的笑脸、一个个因喜欢而争先索要刊物的身影,面对他们内心深处的期许,我们再也按捺不住心中的那份感动,思绪亦如潮水,澎湃、激荡……
2007年,在一个万物峥嵘、百鸟争鸣的美好季节,《昆河公证》诞生了。没有绚丽的色彩,也没有精美的插图,更没有精致地装祯,有的只是对受众的承诺和心中的希翼。那黑白分明的色调,解答了读者心中诸多的疑惑;那单薄的纸张,承载了作者弘扬法治的心血。从此,《昆河公证》成了昆区人民的朋友。
“公平公正,服务于民”,当初办刊的冲动早已定格为坚定和执着。经过风雨,走过荆棘,踏过坎坷,《昆河公证》在昆区这块坚实肥沃的土地上生根、发芽、成长、壮大。编撰者们用汗水、用智慧、用经验,滋养着这块肥沃的土地。如今,《昆河公证》正如大家所期盼的那样,推陈出新,与时俱进!

几度月圆月缺,几度寒来暑往,我们梦想不改,创新不变,《昆河公证》相比过去早已焕然一新,但信念和承诺依然未变,改变的只是色彩,只是装帧,只是文章的质量和版块的更新,因为我们在祈盼,祈盼《昆河公证》不仅是一本简单的普法刊物,更应是鹿城人民的法律食粮。

公证论坛

公证是企业运营安全高效的法律通道

田凌云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实现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是否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否善于运用法律对企业经营进行管理,对企业至关重要。公证是一种法律证明活动,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也就是说,公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公证在企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规范作用

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联系企业之间的纽带是合同,合同是平衡各方权利、义务,规范违规行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行的保证。合同中的任何一处漏洞都会造成当事人之间互相扯皮、滋生纠纷隐患,甚至诉诸法院。为此,大多数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或培养一些法律专业人才来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这固然起到一定作用,但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会使对方产生一种防范心里,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交住的顺利开展。公证机构是专门的法律证明机构,不偏不倚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修改和完善,规范合同内容,剔除不平等条款,理顺法律关系,修正行为偏差,既保证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依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把矛盾隐患扼制在萌芽状态。

1、公证可防止合同漏洞及欺诈行为,杜绝无效合同产生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常常订立合同,但因法律知识欠缺或防范意识不强等原因,订立了超越代理权或无权代理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合法,权利义务不明确,文字表达歧义等。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会导致企业将所得财产返还,不能返还或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致使企业无法实现经营目的。再如,因合同存在漏洞导致的矛盾、纠纷,不仅使企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解决纠纷,而且会阻碍企业正常运营,甚至使企业掉入陷阱,蒙受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形象,使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蒙受巨大损失。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经验,无论从实践经验还是从行业敏感度,都会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订立从形式到内容进行全面审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同时对合同中不完善、不合法的条款一一补充、更正;对文字表达歧义的,予以纠正,发现欺诈行为的,当机立断阐释清晰,有效防止合同漏洞及欺诈行为的发生,使企业运营建立在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企业的各种法律关系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强化合同的履约力,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保驾护航。

2、有利于合同之债的清偿,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合同关系其实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合同之债履行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才能实现,合同之债才能消灭,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企业在经营中,经常因合同之债出现问题:

1)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的合同之债,使债务人无法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解脱出来,背负经济压力。

如购销双方,按合同约定,需方在确定的时间内给付货款后,供方就得如约供货,而供方想单方抬价或其他原因故意拒绝接收货款,造成需方违约,以此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无疑会给需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提存公证具有消灭债权的法律效力,可有效的解决此类问题。当合同之债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时,债务人可将债之标的物提交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上述案例中,需方将货款提存到公证处,由公证处将提存款转交供方,需方对供方的合同之债消灭,不履行债的责任得到解除,供方故意让需方违约的目的不能得逞。

2)因当事人害怕风险的心里使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当事人在建立法律关系时互不信任,为保全各自的利益,都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否则,宁可放弃交易。这会给企业经营带来障碍,影响企业正常交往。提存公证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力,此类问题通过办理提存公证得以解决。同样还是购销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因先付款后付货,还是先付货后付款各持己见,需方担心付款后拿不到货或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先供货后付款;供方担心先供货后拿不到货款,主张先付款后供货。那么供需双方可申请办理提存公证,需方将货款提存到公证处后,供方按合同约定供货再到公证机构领取提存的货款,这样既防止供方供货后收不到货款,也防止需方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发生。

二、公证的证据效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涉及联营、承包、加工承揽、股权转让等民事行为;也会遇到商标权、专利权等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同时还会遇到对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确认,这些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对外交往。因此需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实企业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公证的证据效力恰好帮助企业解决在实际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独特效力。

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说明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法定的。面对公证书,人们对企业是否享有权利的质疑就会消除,企业就会顺利运行。当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公证的证据无需质证,直接采信、认可,使争议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保证企业资金迅速回笼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难免遇到纠纷,解决纠纷的方式就是司法救济,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审查案件时需调查、取证、质证后才能判决,加之民事案件较多,审判员承载的数量有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结案,即使是一些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当债的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得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才能执行,致使企业在时间、精力、人力和财力上的耗费加大,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如果将一些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予以公证,当债的履行发生障碍时,债权可通过公证的强制力予以解决,无需经过诉讼。

《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裁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也有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充分说明,对债权债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这样可以保证债权人及时追回欠款、物品,防止债务人资产转移,确保资金的迅速回笼和企业正常有序的发展。

四、保全证据公证,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对争议的解决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都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提出的主张予以佐证,但因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可能灭失、变形或毁损,从而失去证明力,如证人将要死亡、物证经一定时间可能变形、灭失,现场情况不复存在等,当证据无法出示,企业的合法权益就难以维护,而公证书具有法定证明力,当事人只要出示保全证据公证书,有关事实即可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受到侵害,需要有侵权产品制作、销售等证据加以证明,为防止侵权产品被侵权者销毁、转移,日后难以取得,由公证机构对相关证据采取拍照、摄像、现场记录等方式固定下来予以保全,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再如,企业股东间因出资发生争议,需要有关证人出庭作证,而证人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对证人的证言进行保全公证,能有效保障企业在诉讼中的权利;购销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标准,需方要求退货,为了防止退货后供方矢口否认质量问题,对标的物的现有状况进行保全。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计算机的信息被篡改、删除,为取得证据,由公证机构对有关电子证据予以保全。总之,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事实全貌,为企业主张权利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使企业的维权请求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能够帮助人民法院迅速查明事实真相,及时解决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公证机构通过发挥其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的职能,为企业的运营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法律通道。

前车之鉴

都是投机闯的祸

           王茂

“我就赖着不走或者我把那房本撕掉”,这句话出自我接待过的一位当事人之口。

那天我正在办公室整理卷宗,来了位打扮得很时尚的中年女士咨询。

“我家有套房子,是我和我老公出钱,用我公公的工龄购买的。当时在购买这套房子时,其他兄妹都表示不购买,怕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我老公出钱买了这套房.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将房子落在了我公公的名下,可现在呢,我公公却将房子过户到了我大伯哥的儿子名下。我非常气愤,他们家的人怎么能这么做呢?我和我老公一提到这事就吵架。但是我也明白,我老公夹在中间很为难,可是我就是想不通、心里郁闷。我这次来就是想咨询一下,能不能通过公证将我的劣势扭转过来。”

 我在听到她说 “工龄买房”几个字时,大脑中马上意识到“又是一家”。

 我苦笑的对她解释: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我们公证处以无能为力。第一、我们公证处只是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不是权力机构,换在您家这件事情上就是我们没有房管部门的权力,不能通过更换房本等方式来保护您所说的属于您的合法权益;我们也没有法院的定纷止争的司法权,不可能通过您提供的证明材料来断定房子属于您的。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您公公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房子作为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就得去登记,登记的直接结果就是房本上记载着您公公的名字,作为其他机构和人员,不知道您家的具体情况,只能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法律文件来判断相关事实,所以您公公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您侄子,是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

她听完我的答复之后有些失望,说:“难道事情就这样了吗?那我多吃亏啊!”

我说:“那倒也不是。”

她激动的望着我说:“那我该怎么办!”

我说:还有两条途径,一是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我个人认为您需要有相当充分的证据,因为房本是法定的证明房屋归属的凭证之一,如果您想证明房子是您的,您必须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否则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也就是您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第二,就是通过家庭会议将事情再次的声明,让您侄子将房子过回到您家。           

她在听我的“妙方”的时候,本来兴奋的眼神逐渐暗淡下来,当我说完之后,她苦笑的对我说:“一家人能上法院吗?我公公都八十多岁了,况且从我老公的角度想,如果因为一套房子将他爸折腾出个好歹来,他该多难受啊,也让外人笑话呀!至于家庭会议的办法,也是不行啊,之前我们进行过类似的会议,我大伯哥要不就说这房子属于他们家的;要不就说你们住你们的。这是什么话,我们成了住他儿子的房了;要不就是说,想要房子也可以,你们家再出十万元,理由就是我家公公曾说过这房子将来我侄子和我女儿各一半。”

她沉默了一会说:“如果他们家跟我要房子,我就赖着不搬,或者我将那房本撕掉。”

我忙解释:“你这种生硬的解决方式肯定不行,如果你强您不搬,那么你的行为是无权占有,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第二,撕掉房本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房本是证明房子权利人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可以挂失的。再有就是房子所有权除了房本外还有房管部门的登记簿,而且原则上是以登记簿为准的。所以您撕毁一个房本,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利仍然属于他人的事实或状态。”

“那我现在就没办法了?”她用渴望的眼神望着我,渴望着我跟她说刚才我说的话只是玩笑。

我无奈的点了点头。

她叹了口气,似有深思的向我致谢后,离开了我处。我就在想,大家的国法和小家的情感交织在一起,真是难为这位女士了!

评析:

本案当事人所遇到的问题,可以用两个核心词汇来概括即房子与投机。

《蜗居》一部现实性极强的电视剧,演到了中国普通百姓的心里,唤起了潜藏在人们心中的共鸣。房子,由最原始的遮风避雨功能(居住功能),随着中国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变成了改善性的功能,也正是这种功能观念的改变,推动了房子在我国普通百姓生活中的地位急剧上升。围绕着房子,牵动着不仅是百姓的神经,也牵动着党和政府的心,从一九九八年的房改政策到二00六年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再到二00年的抑制房价的“国十条”,政府不仅在不断地调整着房产政策,同时也在从立法角度积极地寻求房产市场的更加稳定。

投机,是指利用不对称信息和时机在市场交易中获利的行为,尤指甘于承担风险。一个曾被列入刑法,被严苛禁止的行为,如今被溯源正根。

房子与投机,这两个词如果叠加在一起会有怎样的事情发生?除了“全民炒房”带来的宏观经济增长等积极影响外,另外就是本案所表现出来的消极影响。本案当事人就是利用了当时的房产政策,做了一个大胆的投机行为,(也许其本人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性质,但不能否认的就是其客观上所形成的后果就是一种对房产政策的投机)但她忽略了政府对房产的调控不仅仅依据政策还有法。应该说在调控房产的依据上,房产利害关系人更应该重视的是法。

公证为您播撒阳光

                                            丛宝华

    深秋时节,肆虐的西北风将树枝上的最后几片枯叶狠狠的扯下,裹卷着呼啸远方。平日就略显冷清的街道上因气候的变迁,更显得人影稀少。

    已是晚上十点多钟,小李紧了紧大衣的领口,诅咒着恶劣的天气,到马路对面的药店给孩子买感冒药。小李是某单位的职工,刚结婚三年,结婚之前对未来生活的美好向往,因妻子单位的破产、自己单位的不景气,现在离他越来越远,唯一值得高兴的是妻子前年给他生了个大胖小子,但同时也给这个本来就生活窘迫的家庭加重了负担,这不,孩子又感冒了,小李不得不从温暖的家里出来,去给孩子买药。心事重重的小李低着头向马路对面走去,全然没有注意到危险正向他走来。吱……,一阵刺耳的急刹车响起,小李只觉得大腿处一阵剧痛,像铁锤一样把他击倒在地。

    小王今年30多年了,因父亲早逝,幼时的他充满了叛逆心理,早早就荒废了学业,整日里与一些社会闲散青年厮混在一起。随着年龄的增长,望着母亲因终日操劳而过早斑白的头发,小王也在悔恨自己。因没有文化,小王找工作处处碰壁。还好,小王有一手好的驾驶技术,母亲便用多年的积蓄为他买了辆出租车,让他跑出租。理解了母亲的含辛茹苦,小王每天天不亮就起床,用自己的辛苦努力减轻家庭的负担,渐渐的手里也有了一定的积蓄。但不管每天多忙,他都会晚上九点准时回家,因为他知道,母亲在家里已准备好了香喷喷的饭菜,等待他回去共进晚餐。不巧这两天,有一个客人包车,在送客人回到酒店后,已是晚上九点多了,心急如焚的小王想起母亲一定在焦急的等待自己,不由得加快了回家的速度。行至人影稀少的路段时,小王突然发现有一个行人过马路,想踩刹车时,但因车速过快,车头擦过该人的大腿,将该人刮倒在地。小王脑袋嗡的一下,眼前一片漆黑,出交通事故了。小王报警后急忙下车,见那人脸色苍白的倒在地上,忙上前扶起,询问有没有事情。

    小李这时也从疼痛中清醒过来,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不由得悲叹,真是喝凉水都塞牙啊。在小王的搀扶下,站起来试着活动了一下腿脚,发现大腿略微一活动便疼痛难忍。“怎么开的车!”“对不起,都是我不好,我现在送您去医院,一切费用我出,您看行吗?”小李见对方的态度还不错,便答应了对方的请求。到了医院后,小李望着对方跑前跑后,满头大汗,心中的怒气渐渐平息下来,诊断出来了,小李大腿骨裂。这可怎么办,一家老小都还指望他吃饭呢。

   小王现在也很自责,是自己车速过快,给对方造成了伤害,错误已经造成,得想办法弥补。“师傅,您看这样好不好,您住院所花的一切费用都由我出,家里有什么困难,您也可以提出来,给您造成的损失,我来承担。”小李望着对方诚恳的面庞,无奈的点了点头。

   几天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了,小王因车速过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这几天,小王出租车也顾不上跑了,每天在医院忙前忙后。度日如年,非常适合形容小王的心情。一个月后,小李康复出院,在家中静养时两家人坐在一起,协商赔偿问题。通过这段时间的接触,双方对各自的家庭情况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赔偿问题很快就取得了一致意见,但问题产生了,小王因小李住院花了不少钱,且这些日子,无心开车,收入直线下滑,确实无法一次性支付这笔费用,便提出能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小李理解小王的苦衷,但担心自己的损失得不到弥补,如果以后小王没钱付怎么办?小王呢,也有自己的担心,听朋友说过,碰伤了人,所花的钱就是一个无底洞,即使双方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了,有些家庭将来还会以种种理由找上门来,要求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双方就赔偿问题陷入了僵局。

    这时,有人提出,能不能对双方的赔偿协议进行公证。小王与小李约了个日子来到公证处,就双方遇到的问题,咨询了公证员,公证员建议双方对损害补偿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小王不能按时支付赔偿款,小李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诉讼。同时公证员也会对将来双方可能出现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进行告知,避免小李将来再以种种理由索要钱款。困扰两家多日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几天后,小王与小李手持公证书,快乐的走了。

评析:本案体现了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以给付货币、物品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予以证明,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对于不能一次性支付赔偿款(补偿款)的协议,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工伤赔偿协议等,均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样可避免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协议履行的担忧,保护债权人在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时,可通过执行使债权及时得到保障,免除了诉讼的烦恼。而对这类赔偿协议的债务人来说,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会认真询问其对协议的理解,对补偿金金额的意见,在其完全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前提下,才能对赔偿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此类公证不仅能保障受补偿方及时取得补偿款,同时又能保证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防止受补偿方事后反悔,使双方的权利都能得以保障。

慧慧的生活费

                                   李琨

慧慧出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她的母亲在其出生后不久就与父亲离婚出走,慧慧一直与爷爷、奶奶生活,受到老两口的宠爱,是爷爷、奶奶的心肝。慧慧四岁的时候又有了新妈妈,新妈妈是从农村来的,没有工作。自从爸爸结婚后,慧慧一直跟爷爷一起生活。虽然慧慧的家境不够宽裕,但也其乐融融。为了弥补家用,爷爷退休后仍然在街上摆个小摊,给人钉鞋。慧慧最高兴的事,就是在家门口等爷爷,因为爷爷每天晚上回来都要给她买好吃的,尤其是她爱吃的糖葫芦。

一九九六年的一天,已上小学二年级的慧慧象往常一样在楼下等爷爷,可是天都漆黑了,仍然看不到爷爷,她焦急万分。奶奶也不时从楼上探出头,问她爷爷回来了没有。正当慧慧准备回家的时候,她看到远处隐约一个人影,正吃力地推着车子往前走,她瞪大双眼仔细望过去,天哪,就是爷爷,爷爷为何不骑车呢?她飞快地跑过去,爷爷看见她笑了,递上手中的糖葫芦说:“等急了吧,大孙子(大孙子是爷爷对慧慧的爱称)。”慧慧接过糖葫芦,问爷爷怎么这么晚才回来,爷爷说活太多了。慧慧拉着爷爷往楼上走,可爷爷今天好象慢了许多,每上一个台阶都要歇歇。慧慧光顾着和爷爷说学校的事,丝毫没注意爷爷的变化。也就是这一晚,爷爷永远地离开了慧慧。慧慧失去了对她疼爱有加的爷爷,无助地守在每日爷爷回家的必经之路,可是她再也看不到慈祥的爷爷,再也没吃到她喜欢的糖葫芦。

爷爷去世后不久,慧慧又有了弟弟,奶奶靠爷爷单位给的抚恤金生活,全家人只能依仗爸爸一个人,原本不富裕的生活因弟弟的降生更加拮据。2001年的一天,不幸再一次袭击了慧慧一家,爸爸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还没来得及送到医院就闭上了双眼。妈妈整天以泪洗面,全然不知如何处理,只好委托叔叔代表家人出面。经过多次协商,单位同意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给予补偿,双方达成协议,并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公证员受理申请后,认真审查了协议书的内容,对协议中的条款,一一解读,防止产生歧义,引发诉讼。当看到协议中关于孩子生活费支付期限的条款时,公证员内心有了疑问。协议中规定生活费的支付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如何理解“失去供养条件”,这是隐患所在。公证员要求单位对失去供养条件的含义给予确定。单位解释供养条件是到孩子上完学为止,可是上学不仅包含小学、初中和高中还有大学,如果孩子上大学是否还支付这些费用。经过双方协商,单位最后承诺只要孩子上国办的大学,生活费依然给付。公证员将单位的承诺记录在谈话笔录中。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到了2008年,与奶奶相依为命的慧慧(妈妈在爸爸去世后就带着弟弟回到老家,把慧慧留给了奶奶),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上了一所重点大学,由于家境贫困,她上学的费用都是众亲友凑的。

当奶奶到银行支取慧慧的生活费时,发现单位已停止支付。奶奶找到单位,单位说按照公司现行文件,慧慧已高中毕业,单位不能再支付生活费。不管奶奶怎么说工作人员都说我们是新接手此项工作的,以前的事不知道,现在只能这样处理。奶奶找到公证处,询问如何解决。公证员找出原来的卷宗,详细阅读了全部内容,认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是错误的行为。公证员两次找到单位工会负责人,讲解了法律的规定、阐明了协议的内容、出示了当时单位的承诺,并指出单位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不受法律保护。看到公证卷宗,单位负责人答应继续支付生活费。

本以为事情圆满解决,谁知2009年起,单位又拒绝负担生活费,称公司有规定,上大学不负担生活费。无奈之下,慧慧只好委托家人将单位诉诸法院,法庭上单位出示了公司的规定,称慧慧已到十八周岁,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求,不能再付生活费。法官要求双方对供养条件做出解释,双方各持己见。慧慧家人请求法官调取公证卷宗,以确认对方是否违约。本着对孩子负责,公平处理此案,主审法官来公证处查看了卷宗,并将相关内容摘抄、复印。之后主审法官再次将双方召集起来,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做出肯定,指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要求单位必须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履行,支付慧慧的生活费。最后双方达成合解,单位继续支付慧慧的生活费,直到大学毕业为止。

慧慧一家人悬着的心终于落下来,慧慧的生活又有了些许保障。她们非常感谢法院执法为民,维护了她们的权益。同时也非常感谢公证处,她们说:“当初单位提出公证,只以为是怕我们再找单位麻烦,公证是为了约束我们,没想到公证书帮助了我们,让我们的权利得以维护。”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工亡补偿协议。慧慧作为工亡家属理应受到单位的抚恤,且协议一经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慧慧的权利能得以保护,关键在于公证处在受理公证时,能抓住协议中的隐患所在,促使双方对歧义条款“供养条件”作出正确解读,为履行过程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真正发挥了公证机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公证机构是法律确认的专门证明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机构始终处于公平、公正的立场,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会偏袒任何一方,是确保安全、合法、效率的快速通道。正是公证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改变了慧慧家对公证机构的看法,享受到公证书对其权益的保障。

                  冷暖人间

高宏

今年春季的气候反常的很,好一天、歹一天,前一阵子还是晴空万里,转眼间就是漫天的沙尘,这不沙尘暴又肆虐起来。

     “砰砰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传来,公证员小赵刚打开办公室的门,就涌入四五个人,只见这些人面容憔悴、衣衫不整,尤其是一位上身披一件旧棉袄、脚下穿一双棉拖鞋、头发零乱的拢在脑后扎了一个发髻、表情呆滞、脸上还有泪痕的年轻女士。原来这位女士姓张,她和丈夫刘某都在兴安盟农村,因为家里穷,所以带着孩子来包头打工。由于刘某没什么技术,只能靠在工地打零工维持生活,张女士则在租住的房子里照顾孩子。三月底的一天,气温骤降,于是刘某将火炉生起来取暖,晚上一家三口早早地睡下了,不料,夜晚炉子开始倒烟,煤气不知不觉弥漫了整个小屋,等人们发现时,刘某和年仅三岁的孩子已经离开人世,张女士经过奋力抢救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仍需要住院观察治疗。张女士的家一夜之间“轰然坍塌”,无法接受这一切的张女士又接到了医院的催款通知,贫困的张女士已经欠下了医院的医药费,如果再不交费,医院将停止对其治疗。可二人唯一的积蓄就是一张写着丈夫名字的银行卡,但经受了这么大的打击,张女士哪里还记得银行卡密码。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要想取出钱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于是张女士和她的公婆、亲戚一起来到了公证处。

听完张女士的陈述后,公证员小赵对她的遭遇深表同情,“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请把你的材料拿出来我看一下是否齐全。”张女士的父亲从一个随身背着的黑色旧书包里小心翼翼地拿出来身份证、户口、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表。经过审核,小赵对张女士说:“按照我处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还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档案、销户证明、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张女士听完后痛哭失声:“我那苦命的孩子和丈夫,你们走了一了百了,留下我一个人还活什么劲呀?”张女士的父亲一边劝女儿,一边说:“我们老家在兴安盟,如果回老家把所有手续办齐了再公证的话,肯定耽误了医院对我闺女的治疗,再说她现在的身体状况根本回不去,能不能就这样帮我们办了吧,这可是我闺女的救命钱呀!”面对着一双双无助、无奈而又渴望的眼神,公证员无语了。张女士现有的证明材料肯定是不完备的,但为了救人能否有更简便的办法?

为此,小赵及时向处里请示。在处务会上,大家了解了张女士的情况后,想到一夜之间痛失两位至亲的张女士所处的困境,将心比心,决定帮助无依无靠、求助无门的张女士解决难题。经过讨论,大家认为死亡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表等证明材料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条,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出于人道主义,应当急人所急、简化程序,受理此公证。公证员小赵也表示一旦出了问题,自己一定勇于承担责任。在办证过程中,小赵告知张女士由于这笔存款属于刘某与她的共有财产,刘某死亡发生继承,遗产应由张女士及其公婆、去世的孩子共同继承,而孩子与刘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刘某先死亡,故孩子应继承刘某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即由张女士享有,也就是说,刘某的遗产最终应由张女士及其公婆共同继承。张女士的公婆当场表示儿子的遗产他们不要,自愿放弃。于是公证员为他们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加班加点,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受伤的心灵难以慰藉,这段经历成为张女士一辈子都挥之不去的永远的痛,但日子终归要继续下去,明天的太阳依旧会升起,公证员小赵祈愿张女士能够一路坚强的走下去。

  评析: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公证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公证法律服务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公证机构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证明权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情与法冲突在一起时,在保持基本法律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急人所急、想人所想,做到情与法的交融,帮助当事人摆脱困境,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应有的保障作用。

按揭房产的买卖

                   袁冬晨

王丽是一名普通干部,有一个美满的家庭,体贴的丈夫,优秀的儿子。儿子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谈婚论嫁已提上日程,于是王丽与丈夫商量后贷款给儿子买了一套130平米的商品房,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王丽夫妻只盼着儿子给他们找一个称心如意的儿媳妇。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体检中发现儿子患上了一种罕见的疾病,需要马上手术,而手术费需要很大一笔钱。刚刚贷款买了房子,几乎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这么大一笔手术费到哪里筹措?王丽夫妻借遍了所有亲戚朋友,也还差一大截,于是夫妻二人想到了把新买的房子卖掉给儿子治病。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位买主刘明,刘明本人就住在这个小区,因父母要从老家搬来本市,于是刘明想在自己家附近,最好是本小区给父母买一套房子,以便日后生活中方便照顾老人。

刘明和王丽约好见面后,才知道房子是贷款购买,只有先还掉贷款才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然后才能过户。刘明担心与王丽不熟,如果替王丽还贷后,王丽不与自己办理房产交易,还贷的钱岂不白垫付了?王丽也担心如果先跟刘明办理过户,剩余房款不能及时拿到,自己急需用钱怎么办?刘明常年做生意需要资金,也想贷款购买房子,于是四处咨询,听一位朋友说可以去银行办理转按揭。(转按揭就是由原借款人王丽向银行提出申请,买卖双方和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王丽和刘明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再由刘明向银行申请贷款,办理房屋注销登记、过户手续及新的抵押登记,刘明所贷的款项直接打入王丽帐户,银行再从王丽帐户中扣划剩余的银行贷款)。

这样的交易方式使王丽和刘明都打消了顾虑,于是两人兴冲冲来到银行,然而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却给他们当头泼了一盆冷水。原来转按揭在大多数银行都已明令禁止办理。

眼看这次本来双方都期待的交易就要无疾而终,介绍人替双方出了个主意,到公证处咨询一下,看看寻求公证可不可以解决。二人怀着最后的希望相约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介绍了情况。王丽恳请公证员帮他们想想办法。刘明也表示只要有好办法可以全额付清房款。

公证员听完他们的介绍,也了解了他们各自顾虑,于是向他们解释道:“其实你们这种情况现在很普遍,‘按揭’房主想尽快将房屋出售,苦于没有资金提前还清贷款,买主虽然看好了房屋即使有钱也不敢先将卖房人的银行贷款余额还上,这就使交易很难进行……

“那我的房子不就卖不成了?我还急需用钱呢!”王丽打断公证员的话,愁容满面的说。

“是呀,我真的是挺想买这套房,可是我担心……”刘明欲言又止。

“不要急,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解决,你们双方先签订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刘明代王丽偿还银行贷款,合同方能生效。”

“既然找公证员帮忙,就有一说一,我替王丽还完贷款后,合同是生效了,可王丽不与我办理过户怎么办?”刘明急切的问道。

“这个问题也好解决,由王丽办一个委托书公证,委托一个双方信得过的人偿还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领取房产证,代办房屋过户手续。”

“贷款还完了,过户也办理了,剩余房款不给我怎么办?我儿子还在医院等钱做手术,我可拖不起呀!”王丽说着流下了伤心的眼泪。

公证员把纸巾递给王丽,接着说:“至于王丽怕过户后不能及时拿到剩余房款,就由刘明将剩余房款提存到公证处,等过户手续办妥后王丽再到公证处提取剩余房款,通过这一系列的运作,既保证了你们双方的权益,也使你们不必担忧交易中的风险”。

王丽、刘明欣然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经过公证和房产登记,两家的交易在二十天内完成,王丽及时拿到了房款筹足了手术费,刘明也拿到了房产证,买到了自己心怡的房子。

评析:本案涉及到当前二手房买卖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少处于银行按揭贷款偿还期内的商品房大量涌入二手楼市,这部分房屋由于使用年限不长,房屋户型相对较好,因此很受买家的欢迎。但是,按揭中的房屋如果不能还清银行的贷款,是不能买卖的,因此,必须把银行贷款还清,注销抵押登记,才能进行房屋买卖,而买卖双方考虑到交易风险,不敢冒然行动。

本案中王丽苦于没有资金提前还清贷款,刘明虽然看好了房屋即使有钱也不敢先将贷款余额还上,通过签订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再办理两个公证,即委托书和提存公证,这样就减少了买卖双方的后顾之优,使交易得以顺利进行。

被“遗忘”的继承人

                周玲

    2009年的冬天对于昆区公证处民事部的人来说真是分外的忙碌,每日里接待着众多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的当事人。

    这天早上730分,公证员小张早早来到单位,想整理卷宗。没想到刚进办公楼就迎来一男一女两个人。

  “你好,我叫王慧,这是我哥哥王利,我们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材料准备齐了,我放弃,哥哥继承。”该女士说着便把一摞材料搁到小张办公桌上。小张连忙接待了两位当事人,审查他们提供的材料,在审查这堆皱皱巴巴的材料中发现,王慧的父亲1922年出生,而母亲是1934年出生,两人年龄悬殊比较大,且王慧的父亲与王利竟相差了36岁。小张不经意的问到:“你们的父母只有你们两个孩子吗?”“是的,就我们俩。”王利答到。“你与你父亲为何相差三十多岁,你父亲是否生育过其他子女?”“没有,父亲那会家里穷,一直讨不着媳妇。遇到我母亲时,岁数已大了,生孩子就晚了。我就是他们的第一个孩子,没有别的了,肯定没问题。”王利回答到。此时妹妹王慧也抢着说:“就我们兄妹两个,哪还有别的呀,这些材料不是都证明了吗?”小张的心中虽然有许多的疑惑,但看到两位当事人的从容,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比较充分,只好先受理此案。

    手续办完后,小张翻着手中的案卷,心里还是疑疑惑惑、放心不下。王慧的父亲出生于上世纪二十年代,那个年代,早婚多育是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而在本案中,王慧的父亲36岁才生育第一个子女,比较罕见,此案必须核实,防止隐患发生。

    为了确保公证质量,体现法律的公正,第二天,小张走访了王慧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小张查阅王慧父亲的人事档案,这一查不要紧,却发现另一位继承人王敏的存在,在一份泛黄了的自传中记载着王慧的父母为再婚夫妻,早年在农村时王慧的父亲就结婚了,还生有一个女儿,取名王敏,前妻去世后,王慧的父亲来到包头与王慧的母亲再婚,生育了王利、王慧两名子女。为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小张复印了档案又走访了单位的老同事,证实了王敏的存在。

    此时,本案已清晰明了的摆在眼前。带着沉重的心情小张回到公证处,拨通了王利的电话,向王利询问王敏是谁。王利坚定地回答:“不知道呀,我们不认识,我们家没有这么个人,你们要是说有,在哪呢?找出来,我问问她是谁。”随即挂断了电话。王利的谎言,让小张很气愤。

    为了维护被遗漏的继承人王敏的合法权益,小张要求王利、王慧来公证处。兄妹俩刚踏入公证室大门,便气冲冲地嚷嚷着:“公证书呢?怎么还没下来,怎么这么麻烦呢?”小张看着“镇定自若”的兄妹俩,严厉地说:“你们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王敏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兄妹俩听到小张严厉的话语,看到小张凝重的表情,眼神有些闪躲,情绪也由刚才的恼怒转为不安。“你们换位思考一下。”小张语重心长的说,“如果你们的兄弟姐妹背着你们办理了继承,你们会怎么想,你们会有什么感受?法律是严肃的,但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王利、王慧听完小张的话,羞愧的低下头。“我们确实有一个姐姐,她在山西老家,太远了不方便办手续,我们着急房子过户,而且她以前也明确表示过不要这个房子,为了方便、省事,就没有通知她,想着能快点办完,不知道你们能查出来,我们也不知道这是违法的。我们错了,你原谅吧,下一步怎么办?”小张告诉兄妹俩:“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如果表示放弃,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现在你们通知王敏到公证处,如果来不了,让她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或继承委托公证。”兄妹俩听后低着头离开了小张的办公室。

    几天后,王敏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评析:本案是典型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案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这类事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利用公证书恶意侵占遗产,这是对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侵犯;另一种就是像本案所表现出来的,当事人认为其他继承人同意不要遗产,来办理公证不方便,图省事,隐瞒了继承人,但从实质而言,王利兄妹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敏的合法继承权,也导致了公证书的错误。错误的公证书不仅有损公证处的形象和信誉,造成物权变动失实,同时也会致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公证员并没简单依据单位的证明材料出具公证书,而是主动上门查证事实,充分展现了公证员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同时避免了错误的发生,是值得肯定的。

赔偿款该谁负担

                                     李光

小王是一个肯吃苦耐劳的人,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日子一天一天的好起来,小王计划着再买一辆车,因为自己是新手,他左思右想还是打算先买一辆二手车,等自己的技术娴熟了再买一辆好一点的车。

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小王遇到了多年不见的老同学小刘,回忆起过去的日子,也谈到了现在的生活,并说到自己要买二手车的事。正巧小刘要卖掉自己开了三年的车,两人于是一拍即合,越谈越兴奋。小王买车的心情更迫切了,二人相约第二天去小刘家看车。

第二天小王如约来到小刘家,一眼就看中了车,虽然开了三年,但这辆车看上去和新车一样,颜色也很鲜亮。小刘说这辆车是他一手开出来的,从来没有出过事故,小王一听更加满意了,随后两人就车辆的价格达成一致,以伍万元成交,因为小刘第二天要出差,两人约定先写个协议,待小刘回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当天两人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小王将伍万元车款交给小刘,之后高兴的开走了车。

小王开上车的感觉真是不错,打开车窗,和煦的春风吹到脸上,充满惬意。他在城市的街道上来回的转,不知不觉已经到了黄昏,当开到建设路的时候突然窜出一个人,本来驾驶技术不高的小王慌了手脚,不知该如何是好,因躲闪不及撞倒了行人。小王当时就傻了,愣了一会才醒悟了,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他跳下车赶紧查看伤者的情况,伤者已经人事不省,小王拿起电话报警并通知了急救中心。

因为抢救及时,被撞的行人没有生命危险,但要支出一笔高昂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的款远远不够,这时小王突然想到所购买的汽车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可以让小刘承担一部分,之后他来到小刘家,说明了来意。小刘认为车辆已经交付,也签订了协议,应该属于小王个人赔偿,与自己无关。

小王不甘心,到公证处咨询关于赔偿的问题,公证员耐心的接待了他,并询问了相关情况,看了小王和小刘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后,公证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车辆自交到你手后,你对该车辆即享有物权;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函》的规定,即使你和小刘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小刘已不能支配该车,所以你应对被撞行人承担责任,原车主小刘不承担责任。小王听后颓丧地离开公证处。

评析:本案中小刘和小王虽然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实际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自交付后物权发生转移,双方虽然未办理过户,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由小王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专家解惑

车辆灭失风险谁来承担

王女士咨询:我一直租用着一辆朋友的车,后来为了工作生活的方便,我就决定把这车买下来。我们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天之后我一次性将车款付清,可是在签合同的当天晚上该车就在我家车库被盗了,我们并没有将该车过户,在合同里也对此情况没有做约定,我是否还需要付车款?车辆灭失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王茂解答:要付车款,同时车辆灭失的风险也由你自己承担。按照法律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前后分别由出卖人和买受人承担,除非法律或者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有特别的规定或者约定。针对本案首先法律对本案车辆买卖情形的风险承担没有特别规定;其次王女士与其朋友在车辆买卖合同中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所以应按照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执行,即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前后分别由出卖人和买受人承担。本案王女士在与其朋友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依然合法控制着车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动产在设立和转让前已经被权利人依法占有的,那么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个规定学理叫做简易交付,是交付方式中的一种)。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也就是说本案所涉车辆在王女士与其朋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已经完成交付,那么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生效时就发生了转移,即车辆丢失的责任由王女士自己来承担,也就是王女士要如约承担车辆买卖的费用。至于车辆买卖过户行为,只是一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行为,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和风险责任的转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再婚后我自己给孩子改姓行吗?

王女士询问:我与丈夫离婚,五岁的孩子张朋由我抚养。我现住再婚,想把孩子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请问我自己给孩子改姓行不行?

高宏解答:你自己给孩子改姓不行。

孩子出生后取名为张朋,是生父母协商的结果,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生父母享有平等的权利。本案中你虽然与前夫已经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并不代表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消除,孩子仍是双方的子女,如果你要将孩子的姓氏改随继父姓,必须与孩子的生父协商一致,所以你为张朋改继父姓必须征得前夫的同意,同时也应征得继父的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婚后丈夫负的债务,离婚后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

     李女士询问:我与丈夫原本感情很好,后来他因做买卖亏本,欠下了一大笔债,为了不拖累我,我俩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家里的一切财产归我所有,所欠债务由他承担。现在我俩已离婚一年多了,可还有债主找上门来,要求我偿还当时丈夫欠下的债务。请问,我与丈夫已经离婚了,对他欠下的债务,我还有偿还义务吗?

丛宝华解答:李女士有偿还义务,丈夫所欠的债务是与李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应当共同偿还;李女士与丈夫关于家里一切财产归她所有,债务由丈夫承担的约定,明显属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李女士或其丈夫偿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口头约定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王女士咨询:妹妹向我借款8万元,用货物存单作质押,约定一年之内还。因为碍于面子我没与妹妹签订质押合同。请问口头约定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冯锡如解答:口头约定的质押合同无效。

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仅在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发生纠纷时的主要证据。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形式,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物权法》、《担保法》对质押合同强制性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口头约定的质押合同无效。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企业间借贷合同能否公证

咨询:甲公司系一贸易公司,乙公司系一酒店,双方约定甲公司借款给乙,期限一年,请问该借款合同能否公证?

杜学渊解答: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公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其实就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其签订的合同不受保护。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证明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既要合法又要真实,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公证!

法律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房屋实际面积与购房约定面积不符,房款由谁承担

杨女士咨询:

我于2008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验后,屋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多了6平方米,现在开发商要求我交这6平方米的房款,请问:开发商的要求是否有道理?

刘洪斌解答:开发商的要求不合理,须依面积误差比来定。

在商品房交易中,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合同对面积误差比没有约定,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相比,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杨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是否可以出售夫妻共有财产

李女士咨询:我于一九九八年登记结婚,二00二年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只登记了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要出售此房。因购买人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所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处要求我们夫妻作为共同出售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有法律依据吗?

杨超解答:有法律依据

虽然李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只登记了李女士一个人的名字,但此房是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应属于李女士与其丈夫的夫妻共有财产。按照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处分房产时,应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所以,李女士出售房屋时,应由李女士与其丈夫共同签订买卖合同。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离婚后,我还能分割房产吗?

王青咨询:我与丈夫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三个月,发现丈夫在2008年瞒着我购买了一套200平米的房屋。请问我能与丈夫分割这套房产吗?

王秀解答:你与丈夫能分割这套房产。此房是你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你丈夫隐瞒了该财产的存在,但这并不代表你无权对此房主张权利,因为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王先生咨询:

  2008年1月3我借给朋友伍万元,期限两年,但两年后朋友未按期还款,我也没好意思要,听朋友说超过诉讼时效朋友就可以不还钱给我。请问,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能否申请办理公证?

全良解答:诉讼时效从借款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主债务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该借款的诉讼时效从201012日起至201212日止。

王先生可以与借款方协商到公证处做还款协议公证。因为经公证后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的依托,且债务人如果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以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从而保证债权人及时收回债权,免除诉讼程序,而未经公证的还款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有争议需诉讼解决。因此王先生为保护债权应去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公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是否有权抵押婚前财产

王先生咨询:我于二00一年购房了一套商品房,二00三年我登记结婚,现在我要用该房抵押,向银行贷款,公证处要求我的妻子到场,这房产不是我的婚前财产吗,应属于我个人所有,为何征求妻子的意见?

杨超解答:王先生的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确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王先生有权单独处置此房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共同所有。如果王先生在婚前或婚后与妻子约定此房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王先生瞒着妻子抵押该房产势必侵害妻子的权益,所以,公证处需向妻子了解婚后是否对该房产做出过约定,如有约定王先生的抵押行为应当经其妻子同意。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结婚证就是一张纸吗

蓉蓉咨询:我与李永1994年结婚,因婆媳不合,1996年离婚。离婚后,李永多次找我复婚,为了孩子我与李永又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未办理复婚登记,我认为结婚证就是一张纸,没有实际作用。最近我发现李永与别的女人领了结婚证,请问我与李永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王秀解答:你与李永的夫妻关系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本案中,你与李永虽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登记,那么你与李永的关系应为同居关系,而不能视为夫妻关系,也就是说你的合法权益不能按夫妻关系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结婚证不仅仅只是一张纸,更是确认合法婚姻,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凭证。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法规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1226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未完待续)

新闻链接之《热点关注》

新闻链接之《工作动态》

为进一步普及民众的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面,2009124日昆区公证处在包百步行街参加了包头市普法办和包头市司法局举办的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活动,现场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200余册,解答群众咨询50余人次。

公证员田凌云耐心、细致、热忱的服务方式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为了表达感激之情,20091214日当事人送来“祥和暖人心,和谐助解难”的表扬信。

主任李琨为八旬老人送去法律关爱,解决其家庭纷争和法律困扰,20091216日泪眼婆娑的老人,送来“为人民造福,替百姓分忧”的锦旗。

20091230,在昆区司法局举办的“法律六进”文艺汇演中,昆区公证处报送的自编节目三句半《司法职能效力高》因其精彩的编排、生动的语言、个性的动作获得了观众的阵阵掌声,并荣获三等奖。

2010114,昆区公证处参加了昆区司法局、昆工路司法所共同举办的“卜尔汉图镇人大代表选举法律咨询”宣传活动。现场向村民发放自编刊物《昆河公证》200余册,解答群众咨询30余人次,并承诺愿意义务担当法律顾问。

为洗去一年的苦与累,2010115日昆区公证处全体人员欢聚一堂,共同展望机会与挑战并存的2010年。联欢会上,处内人员各显神通,表演了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

2010122昆区公证处积极参加包头市公证协会在行业内举办的文艺汇演。表演的节目集体舞《化蝶飞》和快板《说说咱公证的事儿》分获优秀节目奖、优秀表演奖和优秀创作奖,我处获得优秀组织奖。

201024,昆区司法局副局长刘越红带领三人检查组对昆区公证处2009年的各项工作考核验收。

为了综合评定员工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20103月昆区公证处采用自我打分、小组评定、处务会评议的方式,依据2009年与职工签订的《目标责任制》对全处人员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考评,考评后按目标分数予以奖励。

201035,昆区公证处在昆区妇联举办的“昆区庆祝国际三八妇女节100周年暨百佳评选”活动中获得“十佳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为迎接“三八”妇女节百年庆典,201038日昆区公证处为处内女同志送去了精心准备的礼品,并组织处内人员欢聚一堂共庆节日。

2010311晚一场大雪普降大地,给行人的出行造成极大的不便,为了确保进出人员的安全,次日清晨,昆区公证处全体员工自发铲清楼前和马路上的积雪。

2010312昆区公证处针对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为何不能按遗产继承办理公证,向包头市房产经营管理处递交了法律意见书。

2010316包头市司法局副局长斯琴高娃、公管处处长郑如清就昆区公证处2009年度对公证员和公证助理人员的考核情况及2010年的工作安排、党建工作进行验收、调研、指导。

2010323,包头市司法局副局长、包头市公证协会会长斯琴高娃和包头市司法局公管处处长郑如清携我市各公证处主任及公证人员一行15人前往昆明“明信公证处”进行为期两天的学习、调研。我处派出两名人员参加了此次学习。

为了强化社区宣传,维护社区和谐,2010326日昆区公证处与昆区交警大队、市府东路办事处、阿尔丁办事处、昆区法院等多家单位分别在恩和社区和花苑门前举办了 “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协力创平安”活动。现场向群众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500余册,解答咨询100余人次。

2010330起,昆区公证处利用处务会时间继续组织处内人员学习中国公证协会编制的《业务咨询汇编》。在集体学习之后,针对银行借款种类增加,经济部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分管经济部的田主任专门组织经济部成员进行分类学习,并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分析、讨论,希望达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进步的效果。

2010331412日,昆区公证处前往昆明明信公证处学习、调研的两位人员利用处务会时间分别就明信印象、明信先进的管理模式、制度化建设及明信的服务理念进行总结后向大家做了讲解和分析。

20103月至5月,昆区公证处主任李琨和公证员丛宝华受包头人民广播电台生活娱乐广播频道的邀请,连续七次做客该频道,现场解答听众提出的关于房产公证的法律问题。

为了让员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不忘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20104月昆区公证处为处内每位员工购买了健康丛书《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

为了强化核实,确保质量,提高效率,20104月昆区公证处制定了《外出办证、核实制度》,规定业务人员每人每周轮流核实,并对核实人员、摄像人员、司机的责权利做出明确规定。此举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增强了大家的团队协作意识。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区公证行业全面均衡发展,也为了加强与兄弟盟市公证协会的友好往来,按照包头市公证协会与通辽市公证协会开展互助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201049日,昆区公证处和青山区公证处联合与霍林郭勒市公证处结为帮扶共建单位,并签订了互助协议书。

2010415昆区公证处参加了友谊街道办事处举办的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社区依法治理”法律宣传活动,我处的普法刊物深受大家的喜爱,仅两个小时,便向现场群众发放《昆河公证》1200余册。

2010421,昆区公证处积极参加包头市公证协会组织召开的明信公证处考察学习交流会。会上,我处公证员高宏代表昆区公证处做了典型发言。

为了增强民族地区的法制观念,发挥公证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职能作用, 2010年4月22昆区公证处参加了昆区司法局、昆区民宗局和鞍山道办事处在包百步行街举办的以“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民族政策宣传月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300余册,解答群众咨询20余人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2010422日昆区公证处根据包头市昆区司法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专门设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小组,将责任落实到人。

为了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满足广大村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2010427昆区公证处参加了卜尔汉图镇举办的“昆都仑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广大村民对我处的普法宣传资料《昆河公证》尤为关注,现场向我处所要《昆河公证》1000余册。

2010428昆区公证处向全处人员发出了为青海玉树人民捐款的倡议。430日举行了捐款仪式,此次处内21名工作人员捐款3800元,昆区公证处捐款1200元,共计捐款5000元。

2010428包头电视台鹿城600秒栏目组来到昆区公证处就市民关心的房产公证话题采访了我处主任李琨。

社区是社会生活的共同体,社区的安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20105月昆区公证处印制了《做社区志愿者是法律职业人的使命》宣传册,希望通过向社区输送志愿者、做社区义工的方式解决居民法律上的困惑。

2010512是汶川地震两周年纪念日,为缅怀在地震中逝去的英灵,昆区公证处参加了包头市地震局、包头市气象局、昆区民政局、昆区司法局在阿尔丁广场举办的“国家第二个5.12防灾减灾宣传日”活动。活动现场,昆区公证处专门设立了法律咨询台,就群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向过往群众发放了自编刊物《昆河公证》200余册。

2010年我处继续与石拐区公证处开展一帮一结对工作,石拐区公证处多次就其办理的关于棚户区拆迁改造的相关公证事宜通过电话向我处进行咨询,我处的公证员均耐心、细致的进行了解答和指导。

公证词典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

                                       杨阳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股权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股权转让是股权持有人经履行一定程序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为实现股份所有权转移而签订的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按照公司法或证券法的规定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当事人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2、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3、        股权证明;

4、        股权转让协议文本;

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出具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车辆买卖合同公证

                                   李晶

辆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车辆买卖属于动产交易,自交付车辆时发生效力,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后,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办理车辆买卖合同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的身份证、户口簿;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5、车辆属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6、车辆属夫妻共有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及结婚证;

7、车辆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属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9、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公证

                                              杨阳

合伙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合伙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合伙协议的主体须由两个以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合伙人应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责任设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合伙协议中不得有合伙人只分享利润不承担风险的设定。

如:小王和小李共同出资拟成立一个服装加工厂,双方就工厂成立后的经营管理、风险责任、利润分配、入伙和退伙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小王和小李成立的服装加工厂就是一个合伙企业,双方签订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

*办理合伙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2、合伙协议文本;

3、合伙人以共有财产出资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资的证明;

4、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应提交有关权利凭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

李晶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肇事车辆驾驶员的驾驶执照、机动车行驶证;

3、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书,如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须提交调解协议书;

4、受害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

6、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文书;

7、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杨阳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产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遗产分割协议是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或继承人与受益人之间对其共同继承的遗产如何分割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协议。其成立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有两人以上共同继承。本着自愿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以及对未成年人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给予照顾的原则,遗产分割往往采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的分割方式。

如:八十岁高龄的李某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五个子女中两个放弃,另三个继承,因房屋是不可分割物,最后三个孩子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将房产作价后,取得房产的人向另两个人支付房屋价款。

 *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当事人(包括未成人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协议当事人享有继承权或遗产受益权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3、遗产所有权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活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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