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2-6866295/0472-6866296
天泽公证

天泽公证

天道酬勤,法泽惠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天泽公证

天泽公证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天泽公证

《昆河公证》第九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 围观人数:10691

岁月   成长   记忆

                                                                                 池锦慧


     成长的足迹经过岁月的磨砺在我们心中悄然留下痕迹。《昆河公证》伴随着春的鸟语花香,夏的绿意盎然,秋的丰盈硕果,冬的漫漫雪花度过六载春秋,如今的《昆河公证》正渐渐长大,渐渐成熟。

    如花美誉,似水流年,回首成长的道路,虽然有过迷茫,有过无助,有过孤寂,有过重重的艰辛与困难,但我们始终坚守着“天道酬勤,法泽惠民”的执业理念,用心营造一种至纯、至真、至善、至美的公正力量!我们深信我们的努力会为这座城市撑起一片公正的天空,一缕公正的气息,一丝公正的温暖。今天的我们犹如一只正在练习展翅高飞的雏鹰,没有畏惧,只有满腔热忱。羽翼日渐丰满的我们忘不了上级领导的鞭策与关怀,忘不了鹿城百姓的厚爱与期待,忘不了创刊时的梦想与诺言。因为你们的陪伴,我们不觉孤单;因为你们的推崇,我们不觉疲惫;因为你们的关注,我们倍感欣慰;因为你们的支持,我们信心十足。

   “莅官以勤,持身以廉,事上以敬,接物以谦,待人以恕,责己以严,得众以宽,养知以恬,戒谨以独,询谋以佥……”,这是周益公的箴言。今天的公证人同样践行着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践行着勤勉尽责,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践行着服务为民,维护正义的执业准则。此时此刻的我们正在积蓄能量,奋勇高悬,迎着朝阳,带着微笑,迎着风雨,带着光荣,飞过万山之巅,翱翔在碧海云天!



公证论坛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家庭财产问题的解读

丛宝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社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万件,2009年为134.1029(含继承)万件,2010年为137.4136万件。在这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影响婚姻家庭关系,危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制定具体措施,来统一法律适用角度,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正是基于此原因,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布,引起各界强烈反响,某些规定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本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前贷款买房债务承担、父母出资购房权利归属等社会热点问题做如下解读。

    一、婚后产生收益的一方个人财产,如何确定财产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为5个部分: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将遗产或财产处分给夫妻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这项财产的所有权,不作为共同财产);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1、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其次,何为孳息与自然增值。

 孳息是指原物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鸡生的蛋,苹果树上结的苹果;而法定孳息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而产生的利息。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的增值,是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实现的增值。如男方婚前拥有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结婚后,该房产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管理,而是原封不动,两年后,由于经济发展、周边环境改善等原因,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上涨到70万元,那么两年期间上涨的20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

在明确了以上几个概念后,我们再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定,不难得出以下结论: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归个人所有。如:女方婚前父母赠的一套房产,婚后用于出租,5年内共收取租金10万元,那么这10万元租金就归女方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还拿以上例子举例,该房产由于市场经济等因素,房价由50万元上涨到了70万元,那么上涨的20万元也为女方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何确定财产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夫妻购买房产往往实际出资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父母。从出资人的本意来看,子女离婚,已是父母不愿意看到的情形,如果再“失财”,父母就更不能接受了,且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甚至把自己养老的钱都搭进去,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方的利益。所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此条规定是符合情理的。

这里要着重把握以下三点: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并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而是登记在子女的配偶名下时,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时,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不是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而是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义下的,那么该不动产即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同样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并非赠与,而是借贷关系时,不适用本条规定,只能按照借贷关系来处理,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可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对父母出资购房所付款项负责偿还。

三、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如何确定财产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两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时间,一是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间,二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缔结时间。如果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并且合同义务在婚前履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应由买方享有,该房产是买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既然买卖合同形成于婚前,那么还贷的义务就属于买方单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可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债务,不动产的权属虽不因对方参与偿还贷款发生转移,但对于帮助偿还的债务,产权方理应进行补偿。

 四、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现象比比皆是,如何保障产权登记人配偶的权利不受侵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包含三个含意,1、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2、共同处理权;3、相互代表权。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配偶双方均享有此权利,可以独自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均可行使这项权利,从而保证夫妻共有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即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产权人私自出售房产,配偶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房屋、支付合理房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中的善意取得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第三人(即买方)必须是本着善意的心理,不知道卖方是无处分权人;2、第三人(买方)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财产是不动产,且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如果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产权人的配偶,只能选择向配偶主张赔偿。

五、如何确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的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没有按照计划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则未生效,且不属于本条司法解释的情形。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诉至法院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认为离婚诉讼的提起,从某种意义上表明预先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并没有得到夫妻双方的默契遵守。加之先前的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并不一定真实反映离婚时夫妻双方关于分割财产等问题的状况,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对于离婚诉讼中可能对财产进行的再次分割而言并不一定是合适的,故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我国,人们不愿事先就可能存在的纠纷通过协议提出解决办法,就像老百姓不愿意生前留下遗嘱处理身后的财产问题一样,这也是我国经常出现继承纠纷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在设立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初,婚姻关系当事人都处于热恋当中,没有想到或者不愿想到一旦将来出现纠纷时应当怎样解决,认为财产问题和感情问题是对立的,婚前谈论财产问题会影响感情。可现实中不可能所有的婚姻关系都能够维持到底,有很大一部分婚姻关系会出现问题。如果将可能出现的纠纷事先通过协议预设出解决的办法,就不会出现难以解决的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这些问题写成具体规则,目的是引导婚姻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初设想纠纷的处理办法,正确对待婚姻关系,使婚姻家庭纠纷防患于未然。



                       把握非法集资实质   公证助推金融秩序稳定

                                                                                      王茂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呈持续多发态势,2008年至2010年,全国破获非法集资案件50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150亿元。到了2011年,非法集资案件总量攀升,局部地区发案增多,涉案金额不断上涨,一些重点行业领域问题突出,形势严峻。1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

发生在本地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让我们记忆犹新,如金利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鄂尔多斯市凯信至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石小红非法集资案、万里大造林案、中行内蒙古分行行长妻子遭绑架案,这几起案件均涉及金额大、人员多,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我区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2011年11月17日召开了全区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巴特尔指出:我区是全国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

作为行使法律赋予的国家证明权的公证机构,有责任、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在集中整治非法集资的政策背景下,我们应该把握非法集资的实质,确保我们所出具的每一份公证文书经得起法律的考证和实践的检验。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一种欺骗性强、蔓延迅速、涉众性广的非法金融活动,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破坏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及损害政府声誉和形象。

二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者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非法集资者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非法集资者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靠虚假宣传造势

非法集资者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非法集资者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非法集资者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公证机构应如何应对非法集资行为

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及国家证明权的特性,积极地将法律职能渗透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中,不仅规范引导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在维护民间金融活动的交易安全、法律安全,如民间借贷公证,就是通过公证证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以此来实现金融秩序的稳定。

随着公证工作的不断深入,社会对于公证的认可度逐渐提升,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通常会选择公证机构对债权债务及相应的担保法律关系的建立进行公证。至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银行银根紧缩,加之2011年中央经济会议结束后,国家将持续维持稳健的货币政策、控制通胀的压力、持续高压的贷款政策,必然使得市场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更加活跃,民间融资行为也将进一步加剧,民间借贷公证也将随之增加。但是作为法律执业机构,在当前形势下,在如今的政策引导下,应该意识到除了正常的资金周转所需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外,可能会混杂有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如要求办理单纯的债权公证,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而且借款人不变,出借人却常变化,此种情况就可能存在某种不正常的借贷行为。因此,公证机构应谨慎对待民间借贷公证,注意审查借款目的、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内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活动信息的资源共享,降低因信息互享不畅而滋生非法集资的可能性,更要避免非法集资者借助公证的效能达到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隐患和目的。

综上,在特殊的社会时期及社会管理目标下,公证机构发挥公证职能时应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紧跟政策走向,把握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认真践行法律执业者“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和社会管理作用,规范民间资本高效利用、引导民间融资安全运行!公证机构要始终坚持高度的执业敏感和基本的执业精神,要为国家整个金融秩序、管理秩序的正常、有序、稳定的运行、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备注:

1、文章中相关数据源于相关媒体报道;

2、文章中关于非法集资的概念、特征等引用于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处非联函〔2010〕89号文印发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参照内容》。




前车之鉴


最后希望的寄托

陈默


这一天对小艾来说如晴天霹雳,世界瞬间变成了墨色。一直是家庭支柱的父亲撒手人寰。

小艾的世界崩塌了!

小艾两岁的时候母亲去世了,父亲对小艾来说更像是母亲。为了小艾,父亲一直没有再婚,父亲宽厚的肩膀无论何时都是小艾最安全的避风港,然而父亲的离开,让小艾失去了唯一的亲人。

小艾爱父亲,就如父亲对她的爱一样无法替代!每每和父亲在一起,小艾总是喜欢拉着父亲的手,依偎在父亲的身旁,就算什么都不说、什么都不问,只要父亲的手抚摸着小艾的头,似乎什么事情都不再重要,似乎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

父亲多年对小艾的付出得到了回报,小艾考上了自己喜欢的大学,父亲的重担总算放下了。在小艾上学的前一天,父亲和小艾一起去散步,小艾依然拉着父亲的手。父亲对小艾说“我总算对你妈妈有个交代了!”小艾仿佛看到父亲眼中的泪光,鼻子酸了。父亲的爱是连同母亲那份一起给了小艾!小艾上大学那天,父亲站在月台上,当火车汽笛响起、缓缓开动的时候,父亲含泪挥着手,这是小艾第二次看到父亲的泪光,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难过。

没想到这次的分离却是永远。

听到父亲去世的消息,小艾坐在床上很长时间没有回过神来,电话那头的声音已经听不见了,眼泪绝了堤。耳边都是父亲叮嘱她的声音,怎么可能,根本不可能!小艾冲了出去,她不停地打着父亲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小艾放声大哭,她知道父亲走了,就像母亲一样,离她远去了。

对于一个十八岁的孩子来说,这一切意味着什么?也许就是整个世界!当晚小艾就坐上了返家的火车,这一夜是小艾懂事以来过得最长的一次!

奶奶告诉小艾,父亲给她留下一笔钱,可是在什么地方却没来的及说。起初小艾以为在家里的存折中,可去银行查询后发现没有。这茫茫的世界,该怎样“找到”。

当我见到小艾时,她父亲去世已经六个月了。那天我推开办公室的大门,角落里一个瘦弱的女孩正望向窗外,起初我并不知道这个过于安静的女孩背后发生了什么。陪她来的一位四十多岁的女士向我讲述了这个“故事”。这六个月里,她们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各个银行,可是得到的答案都是一样,那就是不能查询。虽然大家都很同情小艾,可是工作的职责不能让他们给小艾方便。万般无奈她们去了派出所,希望派出所帮着查询一下父亲生前到底在哪家银行留下了存款,派出所虽未帮上忙,却告诉了她们一个途径,就是去公证处问问。

于是,我在办公室见到了小艾!听了她的故事,我的心也不由得颤抖,眼前这个无助的女孩用期盼的眼神望着我,我知道我可以帮她,帮助这个失去父母庇护的可怜女孩。

我告诉小艾,我可以给她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用这个亲属关系公证书去银行查询,就可以知道他父亲的存款。听到有办法可以解决的时候,她微微抬起头,用一种怀疑的眼神看着我。我笑着说:“相信我,这次一定行。”听了我的话,她的嘴角微微上扬。一天后,我为小艾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小艾拿着公证书对我说:“真的可以吗?都跑了六个月了?”我坚定地说:“相信我,没问题。”一个星期后,办公室的电话响起,电话那头是小艾:“姐姐,我查出爸爸的存款在哪家银行了,谢谢你姐姐,真的谢谢你!”放下电话,我看见一粟阳光射进了我的办公室!

 【评析】

故事中小艾凭借父亲的“死亡证明”到银行去查询父亲存款的信息,银行没有给小艾办理,是基于保密责任或防止侵害存款人或继承人的权益。继承人查询需求与银行的保密义务之间的矛盾该如何解决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没收储蓄存款缴库和公证处查询存款问题几点补充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需要向银行核实有关储蓄存款情况时,须提供储蓄所的名称、户名、账号、日期、金额等线索,银行应协助办理。又依据《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金额(数量)不明的银行卡…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卡(户)内金额(数量)的亲属关系公证,所以小艾可以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去查询父亲遗留的银行存款信息。


关于我们  关于爱情

池锦慧


有人说:“这是一个房子击溃爱情的年代”,你认同吗?

《诗经·邶风·击鼓》中一句“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不是一般人敢说的,不是不敢说,是担不起。霸王曾执虞姬之手,却在乌江边悲凉的放开,那是一种无奈;山伯想执英台之手,却在楼台聚后生死别,那是一种哀伤。这一生,你又将执谁的手奏一曲属于自己的绝唱呢? 执子之手,与子同老,对我来说,更适用于携手走过黄昏的老人。一直欣赏这样一种爱情:没有太多的轰轰烈烈、惊天动地,有的是像流水一样绵延不断的感觉;没有太多的海誓山盟、花前月下,有的是相对无言、眼波如流的默契……

在这个喧嚣的城市里,赵欣与你我一样一个普通的公司职员,刚毕业的她没有选择回到自己的家乡,而是追随男友来包头打拼。赵欣的男友陈晓峰,酷爱运动,典型的阳光男孩。陈晓峰与赵欣从相识到相恋已有三年的时间,两人的感情与日俱增,双方父母也很认可这门婚事,于是两人决定先登记结婚再攒钱买房。婚后两个人在离单位较远的地方租了一间房子,日子虽然辛苦,但他们觉得能在一起就很幸福。可是,幸福的小日子没过多久,残酷的现实生活就让他们认识到曾经的誓言是多么的不堪一击!

日子在慢慢地流淌,赵欣虽然有一些能谈得来的朋友,可内心总有飘着的感觉,漂泊的生活、连带着爱情也跟着漂泊起来。最近租房子一事弄得俩人疲惫不堪,原因是租的房子本来签了两年合同,可没住半年,房东突然变卦觉得租金便宜怎么说也不租房子了,他们虽然占理,手里也有合同,却拗不过房东,本想打官司,可一没精力,二没时间。面对残酷的现实,赵欣显得无助,几个月来因为租房子的事没少和晓峰吵,不是面积大了、租金高了,就是位置太远、环境太差……,赵欣的心情跌入谷底,她甚至怀疑自己的选择是否正确?曾经一度坚持的爱情还能支撑多久?

吵归吵,可日子还要过。周末赵欣和晓峰一起来到“王大姐房屋中介”,看中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租金也合适,就在约房东签合同的时候,赵欣的担忧随之而来,她对晓峰说:“万一又遇到上次那种不讲理的房东,就算签了合同又有什么用?”此时,在一旁准备给房东打电话的王大姐给小两口出了个主意:“你们要是不放心,可以去公证处签合同。我也见过你们说的那种房东,挺气人的,告他吧觉得没必要,不告吧拿他没办法。”赵欣想:公证处?好像有印象,对了,晓峰的堂姐陈丽就是公证员,打个电话问问不就知道怎么回事了。电话拨通后,当陈丽听到晓峰的租房遭遇,既同情又遗憾,同情的是目前的处境,遗憾的是要是早一点打电话,事情也不会像今天这么糟糕。

陈丽对晓峰说:“经过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都有益处,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制约出租方肆意涨价,若出租方拒不接受承租方所缴纳的租金,想造成承租方迟延交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承租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把租金提存到公证处,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出租方的利益,如果承租方拖欠租金后不辞而别,又拒不交还租赁房屋,出租方可以办理单方收回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清点、搬移承租人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另行出租,避免损失扩大。但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知道《租赁合同》公证的优势。如果你当初办理了租金提存业务,那房东也不可能将你“请”出门,所以我建议你办理公证。”听了陈丽的话,晓峰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第二天一大早,赵欣、陈晓峰和房东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赵欣和陈晓峰再也不会因为这事儿而烦恼了。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该是一种并肩站立,共同凝望太阳冉冉升起、徐徐落下的感觉;这该是一道两个人同撑起一方天空的风景。正如舒婷的《致橡树》:“我们共享雾霭流岚、虹霓,仿佛永远分离,却又终身相依,这才是伟大的爱情,坚贞就在这里:不仅爱你伟岸的身躯,也爱你坚持的位置,脚下的土地。”


这个时代呼唤这样的爱情,一种超越物质的爱情。所谓爱情,其实很简单——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是爱情最初的样子!

【评析】

近几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买不起房子的人遭遇诸多尴尬,一些人选择了租房。由于租赁双方对公证的作用知之甚少,发生纠纷后要么忍耐,要么求助法院,既耗费了精力,又增加了成本。经过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助于促进依法履行合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公证还可以帮助和指导租赁双方依法订立合同,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所以,公证机构建议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办理公证,这样既可以使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又可以让纠纷高效、快捷地得到解决。



谁来为假证埋单

丁丽茹


随着高科技的日新月异,许多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复制出如假包换的虚假证明让我们眼花瞭乱。在受理金融机构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贷款早已履见不鲜。上一期的《火眼金睛辨“夫妻”》似乎还没有远离人们的脑海,这不,又有人让我们陷入深深地思考中…… 

2011年8月底的一天,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临时有一户申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需要我去审查贷款人的相关资料。故事就这样上演了。

走进银行,一眼便看到坐在对面的一男一女。

我微笑着说:“不好意思,让你们久等了,我是天泽公证处公证员,现在需要核实你们的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及产权证明原件。”两个人看了我一眼递过手中的证件。我接过证件,认真查看,男的出生于1972年,女的出生于1979年,2005年5月登记结婚。从结婚证上看,男方结婚时已33岁,按我们这个地区正常的结婚年龄推算,有些偏大,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与敏锐的判断,我必须对其婚姻状况进行核实。

“张先生,请问你是初婚吗?”我边看产权证边问(产权的取得日期是2003年9月,附记中标注为房产交易房)。

“不是,我离过一次婚,有问题吗?” 

“什么时候离的婚?”

“好像是2003年离的,几月份记不清了。”

“你是在民政局离的,还是在法院离的?”

“民政局。”

“那你带离婚证了吗?” 

“没有啊!没人告诉我要离婚证,再说我又结婚了,还要离婚证干什么,这和我贷款有什么关系?” 

“有关系,只有确定了离婚日期,我才能确定你前妻是否为房产的共有人。” 

“可这房本是我自己的名字啊!” 

“我们国家的产权制度虽是以登记为准,但却不能因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而忽视共有人的存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我只有确认离婚时间才能判断产权归属。” 

“怎么这么麻烦,办贷款都这样?”张先生有些不耐烦。

“别急,你的情况有点特殊,因为房本登记时间是在2003年9月,这与你说的离婚时间是同一年,所以必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来确定此房是你个人婚前财产,还是你和前妻的共有财产。如果是共有财产,你个人无权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

“那就是2003年9月前离的。”张先生的语气变得强硬。

我微笑着说:“抱歉,我只有看了离婚证才能确定。”

“那你今天能不能办?”张先生拍着桌子对我喊。

“你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权属不明确,我不能受理,因为……” 

“行行行,咱不办了,静静走。”还没等我把话说完,张先生怒气冲冲地拉起身边的妻子径直向门口走去。

没过多久,熟悉的电话铃阵阵响起。“小李,是我,我朋友说你不给他办公证,怎么回事?”从电话那头我听出了对方的不满。在这儿特别说明一下,来电话的是银行的姜主任。

“姜主任,您是说张明吧,他是再婚,需提供离婚证明才能确定产权,仅凭结婚证和产权证无法确定该房产是他个人的。”电话里传来的嘟嘟声中断了我们之间的谈话,尽管我理解姜主任的心情,但工作的职责不允许我跨越这条底线。

三天后,我如约来到银行,又一次见到了这对夫妻。

“材料都准备好了吗?”我问。

“好了。”

接过张先生递来的离婚证和2003年至2005年期间的未再婚证明,我怎么看怎么觉得不踏实。

“张先生,你的离婚日期是?”

“离婚证上不是有吗?”

“可我觉得这两个证件有问题。”

“你不是说有这些证明就行了吗?又有什么问题,你这是刁难人,我向你保证真的没问题,你看你也挺辛苦,中午我请你吃饭。”张先生的态度温和许多。

我笑着说:“吃饭就不用了,可问题总要解决。我告诉你问题出在哪儿?”

“没问题的,你就放一百二十个心吧……”张先生拉着我就往外走。

这时,姜主任从屋里走出来。“小李,又怎么了?”

我笑着说:“姜主任,我又有机会给大家上课了。”

我示意张先生,陪我一同走进姜主任的办公室:“由于造假者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我们公证处专门对此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通过学习、比对和向相关部门请教,这些假证很难逃过我们的眼睛。先说这个离婚证,张先生提供的是新版离婚证,新版离婚证是2004年1月1日才开始启用的,而张先生是2003年离的婚。再说这个未再婚证明,2011年1月1日已经更换了格式,而张先生提供的未再婚证明是2011年8月28日出具的,却是旧格式,仅从这两点来看已经存在问题,还有这些……”接着我又把证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一指出。 

在讲解了证明中的疑点后,张先生低下头承认自己是在2003年的11月17日登记离婚的,由于急用钱,认为与前妻办理财产分割手续太麻烦,就想了这么一招来蒙混过关,他没想到公证人员竟如此犀利,轻易地揭穿了他的伪装。         

【评析】

本案中的房产是张先生与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尽管张先生只是觉得手续烦索,却不知侵犯了前妻的合法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有义务保证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把公证质量关,杜绝虚假证明是公证机构的职责所在。由于金融业务涉及专业领域,发展和创新的速度快,这对公证人员防范虚假证明和打击虚假证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婚房

高宏


最近李丽有些纠结,纠结的原因是为了房子。

李丽与王强是大学同学,从相知到相恋一直挺顺利,毕业后参加工作,接着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经过精心挑选,两人决定在离各自单位比较近的一个楼盘购置婚房,然而一次性付款对二人来说有点天方夜谭,于是像大多数人那样选择了按揭贷款购房。按本地习俗,婚房一般由男方购置,于是王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李丽为表达诚意承担了房屋的装修费。婚礼办得热热闹闹,婚后小两口恩恩爱爱,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一年后,李丽为王家生下个大胖小子,孩子的出生为这家人带来无尽的欢乐与幸福。

甜蜜而平静的生活突然被打破了。

李丽有个从小玩儿到大的闺蜜苗苗,两人无话不谈。苗苗是电台记者,由于职业原因对社会热点特别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布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苗苗第一时间将这个话题分享给李丽。苗苗感慨道:“哎,这年头女人真不容易,既要入得厅堂,又要下得厨房,还要时刻做好与小三做斗争的准备,万一老公要离婚,很可能被扫地出门,买套房子还不一定有自己的份儿。”“此话怎讲?买了房为啥没有自己的份儿?”李丽满脸疑惑。苗苗故作神秘地答道:“比方说你们家的房子,首付款是王强结婚前交的,虽然你也出了房屋装修款,并且结婚后你俩一直一起偿还贷款,但房本上只有王强一个人的名字。假设,我只是说假设有一天离婚的话,这房子会认定为王强的个人财产,你根本分不走!”“不会吧,你说的靠谱吗?”“你还别不信,这是我们电台《第一房产》栏目里的法律专家说的。不信,我给你找找那个公证员的电话,你亲自问问?”李丽被苗苗这么一说,心里七上八下的,决定打电话问个清楚。公证员在电话里向她解答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像你这样婚前丈夫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房本登记在丈夫名下,婚后夫妻俩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判决房产归你丈夫所有,至于婚后你们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你丈夫应该对你进行补偿。”李丽又问:“现在房屋增值多快,补偿才能有多少,虽然首付款是丈夫支付的,但整个房屋的装修都是我出的,装修费和首付款的支出差不多,这样对我公平吗?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认定这房子也有我的份?”“你别着急,虽然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商不成这房子归你丈夫所有,但你可以选择约定,约定优于法定,就是说如果你丈夫同意的话,你们可以做个财产约定公证,约定这房子归你们双方共同所有,这样房子就会一人一半,你就不必担心了。”

接下来的几天李丽心事重重,怕跟王强提这事会影响夫妻感情,但是如果什么也不说,心里又堵得慌。细心的王强发现李丽最近情绪不对,很关心地问她有什么事情,李丽把闷在心里的话告诉了王强,没想到王强十分爽快,“我以为有多大事儿把你整的心事重重的,我可不想看你整天愁眉苦脸,况且这房子本身就是咱俩的。这样,你说啥时候咱们去公证就去公证,听你的。”

没过几日,两个人痛痛快快地去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李丽不再纠结了,这个家庭又恢复了往日的甜蜜和平静。

【评析】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在社会上引起热议,各种声音、评价不绝于耳。本案中的情形在社会上具有普遍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作为当下价值相对较高的不动产在不同情况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归属,明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人财产的法定情形。按照规定,本案中的房产离婚时应归男方所有,但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看,婚姻与房产不仅仅是一个法理的事情,还有更多的感情因素在里面,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约定优于法定,本案当事人未雨绸缪,通过财产约定的形式,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成夫妻共有,是丈夫对妻子的尊重与关爱,这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父爱的悲情

李琨


人们常说“父爱如山”,父亲是子女成长的里程碑,我们爱父亲,不只是因他赋予我们生命,更重要的是他引领我们从咿呀学语、懵懂未知到坚强面对、理智抉择,这是每一个人在成长之初不可逾越的阶段,因此在我们成人后更加敬重父亲,更愿让父亲拥有一个安静祥和的晚年,我想这种愿望应该是普天下子女的共同心愿,共同选择。

这美好愿景在那一刻被无情地撕扯,我的心似被冰凌所刺,冷彻心骨。

那一刻发生在去年的冬日,冬日的寒冷不仅占据了整个大地,连办公室也漂浮着丝丝寒意。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身着陈旧的棉衣,赤脚拖拉着肥大的棉鞋,拄着一根高过头顶的木杖,颤颤巍巍地走进了我的办公室。只见他瘦峭的脸庞,冻得通红,冰霜挂在胡须上,晶莹闪烁。老人看到我,老泪纵横,拉着我的手哭诉:“请你帮帮我,请你帮帮我……我都来了两趟了。”之后就泣不成声,我不知他受了怎样的委屈,但看到他如此之举,我的心一点点抽紧。

我劝老人坐下,递了一杯热水让他去去寒意,也好平静平静。老人喝了口水,又急不可耐地说:“你帮帮我,否则我活不下去了。”我诚恳地对老人说:“您慢慢说,如果能帮您,我保证尽力。”泪水再次充盈了他的眼眶,声音也再度哽咽,我不知该如何劝说,只能坐在他身边听他时断时续的告白。

老人姓张,建国时就已加入中国共产党,提到这一点,他似乎忘记自己的苦楚,眼睛明亮了许多,欣慰地告诉我,每年都有领导去看望他这位在包头为数不多的老党龄人士,这是他最自豪的,也是最骄傲的。接下来他的眼里又现出哀愁。他告诉我,困扰他的是他的小女儿,小女儿离异后带着孩子无家可归,是老人收留了她,因为怜惜她,老人在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决定去世后将房子留给小女儿,谁曾想小女儿拿到遗嘱公证书后,渐渐改变了过去的温和、孝顺,嫌弃、厌恶溢于言表。让老人最痛心的是女儿常与新找的男友及外孙女三个人围坐桌前品味佳肴,开心嬉笑,而无视老人的存在,老人只能蜷缩在小屋中独自品尝白水馒头。老人一直在隐忍,此次他再也忍耐不住,因为不小心把卫生间弄脏了,女儿揪住老人一顿谩骂,直逼老人快点去死。老人的心寒了,他想撤销遗嘱,让女儿搬出去,不想让无私的爱变为对自己深深的伤害。 

老人的陈述让我气愤和怜惜,如此不孝的女儿令人切齿,辛苦一辈子的老人晚年如此惨淡令人心痛。考虑到老人年纪大了,一则怕对所描述的事情不客观,二则老人在气头上,怕以后反悔,同时也为了慎重对待老人今后的生活,我没有立即为老人办理撤销遗嘱的手续,劝其先回家,等候办理。

考虑到老人撤销遗嘱的目的是要让小女儿搬离他的房子,担心双方将来起冲突。当日下午,我约见了老人的小女儿,想用亲情唤醒她的迷失。在了解情况后,我告诉她:“遗嘱公证书虽然在你的手里,并不代表房屋就归你所有,如果老人不愿意,可以变更遗嘱,也可以撤销遗嘱,如果你真的不希望老人撤销遗嘱,也不希望从家中搬走,你就必须善待老人、孝顺老人,让老人愉快地度过晚年。”我不曾想一个外表柔美的女子,霎时怒目而视,指责我收取了老人的好处,干涉其家事,并告诫我如果敢撤销遗嘱,后果自负,之后摔门而去,在走廊里怒骂。我不曾想我的善举换来恶语相加,也不曾想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女子内心会这样阴暗。那一刻我体会到老人的孤苦和无助。谁曾想第二天发生的事让我坚定了帮助老人解决问题的信心。

第二天,我刚到办公室,老人带着二女儿来到我处,只见二女儿眼睛青肿,脸颊带着血痕。老人告诉我,小女儿得知昨日老人来公证处是二女儿送来的,就把二女儿打了。两日来亲耳听到的、亲眼看到的,不得不让我认真思考:小女儿不孝已是不争的事实,老人要撤销遗嘱也是不可扭转的,但是撤销之后,小女儿搬出去,八十多岁的老人由谁照顾?日常饮食、生病怎么办?我不能只从工作角度出发,还要对老人负责。想到这儿我又与老人交谈起来,老人告诉我他有个大女儿,已退休,为人和善,能照顾他。为了慎重,我找来大女儿,经恳谈,大女儿同意照顾老人,并保证让小妹搬离父亲家,暂时住在她家。我听到大女儿的承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随后我找来二女儿,深度了解大女儿的品行,二女儿的一番话让我对大女儿的信任倍增。之后我放心地为老人办了撤销遗嘱公证。拿着公证书,老人如释重负,笑意写在脸上。大女儿拉着我的手,谢声不断。我不敢接受谢意,只愿老人真能远离苦涩,真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评析】

我们知道,为人子女当尽孝道,自古而言:百善孝为先。为人父母,当尽典范,你的一言一行就是将来子女的再版。本案中的小女儿对上不能体恤父亲的怜爱,对下不能很好地教导孩子,给孩子以不良的示范,实在令人堪忧。作为公证人员不是只承付公证的职责,还应承付对社会、对他人的职责,本案公证员从对老人负责的角度出发,了解事实真相,合理劝导,妥善安排,既从法律上保障了老人的遗嘱撤销权,又从生活上使老人得到关爱,让老人感受到人间真情。



借你一双慧眼

高宏


初秋的九月,秋高气爽,太阳暖暖的照在大地上,些许微风佛过柳梢很是惬意。此时赵琪正慵懒地呆在家里,享受午后静谧的美好时光。这时手机铃声突然响起,原来是妹妹打来的电话,要约她一同去逛街购物。这是个不错的主意,赵琪刚好打算为家里添置些东西,于是欣然前往。

在逛了整整一个下午后,赵琪与妹妹收获颇丰,手中提满了购物袋。满载而归的赵琪与妹妹搭乘上公交车,准备回家,一路上二人有说有笑,却料想不到一场祸事正渐渐临近。

公交车上的报站喇叭中传出柔美的语音提示:“XX站到了,下车的乘客请做好准备”。赵琪与妹妹的说笑被打断了,二人赶忙往车门口移动。然而这次公交车停靠的位置与往常不同,并不是在离马路牙子很近的地方,而是在与马路牙子一米左右的地方停靠,赵琪与妹妹并未注意到这点。二人一前一后从公交车上下来,还没来得及迈步走向路边的马路牙子,一辆拉西瓜的农用三轮车从马路牙子与公交车之间疯狂地冲向了赵琪和妹妹,并且从赵琪的身上碾过去直到撞到树上才停下来。

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赵琪突然倒在了血泊之中,被120送到医院的赵琪经过抢救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三轮车从身体上压过造成的创伤不是几个月能恢复的。屋漏偏逢连夜雨,在交警部门处理此次事故时,赵琪的家人了解到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肇事三轮车车主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原来车主是一个外地来包务工人员,平常以贩卖西瓜养家糊口,挣的钱只能维持最低生活,对于赵琪的高额医疗费根本无力承担。怎么办?赵琪还躺在医院里,承受着巨大的痛楚,病人还需要救治,巨额的医疗费使赵琪的家人一筹莫展,既然从三轮车车主这里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公交车在这次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呢?赵琪家人想到,如果那天公交车在马路边正常停靠,即便三轮车冲过来,也会因为与路边的距离问题撞在公交车上,这样就不会发生前面的惨剧,所以公交车在此事故中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公交车没有正常停靠一事是家人从赵琪妹妹那里听说的,口说无凭,必须拿出证据才能让公交公司心服口服地介入到此次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于是赵琪的家人开始在公交站附近寻找有利证据。在茫茫人海中漫无目的地寻找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然而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靠近公交站牌的一家底店门口安装的摄像头恰巧摄下了那天发生的惨烈一幕,而且影像特别清晰。找到证据的赵琪家人欣喜若狂,但随之而来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由于底店监控摄像头摄下的影像是不断更新的,储存满后自然就会被删除。这些影像资料至关重要,将来会成为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的直接证据,怎样才能将这些影像资料完整地、合法地固定、保存下来,不会引起别人的争议?

赵琪的家人左思右想,突然想起以前听广播时似乎听到公证处的宣传,公证处不就是证明的机关吗?不如到公证处仔细问问。赵琪的家人迫不及待地赶到公证处进行咨询。公证员告诉他们应当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如果赵琪的家人自行取证,那么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将会遭到质疑,而公证处是国家法定证明机构,公证处通过法定程序将影像资料提取并固定、保存下来,是最好的取证方式。最后赵琪家人选择了公证。由于监控摄像头的影像资料随时都有被更新、删除的可能,公证员在受理了赵琪家人的公证申请后,立即随同另一名公证人员、摄像拍照人员及赵琪的家人来到了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这家底店。说明来意后,大家一起来到监控室的电脑前,由电脑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将那天的影像资料复制到“U盘”上,公证员详细记录了电脑操作员的每一个操作步骤,并现场录像、拍照,最后将“U盘”进行了封存。之后公证员加班加点,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之后,赵琪的家人直奔交通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递交了这份公证书。最后公证书被交管部门采纳,成为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直接证据。至此,赵琪的家人终于松了口气。

【评析】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公证法律宣传的逐渐普及,日常生活中需要公证的事情越来越多,而保全证据公证是众多公证事项中的一种。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效力正被更多的人所认可。

本案中公证处通过保全影像资料复制到“U盘”的过程,及时将今后可能灭失、难以取得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固定、保存下来,为当事人下一步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而取得合理赔偿奠定了基础。公证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也必然决定了取证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全面性。这是当事人自行取证所无法比拟的。


文苑花雨


我成长   我变化

陈默


五年的时间会经历什么、改变什么?我一直在想,人生有多少个五年,如果这样计算,我们这一生要经历多少、改变多少!

从大学毕业到现在一晃五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五年我经历了人生中重要的阶段。

刚刚大学毕业的时候,我还是一个懵懵懂懂的孩子,对于将来是什么样子没有想象过,只是觉得又一个生活开始了。当时的我还不知道自己要面临什么样的工作环境、遇到什么样的同事。都说环境可以改变一个人,现在回想起来自己真的有了很多的变化和改变。

刚参加工作时,我对这份工作很好奇,上学的时候学的是法律,但对公证的了解少之甚少,不知道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干什么?同是法律工作,但是公证却很少被人了解。越是这样,我越想了解,无形中促使我读了很多书,那时我才知道公证是什么。

工作和学习是两种不同的环境,一毕业就上班,需要一段时间适应,这段时间同事给了我很多帮助。从基础工作到接触当事人,每当遇到问题或者麻烦的时候,就会有人站在我身后伸出援助之手,我一直坚信我背后有一个强大的后盾。记得刚上班不久,单位受理了一个批量公证,当时人手不够,我一个人在现场负责接待、咨询,同时还要审查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充分。因为一个人在现场办公,有些事情不会处理,而且遇到刁蛮的当事人时不知道该怎么办,因此我很害怕独自去工作现场。细心的同事发现了我的胆怯,主动提出和我交替去现场,以此缓解我心里的恐惧。那段时间一个公证员带着我们两个新人,又要办民事证,又要办经济证,解答咨询、做笔录、出证、装订,经常不停地忙。尽管如此,我依然很开心,是因为身边有可以依靠的兄弟姐妹。虽然忙碌,但很充实!现在回想起来依旧觉得心里暖暖的!

从陌生到熟悉,需要真诚相待!五年多的时间,我们从互不相识的陌生人,到相助相敬的好同事,我很感激!感激来到了这个相亲相爱的大家庭、感激遇到了陪伴自己成长的友人、感激他人对自己无私的帮助,感激收获的一切!

接触的时间长了,发现公证工作不像我想的那么简单,每天会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每每接待当事人的时候都需要我们学会理解、宽容、聆听和耐心。很多时候我们常常听到当事人抱怨办理公证手续繁琐、准备材料困难,当时我未能完全体会其中的苦衷。直到有一天我自己去办事,因材料不合适,前前后后跑了五次。五次的往返让内心涌出莫名奇妙的怒火,这时我才真正理解了当事人的辛苦,也学会了宽容。一个微笑、一份理解、一份耐心,所产生的力量是你无法预料的!

以前我一直认为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只要知道他们是办什么公证,告诉他们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就可以了,没有意识到聆听的重要性,而且从心里不想了解与案件无关的事,态度上难免严肃认真。突然有一天我发现了聆听的重要性!那天有一位当事人来办证,她是个四十多岁的女士,办理的是常见的继承权公证,开始的时候她总是默默不语、静静的坐在那里等着审查材料,我只是觉得这个当事人很安静、没有任何抱怨,问什么答什么。当我来到她家见了她的婆婆才知道她经历的事,她用颤抖的声音告诉我:“你知道吗,我丈夫经常上夜班。每到这个时候我心里就很矛盾,晚上睡觉不知道要不要开手机,很怕半夜接到电话,如果真的接到电话就表示他出事了。那天半夜电话铃响的那一刻,我知道他出事了。”我坐在她身旁握着她的手听她的哭诉,此时我明白了聆听的重要性。虽然公证工作要求严谨,但工作态度不该是冷冰冰,而是给人温暖!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更要做心灵的抚慰者。当他人拉着你的手,不停地说着谢谢时,忽然间所有的不理解和劳累一下子烟消云散!此时我体会到胸前国徽沉甸甸的分量。

工作中我们常遇到各种背景的当事人,当中也有触犯刑律正在接受法律制裁的人。虽然说不上歧视,但是说话的语气总带有一些主观色彩。一次和同事去监狱办证,同事的一句话让我体会到尊重的重要性。“我是公证处的公证员,这是我的助理,今天你的家人向我们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虽然你现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你的民事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我看到他的眼睛晶莹闪烁,这时我才知道一句话会有什么样的力量和后果。

五年多的时间,我在这里经历了人生中最重要的阶段,有一群相亲相爱的兄弟姐妹陪伴着我。从他们每个人的身上,我学会了很多、也明白了许多,懂得了聆听、理解、宽容和感恩!我觉得自己成长了,从一个孩子,变成了能担当重任的公证人员!


蜗牛的脚步

刘雪飞


2008年5月6日,怀揣着梦想与期待,带着青涩与稚嫩,我走进天泽公证处,成为其中的一员。由“双肩包”到“小坤包”的蜕变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刚来的那些日子我每天都在与自己的思想做斗争,新环境的陌生、新文化的认同、归属感的寻找……

日子一天天过去,一路走来,一路成长,一路感激。

刚出象牙塔,对外面的世界充满好奇又伴有畏惧,面对陌生的环境、陌生的同事,该如何去应对?当主任第一次把我介绍给办公室的同事,看到她们的笑脸时,当因家远,同事热情邀我一起午餐时,同事间的情谊让我的畏惧减少了许多。

就这样带着一种离开校园进入社会的好奇心,带着对职场生活的美好向往开始了我新的征程。

我的工作是文秘,每天要阅读大量的书刊、信息并熟悉写作技巧。也许因为新人的缘故,领导并没有让我涉及过多的工作,可看着他人忙碌的身影,突然有种圈儿外人的感觉,但我坚信蜗牛要想与大家共享那片阳光,走进同属的那片天,就必须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往前走。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累积,我的事情逐渐多了起来,写材料时不再思绪不清,胡子眉毛一把抓,面对十几页甚至几十页的汇报材料,也不再畏惧。

2009年8月在做文秘的基础上,我又接到了一项新工作——管理档案。档案员的工作看似简单,但做起来却是另一番景象。习惯了粗心大意的我,逐渐具备管理档案的“三心”:一是耐心,不能因为每天都重复相同的工作而掉以轻心,也不能因为每天看着堆积如山的档案需要整理就失去耐心;二是细心,细心地整理好每一份公证卷宗,细心地编好页码;三是责任心,要妥善保管好接收的每一份公证档案,不能丢失,还要保证档案室的干燥整洁。

我坚信一个人若想成长的更多更快,那他就必须接受更多更大的挑战。如果在挑战面前缩手缩脚,成长的机会也会毅然离你而去。我的成长就是在领导的信任下得到放飞,最终我以放飞后的成长来回报领导的信任。

2010年为纪念公证法颁布五周年,我受领导的委托,独自承担联系宣传场地、媒体记者、宣传展板内容的编写及版面设计等等整套流程,一周的准备,换来了宣传活动的圆满成功。“回顾2010,给力2011”昆区公证处新年联欢会,从活动的策划、场地安排布置、节目的安排到主持人的妙语都是我构思的展现,联欢会得到了司法局领导和全处同仁的好评。

2011年,我处乔迁新址,新环境需要新气象、新面貌,为了向他人展示我处的业绩,宣传我处,我利用PPT将我处的办公新址,转制以来内部管理、文化建设、业务拓展和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以文字配图片说明的形式直观形象地展现了出来。为了让PPT更具“生命力”,给观看的人员带去视觉和听觉上的震撼,我将配好的录音插入到了幻灯片中。为了确保幻灯片与配音的适时衔接,我反复排演。功夫不负有心人,恰逢今年中国公证协会会长和司法部的领导莅临我处指导工作,我处的发展变化和文化建设,给领导留下深刻印象,并得到好评,这让我非常欣慰。

弹指一挥间,来公证处三年有余,从小刘变成了刘姐,改变的不仅是年龄,更多的是处事方式和对待工作的心态,因为有领导的信任、有同事的关心、有三年的磨剑经历,就算遇到再新的事物,再大的压力,我已不再胆怯,勇敢的将头探出背后原本用来保护我的小屋,挥剑斩棘。我知道蜗牛的脚步虽然慢,却是踏实而坚定的步伐,只要坚定信念,永不停歇,终将到达峰顶,因为蜗牛为梦想而生。


雲曦

薄薄的初阳,浸润着丝滑的肌肤,

默然的情怀,蕴藉着淡淡的幽思。

金黄的叶片,在天际中翩跹,

飘落的一地风景,似绵长悠远的期盼。

馨香的玫瑰,在温室中婀娜,

纤柔的一汪花泉,似雨露沁入的春晖。

岁月的留痕遮抵不住蓬腾的心焰,

悄默的生日在片片祝福中阑珊。


柔柔的雪花,舞动着娇媚的水袖,

酣嬉的脸庞,交辉着生命的鲜活。

醉人的酒香,在冬日里弥漫,

温情的一缕阳光,似无韵无弦的天籁。

呢喃的细语,在心海中漫漾,

飞扬的一抹红韵,似无声无息的琼浆。

灰涩的旷野掩映不住绿意的勃发,

娴雅的春日在款款期待中飘至。


雲曦

耘一抹清雅之水,

拘一颗相思之珠,

红霞层叠韵苒,

飞旭飘逸舒畅,

似行云流水,

似婀娜漫舞,

啄之沁心,

吻之绯红,

飘悠悠灵犀闪烁,

香浓浓瑰丽无比。

   ——品普洱茶膏有感


雲曦

时光如白驹过隙,

一晃神,一转身,

那个寄放青春岁月的角落,

那个领略知识海洋的地方,

匆匆一别,已是三年。


曾经的三年,虽然并不顺利,

时而风雨飘摇,时而云淡风清,

此时,都变成了心底挥洒不去的留恋。

只因为那些回忆,

精彩的、荒唐的、青涩的。


岁月如匆匆一瞥,

一杯酒,一场梦,

那些曾经天真的笑容,

那些曾经真挚的泪水,

梦回旧地,亦是幸福。


流转的时光,一切仿佛只是瞬间,

时而孜孜追求,时而失望沮丧,

又想起你,我的母校,包头师范学院。

还有断不了的思念,

温暖的、单纯的、清澈的。



雲曦

那一天,你飞到地球的另一边,

星球的自转让你我成为白昼与黑夜,

闪亮的双眸拨动着无眠的琴弦,

昔日的美景迟迟不能复现。


有一天,你受到梦幻的迷眩,

虚境的画面让你我成为牵挂与思念,

横亘的银河澎湃着相念的心弦,

牵手的清妙何时才能如愿。


这一天,你来到似曾熟悉的航站,

时差的轮转让你我成为现在与从前,

既定的行程焦灼着归航的情弦,

永恒的相守才是不变的誓言。


专家解惑


兄妹之间是否有继承权


黎先生咨询:我妹妹黎敏离异后一直未再婚,无子女。黎敏今年因病去世留下一套属于个人的房产,我们的父母早年去世。请问在妹妹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我有权利继承她的遗产吗?

陈默解答:黎先生有权继承黎敏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黎先生的妹妹黎敏去世时没有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黎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而黎敏离异后未再婚,且无子女,父母又先于其死亡,故黎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黎敏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黎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所以黎先生作为黎敏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黎敏的遗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借款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吗


杨女士咨询:2010年4月我为做空调生意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张某一直未将借款给我,请问:我们所签《借款协议》是否生效,张某是否会凭此协议要求我还款?

杜学渊解答:所签《借款协议》没有生效,张某无权要求杨女士还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虽然杨女士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是由于张某没有实际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杨女士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所以张某无权凭《借款协议》要求杨女士还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   消费者向谁索赔


陈女士咨询:我在一家底店买了件皮大衣,一个星期后发现袖子有脱皮现象。我找店主要求退货,店主不答应,他们只同意修复。我想找消费者协会,可发现店主使用的是他人的营业执照。请问,店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向谁索赔?

池锦慧解答: 你既可以向店主索赔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属违法经营。如果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要求违法经营者赔偿,也可以要求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未约定保管费用  可否要求支付


王女士咨询:我于2009年6月购买了一批钢材,当时未提货,卖方口头答应帮我存放,10天后我去拉这批钢材,卖方要求我支付这段时间的保管费,请问这笔保管费我该支付吗?

池锦慧解答:可以不支付保管费用。

王女士与卖方并未约定保管费用,事后对保管费的承担也未达成合意,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保管是无偿的,因此王女士可以不支付保管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何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王女士咨询:我和丈夫离婚后,孩子由前夫抚养。今年前夫下岗,无力抚养孩子,为了让孩子获得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现在我想抚养孩子。请问:如何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杨明宇解答:离婚后,如一方或双方的生活情况、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本案中,王女士的前夫下岗,无力再抚养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王女士可与前夫就抚养权的变更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法律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产  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房屋


刘女士咨询:我与丈夫2000年结婚,2005年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登记在丈夫名下。最近我发现丈夫背着我卖了此房,并办理了房产过户,请问我能否向购房人追回房屋?

杜国平解答:如果购房人是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房价,而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刘女士则不能追回房屋。

房屋是刘女士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将房屋处置,侵害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作为房屋的受让人,即购房者,如果已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且其相信丈夫有完全的处分权,而且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则购房人的行为是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刘女士无权向购房人收回房屋。刘女士的损失,可向丈夫追偿。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   出租人可否解除合同


李先生咨询:2008年我与王飞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一间平房租给王飞做仓库使用,租期三年,但是2010年王飞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此房转租给第三人,因合同对转租未做约定。请问:我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房屋?

冯锡如解答:李先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转租房屋,是一种侵权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如何申办出生公证


刘先生咨询:我要去新加坡留学,需要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需要带哪些证件?

池锦慧解答: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您需要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或医院出生证明(原件)去公证处办理即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无过错的肇事司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吴先生咨询:我朋友为省事翻越隔离护栏横穿马路,被对面过来的车撞伤了,肇事车没有过错,请问我朋友花费的医疗费能否向肇事司机索赔?

全良解答:吴先生的朋友只能就保险公司赔偿费用的不足部分向肇事司机索赔。

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肇事司机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能否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咨询:2010年8月我买了一辆电动车,一个月后因电动车前叉断裂导致我摔倒受伤,经诊断右手小指骨折、面部及身体多处擦伤,医药费也花了很多。请问我能否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冯锡如解答:如果确因电动车质量问题,王先生可以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王先生可以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时一定各占一半吗


李女士咨询:我与王利2005年结婚, 2011年购买了一套价值45万元的房子,因为我们手中只有20万元,其余房款是双方父母筹的,其中我父母出资20万元,他父母出资5万元,后因王利执迷于赌博,我决定与他离婚,可王利提出离婚可以,房产必须分走一半,请问:我真的必须给他一半房产吗?

李晶解答:李女士不必分一半房产给王利。

房子虽然是王利与丈夫婚后取得,但因购房款是由双方父母和李女士夫妻共同筹集,其中李女士与丈夫出资的2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每人各占一半;李女士父母出资的20万元和王利父母出资的5万元,应视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这样李女士为购房出资30万元,王利出资15万元,如果离婚,该房产应按夫妻各自的出资份额分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中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哪份遗嘱有效


王先生咨询:父亲生前在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指定去世后房产由我继承,后来父亲自己又写了一份遗嘱,把同一房产留给我弟弟,请问:父亲的哪份遗嘱有效?

袁冬晨解答:从遗嘱设立的形式上讲,公证遗嘱有效。

我国《继承法》规定,设立遗嘱有五种形式,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可以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本案中,虽然王先生父亲所立的自书遗嘱在公证遗嘱之后,但是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所以公证遗嘱有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婚后公婆为丈夫购买的房产,妻子能否分割


王女士咨询:我结婚一年后,公婆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且登记在丈夫名下,现我们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要离婚,请问:我能否分割这套房产?

王雅莉解答:如果王女士与丈夫对房产未做夫妻共有的书面约定,离婚时王女士无权分割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此规定,此房应属于丈夫个人所有。同时我国对夫妻财产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如果夫妻对婚前财产或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有约定的,离婚时按照约定分割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丈夫对房产未做约定,离婚时王女士无权分割。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放弃继承权


李女士咨询:我丈夫意外离世,没有留下遗嘱。我与丈夫共有一套房产,我想办理继承权公证,把房子产权全部转移到我的名下。按照法律规定,公婆有继承权,婆婆愿意把房子给我,可是公公患精神病,神志不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请问:婆婆可以代公公放弃继承权吗?

周玲解答:一般不可以代理放弃继承权。

因李女士的公公患有精神病,神志不清,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婆婆是公公的法定代理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代理行为无效,且法定代理人一般不得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所以,李女士的婆婆作为公公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公公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房主转让出租房屋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郝先生咨询:2011年6月我与贾女士签订了租期三年的合同。一年后贾女士张贴售房广告,想出售租给我的公寓,并征求我的意见,我明确表示不购买。5个月后,贾女士将此房顺利出售,并与购房人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新房主认为房主变更我与贾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便要求我搬离此公寓。请问:房主出卖出租房后,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苏伟解答:房主出卖出租房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我国采取的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在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转让后,原租赁合同并不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而无效,新房主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债务转移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蒋先生咨询:朋友向张海借钱,让我做保证人,后来朋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跟张海协商后将债务转给了另外一个人,我是否还要对此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袁冬晨解答:蒋先生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期间,债务人转移债务不仅需要和债权人达成合意,而且需要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只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责任才继续有效,否则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蒋先生作为第三人为朋友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将债务转移给他人时,未取得蒋先生书面同意,因此蒋先生对此债务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何申办亲属关系公证


李女士咨询:我准备去澳洲探望姐姐,需提供“亲属关系公证”,请问我该怎么办理?

  池锦慧解答:亲属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与关系人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您作为申请人应先去你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然后带着派出所的证明和你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你姐姐(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旅行证的复印件去公证处办理即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外国人能在中国境内私自谋职吗


张先生询问:我的朋友是俄罗斯人,前一阵子因为在本市私自谋职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请问这样处罚是否合法?

高宏解答:合法。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应聘或受雇,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如果自谋职业,应经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如果未经批准私自谋职,可以对其处于1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该处罚是合法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八条: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以父母名义出资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女士咨询:我与丈夫杨某准备离婚,现在住的房子是公公单位的房改房,房屋所有权人是公公的名字,但房改款是我们夫妻共同支付的,请问,我与丈夫离婚,我是否有权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

田凌云解答:王女士无权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房改房是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者使用该公房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房改房具有身份性、优惠性的特点,即购买房改房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同时单位根据职工的工龄给予价格上的优惠。

本案中王女士夫妻虽共同出资购买了父亲单位的房改房,但因房改房自身的特点,使其所有权归属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所有权人仍在父亲名下。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故该房产仍属于杨某父母所有,所以王女士与丈夫杨某无权对该房产做出分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马先生咨询:去年5月我与朋友注册成立一家机电公司,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时我实际出资30万元,朋友实际出资20万元,剩余的出资在两年之内缴足。现在我要转让自己的股权给王海,朋友也同意转让,请问,我是否有权转让?

田凌云解答:马先生有权转让股权。但马先生应当将出资情况告知受让人,因为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将对马先生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要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具有股东身份,同时拥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即使出资额不足,也不能因此否认其股东身份的存在或者限制其转让股权,但这种瑕疵出资必然会导致受让方所受股权的瑕疵,因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出资情况如实告知受让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规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接第八期)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闻链接


热点关注


南京开通全国首家公证微博


 2011年3月1日,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公证协会在新街口洪街广场举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六周年,“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暨“南京公证”官方微博开通宣传活动。“南京公证”微博是全国首家经认证的公证官方微博。


山东省成立全国首个公证讲师团


  2011年3月2日,“山东公证讲师团”在第九届“齐鲁公证论坛”上正式组建成立。这是全国公证行业组建成立的第一个省级讲师团。



交警不得收现金罚款  违者将坚决清除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2011年11月24日在“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视频会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实行罚缴分离,罚款必须通过银行上缴国库。谁收“黑钱”搞“三乱”,谁就是公安机关的败类,必须坚决清除出公安队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全国31个身份均已放开双独家庭生二胎政策


  2011年11月25日,河南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中增加了独生子女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农民夫妻只生一女孩的亦可生二胎。在此之前,全国30个省份都已实行此政策,河南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实行此政策的省份。



央行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2月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公安部摧毁两个特大拐卖儿童团伙解救178人

2011年11月30日,四川、福建、山东、云南等10省区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08名,成功解救儿童178名,取得打拐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最大战果。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银行四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发出通知,指出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乞讨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央行要求满足首次购房家庭贷款需求


央行于2012年2月7日下午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央行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并提出“满足首次购房家庭的贷款需求”。这是央行继住建部之后再次释放满足首套房贷需求的信号,此举使市场对于首套房利率放开的预期进一步增加。


学校周边200米内禁开网吧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1年12月6日下发关于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文件。为保护校园文化净土,文件专门为学校周边设定“禁行红线”:200米内不许开网吧,周边不得开办“迪厅”等娱乐场所。


复旦退出自主招生联考 将试行中学校长推荐选拔

自2012年起,复旦大学将在全国(苏浙沪除外)试行“推优直选”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生办法,即由中学校长推荐优秀学生、大学综合评价入学的一种人才选拔模式。


甘肃首次明确校车特权  机动车遇校车须让行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2012年1月1日起,校车享有的一些“特权”,如“校车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应当让行”等。



工作动态


※2011年3月3日,天泽公证处按照《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对三名执业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经过被考核人述职、民主测评和小组评定,公证员丛宝华被评为优秀,公证员田凌云、高宏被评为合格。

※2011年3月21日至31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助理王茂和王雅莉前往北京参加了为期十天的“第三期公证员任职前培训班”并顺利通过任职考试。

※2011年3月25日,昆区司法局副局长刘越红带领5名考核组成员对天泽公证处和公证处主任2010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组重点检查了天泽公证处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内部管理和工作实绩,通过检查,考核组认为公证处工作踏实、用心,对外宣传力度强。

※2011年3月25日,天泽公证处参加了昆区司法局在包百步行街举办的“纪念综治两个《决定》颁布二十周年”法制宣传活动,公证员针对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实际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现场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400余册。

※2011年3月25日,天泽公证处参加了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在阿尔丁南社区举办的“红歌嘹亮扬正气,平安和谐促发展”的宣传活动,现场解答群众咨询30人次,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500余册。

※2011年3月29日,天泽公证处为员工精选书籍《你到底在为谁工作》,让大家从书中感悟道理,坚定执业信念,并在阅读后写出心得体会。

※2011年4月,天泽公证处采用全国公民身份证网上核实系统,对当事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实。

※2011年4月,天泽公证处通过案例的形式考核公证人员办理股东会决议和保全证据公证的操作流程及实践中的应变能力。

※2011年4月15日,天泽公证处公证人员积极参加“昆都仑区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为村民解答法律咨询,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400册。

※2011年4月22日,天泽公证处派员积极参加昆区司法局在蒙古族小学门前举办的以“贯彻落实党的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为过往群众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300册,解答群众咨询20余人次。

※2011年4月25日、26日天泽公证处召开了第一阶段服务社区述职报告会,处内20名法律志愿者介绍了下社区、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开展法律宣传的感受,并积极献策,筹划下一步的做法和设想。

※2011年5月9日天泽公证处组织全处人员聆听红色之旅的感受,我处两名赴井岗山等革命根据地参观学习的人员从自身出发,联系工作实际向全处人员阐述了红色之旅的所见、所闻、所感。

※2011年5月,天泽公证处6名公证人员撰写了10类金融公证事项的流程范本,作为全处人员的培训教材。

※2011年5月1日至3日,天泽公证处组织处内人员游龙庆峡、登长城,欣赏祖国壮美河山。

※为了重温“红色之旅”,接受红色教育,2011年5月12日,天泽公证处7名公证人员参加了包头市公证协会组织的 “红色之旅”教育活动交流会,公证员助理周玲在会上做了典型发言。

※为坚定执业信念,恪守职业道德,2011年5月18日天泽公证处组织处内人员进行集体宣誓,让大家铭记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的使命,在心中确立使命感,强化自身的责任感。

※2011年6月10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助理李光在建设银行包头分行会议室为信贷员和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做了《身份证、结婚证真假识别技巧》培训,幻灯片与真假证件的对比,增强了培训人员的识、辨能力,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纪念建党90周年,2011年6月20日下午,天泽公证处作为昆区司法局合唱团的一员参加了在包钢文化宫举办的昆都仑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红歌颂党恩’歌咏比赛”,获得二等奖。

※天泽公证处从2011年6月开始,每天上、下午定时播放20分钟音乐,以舒缓工作疲劳、释放工作压力。

※2011年6月4日,天泽公证处以《昆河公证》第八期为内容对全处人员进行闭卷考核,以此检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6月27日针对考核情况召开评析会。

※2011年6月20日至6月25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丛宝华参加了中国公证协会在湖南长沙举办的《全国2011年保全电子信息证据公证培训班》,掌握了办理保全电子信息证据公证需具备的技能,增强了风险防范意识。

※2011年7月1日,天泽公证处组织处内人员观看了纪念建党90周年献礼影片《建党伟业》,以增进公证人员对党的了解,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坚定执业信念。

※2011年7月始,天泽公证处利用下班时间在我区人口密集地,如广场、夜市、沿街底店等地向市民免费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第六期和第七期8000余册 ,以宣传法律知识、公证知识,真正使《昆河公证》成为民众的法律指南。

※2011年7月21日,天泽公证处副主任田凌云结合PPT在招商银行为信贷员做了真假身份证明识别技巧的培训。

※2011年7月23日上午,为进一步提升处内职工的综合素养,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天泽公证处举办了首届辩论赛。此次辩论赛共分两组,经过陈词、攻辩、自由辩论、观众提问、总结陈词五个环节,民事组丛宝华队和经济组袁冬晨队因团队协作默契获得团体奖,辩手丛宝华和李光因表现出色获得最佳辩手奖。

※2011年7月25日,天泽公证处利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全处人员观看了纪录片《中国共产党党史》,使员工进一步了解党的奋斗历程,感受革命先辈的动人事迹,坚定理想信念,激发工作热情。

※2011年8月1日,司法部王勇处长率领的全国优秀公证处考评团莅临我处检查指导工作,考评团对我处文化建设、内部管理、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普法刊物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我处工作有创新、管理有思路、做法有新意。

※2011年8月始,天泽公证处利用每周处务会时间培养内训师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如丛宝华、王茂、李光和陈默等作为内训师为全处人员培训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身份证、结婚证真假识别技巧和围绕《婚姻法解释三》、《继承法》等内容的法律讲座等。 

※2011年8月8日,天泽公证处建立了处内QQ群和飞信,以便处内人员及时掌握通报内容。

※为了提升帮扶共建单位包头市诚信公证处防控风险能力,坚定执业为民的信念,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向。2011年8月10日天泽公证处为其送去了一台身份证识别仪、一套纪录片《中国共产党党史》、两本书籍《你到底在为谁工作》和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第八期15本。

※2011年8月15日,天泽公证处开展了以“我成长 我变化”为主题的宣讲活动。10名公证人员畅谈了自己在公证处的成长体会,引领大家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知晓如何在市场中发展自己、丰富自己。

※2011年8月22日始,天泽公证处利用每周一的业务学习时间,培训授课师、完善讲座内容,然后将通过培训的志愿者输送到社区,在社区开设普法讲堂。

※为有效落实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活动,2011年8月23日天泽公证处红蓝两队志愿者分别制定了2011年度法律志愿者进社区宣传计划,各队分成三个小组下社区宣传、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今年共进驻69个社区。

※2011年8月24日下午,天泽公证处的法律志愿者在团结大街十一号街坊北社区开设了普法讲堂,并为社区居民发放了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宣传手册《做社区志愿者是法律职业人的使命》。

※2011年8月28日是《公证法》颁布六周年,天泽公证处在包百步行街搭起拱门、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举行了大型普法宣传活动,以欢庆我们的节日。

※2011年8月30日至9月6日,天泽公证处主任参加了市公证协会举办的赴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考察学习活动,学习和借鉴新疆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在公证管理及公证处在产权登记和物权转移公证业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2011年9月14日,天泽公证处与包头市新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为物业公司的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担当义务法律顾问。

※2011年9月16日,为了提升帮扶共建单位通辽霍林郭勒市公证处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执业能力,我处将日常办证中总结出来的真假身份证明的识别技巧和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第八期、《公证员办证参考》等法律书籍邮寄给霍林郭勒市公证处。

※2011年9月17日,天泽公证处法律志愿者利用休息时间,深入较为偏远的哈业脑包、乌兰计、背锅窑和新光村开展普法宣传,现场为村民答疑解惑,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法律志愿者手册《做社区志愿者是法律职业人的使命》1000余册。

※2011年9月21日,天泽公证处以社会管理创新为构想,以公寓居住的老人为服务对象,提倡以房养老新思路,在内蒙古惠德老年公寓设立了法律服务站,签订《义务法律服务协议》,为公寓的老人送去普法刊物和毛毯。

※2011年9月27日,为了表达对天泽公证处公证员助理李晶的感激之情,当事人给我处送来印有“公正廉洁、一丝不苟”的锦旗。

※2011年9月30日,天泽公证处指派资深公证员围绕《刑法》、《公证法》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乌兰计九三七四八部队的官兵着重讲解了公证的四大职能和暴力犯罪的相关知识。

※为了检查处内人员的办证质量,做到查漏补缺、及时整改,天泽公证处成立了公证质量检查组,从10月9日开始,分三个阶段,对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办结的各类案卷进行抽查。10月25日我处通报了公证质量检查情况,责成各部门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办公室。

※2011年10月15日,天泽公证处14名公证人员聆听了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资深公证员李全息所做的关于明信公证处的发展、公证理念和公证证据规则、效力责任为内容的专题讲座。

※2011年10月31日上午,包头市公证质量检查组对我处质量检查情况进行了验收。通过评查,检查组认为我处办证严谨,谈话笔录细致全面,证明材料充分,内部管理规范、扎实、有序。

※2011年11月5日,天泽公证处房地产部工作人员热情、耐心、细致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余丽的好评,余丽给我处送来感谢信。

※2011年11月7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丛宝华参加了自治区公证协会举办的以“科学发展,公证为民”为主题的演讲比赛,丛宝华因表现出色获得演讲比赛二等奖。

※2011年11月11日,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中国公证协会办公室副主任张雪松、中国公证协会会长秘书毛剑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巡视员岩英、律公处处长王向东、副处长刘勇维一行6人莅临包头市天泽公证处视察工作。段会长对我处的各项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我处虽然地处区级公证处,但各项工作细致、有特色。一是政治上坚定;二是特有的文化管理模式是第一家;三是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奖惩分明;四是对各部门的管理人性化,管理细致入微;五是宣传工作搞得好。

※2011年11月17日,天泽公证处派员参加了第十八届西部公证工作研讨会,并在西部公证论坛组委会举办的联谊会上代表内蒙公证行业为大家展示了独舞《乳香飘》,精湛的舞技和优美的舞姿博得组委会和现场观众的一致好评。

※2011年11月18日下午,昆区政法委在天泽公证处召开了昆区政法系统“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法文化建设和创新型组织建设”观摩学习座谈会,与会人员均做了典型发言,认为我处小而精,文化氛围浓厚,制度健全,宣传突出,管理体制科学。昆区政法委书记徐友清对我处的各项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我处理念新、工作实、管理细、业务精、有品位。

※2011年11月24日下午,天泽公证处法律志愿者周玲、王茂到所服务的友谊18#三委,悬挂横幅,身披绶带,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咨询,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100册。

※2011年12月3日天泽公证处15名公证人员参加了包头公证协会举办的2011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班上,我处公证员丛宝华和公证员助理李光分别为参加培训的人员讲解了电子文书保全证据公证和当事人身份证明识别技巧。

※2011年12月4日是全国第11个法制宣传日,天泽公证处兵分三路,参加了昆区司法局在包百步行街、乌兰小区和白云路第五社区举办的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为前来咨询的民众提供耐心细致的解答,向民众发放普法刊物《昆河公证》600册和志愿者手册《做社区志愿者是法律职业人的使命》200册。

※2011年12月6日中午,天泽公证处以自制的10类金融公证事项的流程范本为内容,对经济部人员进行了闭卷考试,以检测员工的办证技能。

※2011年12月9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丛宝华和公证员助理李光在呼伦贝尔盟公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上为广大公证人员讲解了电子文书保全证据公证和当事人身份证明识别技巧。

※2011年12月9日,当事人朱翠花为表达感激之情,为我处公证员助理陈默和王茂送来印有“替百姓分忧,为人民造福”的锦旗。

※2011年12月12日、12月19日天泽公证处召开了2011年度职工述职报告会。会上,述职人员从工作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地总结了2011年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2012年的工作提出构想。

※2011年12月26日,为了表达对天泽公证处公证员助理王茂的感激之情,当事人赵丽华为我处送来印有“一心为民,公正公平”的锦旗。

※2011年12月28日,天泽公证处按照《2011年度目标考核方案》对处内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经过被业绩公示、民主测评、自我测评和积分汇总,公证员丛宝华和王茂分获全勤奖和服务明星奖,公证员助理李光和李晶分获业绩奖和最佳进步奖,文秘刘雪飞获得服务保障奖。

※为了感谢和表彰为公证2011年缔造佳绩的人员,让员工以崭新的面貌迎接2012年,2012年1月13日,天泽公证举办了先进个人表彰暨2012新春联谊会。



公证词典


保管合同公证


保管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签订的保管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同性的活动。

    ※办理保管合同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其他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3)保管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凭证;

  (4)拟公证的《保管合同》文本;

  (5)如保管物为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易腐、易变质等特殊物品,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相应的许可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法人资格公证


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的活动。

       ※办理法人资格公证,申请人需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机关法人的资格证明为国家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法人的资格证明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为民政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的资格证明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任命书或聘任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法人从事教育、医疗、金融、保险、信息、旅店、保安等行业或从事有毒、有害物、压力容器、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等行业的,需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死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死亡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

  2、申请人与死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3、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部门出具的尸体火化证明等;

  4、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等;

  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3、土地、城建、规划、消防部门关于批准拆迁的文件;

    4、拟公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5、被拆迁房屋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公证,不能到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6、拆迁方、被拆迁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该协议公证;

  2、当事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先履行变更手续,再办理该协议公证;

  3、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公证;

  4、被拆迁房屋有共有人的,防止遗漏共有人。


合伙协议公证


合伙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合伙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

2、拟申请公证的合伙协议文本;

3、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应提交有关权利凭证;

4、合伙人与他人共有财产出资的,提供共有人同意出资的证明,如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合伙投资经营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证明等;

5、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对合伙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参与合伙的人是法律允许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合伙人条件有限制的,被限制的人不得参与合伙(如党政干部不得为合伙人)。


生活百事通


磨砂鞋的清理方法

     准备半盆清水,兑入30ML的洗涤灵,30ML的白醋,50ML的牛奶,搅拌均匀,把要清洗的鞋放入盆中,用软毛刷轻轻将表面的污垢刷干净,然后用清水漂洗干净。注意:一定要在荫凉通风的地方晾干,千万不要太阳暴晒。


天然的珍珠饰品如何保养

   珍珠的成分是含有机质的碳酸钙,化学稳定性差,可溶于酸、碱中,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戴珍珠首饰游泳或洗澡。2.远离厨房。3.羊绒布伺候。4.不近清水。5.需要空气。 6.避免暴晒。7.防硬物刮。8. 放平存放。9.定期检查,3年换线。


人身体常见的现象解析

    中医认为:

    一、麻:表明气能过来,而血过不来。

    二、木:麻得厉害了,就是木,是血和气都过不来了。

    三、酸:表明经络是通的,但是气血不足。

    四、胀:表明气很足,此类人是爱生气的体质,若体内的气出不去就鼓胀。

   五、痛:单纯性的痛则是因为有血淤。

   六、痒:表明气和血正在过来,伤口愈合的时候都会发痒,但这与全身发痒不同。


毛呢衣物的保养技巧

   毛衣、毛围巾只要洗净晾干后就可以收藏。呢料衣物多用干洗。干洗前可以先晒一晒,拍打一下上面的灰尘。有油污的地方,用布蘸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为清除得干净些,可以把它平铺在桌面上,盖上一条用热水浸后拧干的毛巾,然后用手在毛巾上轻拍。这样呢料里面的灰尘就会被拍打出来,吸在毛巾上。如果边打边用熨斗熨烫,除尘效果更好。


厚毛衣收藏窍门

     用粗毛线织成的蓬松衣物,很占地方,收藏也不易。这时,可将毛衣放进手提袋内,同时一并放入用纸包好的樟脑丸,封口以胶带固定。如将毛衣挂在橱柜顶端的挂钩上,更可节省空间,收取也很方便。


如何收藏皮鞋

   穿过的皮鞋,最好先解去鞋带或松开鞋扣,放在通风处晾干鞋内的潮气(在立夏以后、雨季之前,应将皮鞋舌头向上翻开,在不太强烈的日光下稍晒片刻),待鞋夹里和鞋托底全部干燥后,刷去里外灰尘,然后擦上鞋油,缚紧鞋带,并在每只鞋内放入两粒用薄纸包好的樟脑丸,放入塑料袋内,用绳扎紧,装进盒里,置于干燥的地方即可。


家具擦伤消除法

    如果家具漆面擦伤,末触及漆下木质,可用同家具颜色  一致的蜡笔或颜料,在家具的创面涂抹,覆盖外露的底色,然后用透明的指甲油薄薄地涂一层即可。


电视机省电窍门

   电视机节能可以通过如下几条途径:

   1、首先控制好对比度和亮度。

   2、其次控制音量,音量大,功耗高。

   3、省电的办法是观看影碟时,最好在AV状态下。

   4、看完电视后,不能用遥控器关机,要关掉电视机上的电源。

    5、给电视机加防尘罩。


如何贮存新茶

将一年所需的新茶买足,分装成若干小包,放进铁捅或玻璃瓶内密封起来,放入冰箱,随泡随取,直到来年新茶上市。这样,每年都能用上新鲜清香的茶叶。

1101510916

527462623

0472-6866295
0472-6866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