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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法泽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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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河公证》第十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 围观人数:12593

沉淀2012 幸福2013

 

  剥开记忆的花瓣,掀开那片片馨香,2012回溯在眼前。

  2012是天泽公证处改革发展的十年界址,我们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每一个里程都浓缩着天泽人的心血,承载着天泽人的努力,见证着天泽人的奋发。一切都沉淀在2012,我想说2012给予我们的是“信念、温暖、正能量”。正是这七个字激励着我们,使我们了然于世,坦然于心。

  基于对公证的“信念”,我们走上了公益之路,创办了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印制了《房产法律知识100解》,开通了“第一房产”法律热线,启动了“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打造精品法制社区”的活动。天泽人没有因公益而退缩,没有因无利而放噱。“天道酬勤,法泽惠民”始终是我们的信念,是我们疲惫时最有力的支撑!

  面对波澜,我们感受到“温暖”。这可贵的温暖来自于中国公证协会,来自于区委、区政府,来自于省、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各位领导,来自于关爱我们的社会朋友,是他们的肯定与鞭策,让我们在荆棘中看到坦途,在不安中看到曙光。我们化焦急于平静,从容面对突兀,淡定迎接挑战。

  2012我还要感谢为我们输入“正能量”的家人,没有家人的鼎力支持,没有家人的凝心聚力,没有家人的悉心关爱,没有家人的无私奉献,天泽公证处将不会得到百姓的认可,不会有一面面锦旗的高悬。

  2012沉淀的是温暖,2013积攒的是幸福。我相信在党的十八大的正确指引下,天泽人将继续秉承“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理念,让法治的阳光播洒到大地的每一个角落,让和谐幸福植根于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让天泽人无愧于公正的化身。

 

                                                                             李 琨

                                                                               二○一三 元旦

                                《昆河公证》赋

 

  阴山南麓,黄河北岸;水旱码头,草原钢城封城建郡二百又有余。黄河支流,天然分界;昆都仑河,文明古河静静流淌数千又百年。山水相谐,鹿城普华。昆河西岸,现代工业,拔地而起;昆河东岸,繁华街区,霓虹闪烁。赫赫名城,茁壮成长。昆都仑河孕育包头淳朴民风,滋养天泽人勤劳上进。

  念公证,国家证明权,乃国家公器,负预防纠纷之责,不拘于“随风潜入夜”之品格,更应举“入世构和谐”之大义。公证员,法律执业群体,乃国家证明权实施主体,怀秉法执业之心,不拘于“润物细无声”之追求,更应施“弘扬法治精神”之雄志。

  天泽人坚信“天道酬勤,法泽惠民”, 热衷公证,尊于法律,满腔抱负,但憾于无施展宣传之适合载体。时值丁亥年,主任李琨采人之谋,携天泽人创《昆河公证》,与昆都仑河一般,浸润包头。《昆河公证》以“公证视角”为特色,以“法泽惠民”为追求,以“弘扬法治”为己任,集知识性、实用性于一炉,融专业性、通俗性于一体,乃普法之优良载体,利社会、惠民生。

  壮志豪情,笔耕不辍。然时至辛卯年,创编第八期时,曾因人、物之力匮乏,工作忙而时不足,刊物内容之穷竭,时有停刊之念,后得益领导鞭策,方举力坚持。更于壬辰年第九期增设《文苑花雨》、《生活百事通》,以期内容丰富,受众更多。时光荏苒,时至癸巳年,《昆河公证》已是第十期。

寒暑易节砺一剑,《昆河公证》霜刃锋芒,日行其光,已为昆都仑普法之明珠,享誉鹿城。

 小议几种特殊的

保证主体资格及其延展问题

               ——记公证执业过程的思考

 

王 茂

引 言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常会遇到要求就各种各样的担保做公证,这说明笔者所生活的城市及社会对于公证制度的认可在提高,也说明笔者所生活城市的人们对担保制度的运用开始充分起来。下文是笔者对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各式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延展问题的看法。

正 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将由原来的熟人社会发展到一个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即经济发展改变社会发展的模式,社会进步的现状又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各项制度的设立、废止都是为了社会的发展,担保制度的设立就是典型代表。担保制度的设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不仅在我国还存在于其他国家。本文仅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论题进行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上述五种担保形式简单的可以划分为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和人的担保(保证)。本文仅就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担保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保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救济后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其地位相当于债务人,无需债权人穷尽救济途径即可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三、保证的性质

保证是一种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不直接提供物而凭借信用担保。

保证还涉及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等多种情况,以上只是笔者对保证的一个简单说明,为下文的论述起到一个铺垫作用,对于其他关于保证的规定不是讨论的重点,笔者不在本文进行赘述。

下文笔者将重点讨论几种特殊的保证主体。

1、村民委员会

在我国关于保证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谁可以成为保证主体进行了概括式的描述,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列举,也就是说没有法律直接规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担保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该解释就市场中的特殊主体能否成为保证人给予了明确规定,没有列举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主体。笔者同时也注意到司法解释在法条中采用“主要包括”这样的措辞,笔者认为法律并没有把谁可以成为保证人这个“窗口”关死,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还是可以被法律所认可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作为保证人首先要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也就是要有财产,再次是具备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身份。

那么村委会是否具备保证人的资格?

首先,村委会的“身份”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此笔者的认识是“村委会”本身性质类似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公司的“董事会”,他不是权力机构,只是一个进行日常管理的机构,属于“其他组织”。

其次,村民委员会是否拥有自己的财产。

依据上文的认识,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及村集体的日常管理机构,本身不是权力机构,以其名义实施的行为包括设立企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其实质都是其背后所代表的村集体和全体村民,我们一般常说的村里的耕地、宅基地等财产其真正的权力者是村集体和村民,村民委员会本身并没有自己的财产。

因此,村委会本身不具备成为保证主体的全部资格。

另,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反着推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笔者结合国家一贯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态度揣测上述法条的立法精神就是要符合我国安定第一的政治、经济体制要求。因为在我国土地是农民唯一的生活资料,且农民整体的投资知识储备及农民的社会福利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善,假如允许农民用土地进行超出现有流转方式进行经营或者投资活动,一旦需要实现抵押权,农民将失去唯一的生活资料,加之社会福利不配套,届时我国将会产生诸多不安定的因素。

所以,笔者认为保证和抵押同属担保方式,其作用是一致的,那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及耕地、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担保,又何尝能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呢?

虽说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除了明确列明禁止抵押物外,还出现了“但”书,即“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笔者对这个“但”书的理解是它的存在只是为了能够将来在不失法律权威性、严肃性的前提下,能够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而做的技术上的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虽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不能成为保证人,但因其本身条件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故不能作为保证人。

再者,我们假设村委会愿意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个决定该由谁来做出呢?

通过前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简单的得出结论就是村委会本身没有权力来分配和处置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就是没有权力来给村民集体设定一个不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凡是村里集体的事情,通过集体商讨的方式来解决,是不是我们可以就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来决定?

笔者并没有在现行法律中寻找到就担保事宜可以“上会”商讨的直接法律依据,如果依据其立法精神我们暂且推定是可以的,但紧接着面临的问题是程序应该采取的是简单多数?绝对多数?还是全部同意?对此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

故笔者的个人倾向是村民委员会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除了其本身不具有财产外,村委会作出意思表示的程序也存在不确定性。

2、个体工商户

依据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依据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涉及三个法条,即第26、28和29条。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调整。

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成为保证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个体工商户条例》均没有提及。

同样,个体工商户要想成为保证主体,关键取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有这样的规定:(1)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担责任,需要业主用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来承担(取决于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来源);(2)对于诉讼主体资格要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主体,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只是通过括弧的方式标注在后。从这样的规定中,我们得出的结论似乎是个体工商户与其业主的财产属于混同状态。但笔者认为依据并不充要,因为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均明确规定有组织财产和业主财产的关系,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个体工商户与业主的财产的划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界定,我们不能简单的通过责任的承担来反推财产的混同。

再看看国家最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首先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就此条似乎嗅到了一种独立主体资格的味道。还有就是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申请贷款,种种迹象均表明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独立主体地位确凿无疑,那么其财产权亦应独立于业主。

笔者对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认识是,法律明确给予了个体工商户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对于《民法通则》中关于业主承担责任的规定是出于个体工商户的入市门槛低,资本充足率低,为了能活跃市场经济,又避免其他经济主体对个体工商户的谨慎态度,所以做出了业主承担责任的规定,以期业主认真经营、繁荣市场。

所以,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独立的保证主体。但由此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基于《民法通则》的特殊规定,个体工商户为其业主提供保证时可能最终会执行到业主个人身上,故此种情况下建议尽量要求提供第三方担保而规避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自己提供担保的情况。

3、个人独资企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保证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可以作为保证的主体。其主体资格无需在本文中进行论述,笔者将其列入本文是想强调一种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担保现象,即债权人为了能够最大力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将个人独资企业和业主均列入保证人担保同一笔债务或由个人独资企业为其业主做保证担保,对此笔者建议提供第三方保证或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有个人独资企业的盈利归业主。对此规定笔者存在诸多的疑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保证主体,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的条件,具有独立的财产权,那么笔者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只拥有当初设立之时的财产或注册资本,因为盈利归业主,但与相对成熟的股东有限责任的精神相悖。亦可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与业主的财产是混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一种特殊规定。笔者的个人态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业主是混同的,原因就是盈利归业主所有的规定。故笔者认为将个人独资企业与业主共同列入保证人实属无意义,所以笔者建议提供第三方保证或其他担保。

4、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推定出分公司虽然具有组织的性质,但其没有自身的独立资产,不符合保证主体的资格。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所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所以,如果分公司给第三方做保证,只要取得总公司的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为一个主体承担同样的保证责任,因分公司的资产与总公司的资产是一体的,所以,同时作为一笔债务的保证人没有实质意义。

结 语

以上内容是笔者对几种特殊保证主体的认识,纯属个人观点,不同之处愿与业界人士共同商榷。

 

 

 

 

 

 

给孤寡老人一份关爱

 

于燕敏

 

俗话说:“父养子大、子养父老”,“养儿为防老”,“儿孙满堂才是福”,现不知有多少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需要社会的关注和照顾。

家住青山区的杨大娘,她的遭遇让小于感受颇深......

那是个初春的下午,天气还有些凉,平时拥挤喧闹的包钢产权处大厅异常安静,而作为驻包钢产权处服务窗口的公证员小于却在忙碌地整理上午办理的案卷,偶尔有人咨询也是简单了解后便离开了。“姑娘,我想咨询点事儿行吗?”一个沧桑而又颤抖的声音传到小于耳朵里。小于顺声抬头,见一位衣衫破旧、头发花白而凌乱的大娘用那凹陷的双眼注视着自己,“哦,大娘您有什么事要我帮忙?”“姑娘,我的儿子死了,他在单位有一笔住房公积金,我去他单位领,可单位让我先来办公证,这是他单位人给的地址,说你们这里可以办公证。”大娘递进来一张纸条,小于接过纸条的一瞬间发现大娘的眼眶是红的,眼里含着泪水。“是的,大娘,我们可以为您办理继承权公证,可是需要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且需要您儿子的所有继承人一起到场。”“姑娘,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你告诉我,我去准备,家里除了我和老伴就没有别人了,老伴也瘫痪好几年了,一直由我照顾。”大娘颤抖着说。“这......您的儿媳妇和孙子女呢?要不让他们来咨询吧,您办理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有些繁琐,我怕您听不明白,跑了冤枉路!”“我儿子生前一直有病,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姑娘,我是从青山区坐好长时间的公交车来这儿的,你就好心告诉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吧。”大娘抽泣着说。“好吧,您认识字吗?”小于问道,“认识一些。”小于耐心地为大娘讲解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为了防止大娘忘记,小于又将每一项写在了纸上。望着写的满满的一张纸,大娘不断地摇头:“好麻烦呀姑娘,大娘去试试吧,准备不齐我也没有办法了。”望着大娘蹒跚的背影,小于深思了很久。

几天后,大娘找到小于但是没能按要求提供齐全的材料。“姑娘,因为我儿子患病早,一直在家养病,单位新来的领导不了解情况,不给我出具儿子未婚无子女的证明。”倍感沧桑和无助的话语让小于犯了愁,只有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无子女证明,证明力不充分,小于拒绝了杨大娘的申请。看着老人无助的背影,小于感受到那份孤单和凄凉,跑出去留下了大娘带来的证明材料。

第二天,公证员小于没有按时到单位上班,而是早早的来到杨大娘儿子的单位,通过对几位老员工的询问,得知杨大娘的儿子生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从未结婚也没有孩子。为了收集更充分的证据,小于又来到档案室,查阅杨大娘儿子的档案,经过一番核实并结合现有的证明材料,确定情况属实后,小于通知杨大娘来办公证手续。家住青山区的杨大娘又犯了愁:“老伴瘫痪在床去不了你们那里,怎么办呢?”为了尽快解决大娘的忧虑,小于告诉大娘:“我们去您家里办吧。”顾不上吃饭的小于与同事来到杨大娘的家时已是中午一点多,简陋的房间里只有杨大娘和他卧病在床的老伴,办理完公证手续离开时,杨大娘激动地握着小于的手,除了说谢谢,还是谢谢。

一星期后,小于接到了杨大娘的电话。“姑娘啊,大娘拿到钱了,谢谢你啊!”此时的小于似乎看到了杨大娘在痛失独子后唯一的安慰和喜悦,自己身上的那份职责更加夺目,更加神圣。

【评析】

现如今空巢老人越来越多,有的子女远涉他乡,有的痛失爱子,他们的生活需要社会的关注和爱护。无论是为人子女,还是社会工作者,不防多给那些孤寡老人一份关爱,生活会更加美好,社会会更加和谐。天泽公证处一直倡导服务于民并鼓励员工去做法律义工,本案中公证员的贴心服务正是天泽公证处服务理念的践行。

  

婚姻进行曲

 

丛宝华

 

 “来来来,这是我们一点心意,就五万,钱不多,娜娜,你别嫌弃。”“谢谢阿姨。”“谢什么,马上都一家人了,你们看的那套六十万的房子,钱我们已经准备好了。”“谢谢阿姨、谢谢叔叔。”“还叫阿姨、叔叔,该改口了,叫的这么生分,办好你们这件大事,我们也就安心了。”

吴小亮和王娜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便闪电登记结婚。王娜是个能干的女孩,工作也稳定,只是家庭条件一般。吴小亮今年31岁,能力不太强,也没有稳定工作,好在家庭条件不错,于是在父母的资助下,买了一套婚房,准备房子装修好后典礼,可就在装修还没有完工的时候,王娜突然反悔了,要和吴小亮离婚,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吴小亮,我问你,房产证上怎么只写你一个人的名字?”“这……”“你怎么能瞒着我,只写你一个人的名字?”“我……”“我告诉你,这房子装修的钱,可是我父母掏的,就写你一个人的名字,聪明过头了吧!这婚我不结了!”“娜娜、娜娜,你怎么能这么说呢?这婚怎么能说不结就不结了?这房子就是给我们结婚的房子。说句不好听的话,万一我们俩以后怎么样了,这房子也是我们俩一人一半,写不写你的名字,又有什么关系呢?别生气了!别生气了!”最终王娜和吴小亮的婚礼还是如期举行了,虽然王娜心里不痛快,但想到吴小亮的话,也就作罢了。婚后不久,王娜听说国家出台了一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王娜和吴小亮的婚房,按照这一解释,就成了吴小亮个人的了,而不是夫妻共同所有,这回王娜和吴小亮又吵得不可开交了。

 “我跟你说的都记住了吗?你可一定要说服你爸妈,把房产证拿回来。”王娜将吴小亮送到他父母家的楼下,嘱咐完离开了。吴小亮向爸妈讲明来意,话音刚落,“我说小亮啊,你傻啊你,她们家出了装修钱是没错,可装修钱出了多少,顶多也就十几万吧。我们呢,花了六十万,你现在要加上她的名字,那得分出去多少啊,你精明点行不行,再说你和她认识才多久就结婚了,才三个月,你对她有多了解,你这次过来,是不是她指使的?”“我……”“看看,我就知道,小亮啊,我和你爸攒点钱也不容易,可都是我们省吃俭用攒出来的,不是不愿意给你们,只是你说如果让她弄去了,我们想不通。”“小亮,我跟你说,我们呢,不是在乎那点钱,给你的就是你的,可是你总不能便宜了外人,至少也要给自己留点保障啊,不能什么都听她的。”

吴小亮被父母数落了一顿,灰溜溜的回家又和王娜商量。“老婆,我们也都老大不小的了,要不赶紧生个孩子吧,我妈那边又催了,我妈吧,她就想抱个孙子,你看我们是不是……”“我是你们家的生育工具吗?你们家娶我就是生孩子吗?生生生,有什么好生的!”“怎么了,你吃错药了?”“我是吃错药了,不吃错药就不会嫁给你,什么保障都没有,还想让我为你们家生孩子,连房产证上写个名字都不行,我敢生孩子啊,要是有一天你烦了,一脚把我蹬了,那我什么都得不到,还成了一个离了婚、生了孩子的老女人,我才没那么傻呢。”冷战就此展开。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娜陪朋友办理房产过户,遇到了天泽公证处的公证员,王娜将苦闷一一道出,公证员告诉王娜,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办理协议书公证,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双方可对婚后属于吴小亮个人所有的这套房产进行分配,而且可以约定,如果离婚,财产归双方共有或王娜个人所有,协议在双方离婚时生效。这样,既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也不会在感情真正破裂时,一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听了公证员的建议,王娜喜形于色。“我们两口子为了这套房,没少吵闹,还影响了夫妻感情,没想到来你这一下就解决了,这样对他的父母也好交待了,早知道这样,我早过来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几天后,王娜与吴小亮来天泽公证处办理了协议书公证。

【评析】

爱情永远是这个世界上恒久的话题,关于爱情的凄美故事很多,但不知从何时起,爱情变了味道。宁坐宝马车上哭,也不在自行车上笑,此种言论甚嚣尘上。每个人不再是为了爱情可以舍弃一切,而是在谈恋爱时,就将双方的家庭条件调查个一清二楚,这不能说是爱情观的退步,只能说是每个人都变得非常现实,都在为自己的将来做谋划。而随着房价不断上涨,房屋更成为能否成婚的砝码。作为弱势群体,女方需要的是一个对未来生活的保障,一个在自己受到冷遇、不公正待遇,甚至伤害时的避风港;而男方会考虑到如果在婚前就将房产分给女方一半,结不成婚怎么办。此种担忧在女方与男方的父母身上表现得更明显。而公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签订协议,对财产问题作出约定,这种协议只有在双方登记结婚或离婚时才发生效力,不会影响到双方的感情。

 

                                                               坚守我们心中的那份执着

 

李 晶

 

纷飞的流年,总有一份守候,一份执着在为某个新年开启。那段路、那份信念既然认定了,便义无反顾的坚持到最后。无论结局如何,心中坚守的信念始终不会动摇。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位公证执业者,工作中,我遇到许多让我欢喜、欣慰,让我忧伤、彷徨的事,但一直以来都在坚持那份信念,那份执着……

我记得那是一个早晨,我和往常一样早早来到单位,刚坐下就有一位女士站到了我的面前,我微笑着接待了她。经询问得知女士姓吴,要办继承母亲遗产的公证。我讲解了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应准备的证明材料,并列了一份详细的清单给她,吴女士表情冷漠,拿上清单及表格转身就走,当时我还觉得有些莫名其妙。

几天后,吴女士又一次找到我,让我看看材料全不全,我仔细的看了看,发现个别证据不充分,便告诉她这些证据需要完善。考虑到被继承人的父母(即是吴女士的外公外婆)年龄偏大,我又询问了他们的身体情况,意识是否清楚,吴女士很不耐烦,生硬地答道:“关他们什么事?是我父母花钱买的房子,现在母亲死了,她的财产理应归我,他们意识清楚、糊涂跟这有什么关系?你们办理公证怎么这么麻烦!”我和缓地说:“你的外公、外婆也是法定继承人,同你们子女一样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他们意识不清我们就无法受理。”吴女士听了大声吼到:“你们公证怎么这么死板!他们都八十多岁了,要房子干嘛!”对她的无理我没有理会,只是心平气和地讲解了法律规定。她平静了一会儿,对我说老人神智没问题。

又过了几日,吴女士再次找到我,说材料齐全,要求办理公证。我发现老人没有到场,便予以询问。吴女士大声说:“老人腿脚不好,不方便下车,他们在车上等着,你先让我和我弟弟签上字。”我再一次询问了老人的身体状况,吴女士向我保证说老人意识很清楚。于是我指导吴女士和她的弟弟填写相关表格,告知她们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做好了询问笔录。之后,我来到车里,见到了两位老人。他们目光浑浊,说话含糊不清,根本无法正常交流。这种情况我只能停止办理。听到拒绝办理,吴女士态度缓和下来,笑着说:“同志,你就帮帮我吧。房子确实是父母给我买的,和他们没关系,你让他们签上字,放弃继承就得了呗!”边说边往我手里塞了一沓钱,我推开钱,微笑着说:“我相信你说的是事实,可我无权超越法律,很抱歉。”说完,我便回到自己的办公区域,还没坐稳,吴女士就跟了进来,不管办公区域是否还有其他当事人,嘴里不干不净。我心里非常委屈,但不好迁怒于她,便平静地说:“你的心情我能理解,如果你骂我能解决问题,我不反对,但这是办公场所,希望你降低音量。”话音刚落,吴女士一拍桌子说:“把材料给我,不办了。”说完摔门而去。

她走了,可我内心阴云密布,泪水盈于眼眶,回想自己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时常遇到不理解的当事人,有的口出不逊,有的摔摔打打,甚至还有好心上门却被赶出家门的。为什么我的微笑、我的勤快、我的耐心、我的热情,换不回他们的理解呢?想到此委屈更甚,于是走出办公室,一抬头看见办公区域内墙上悬挂的当事人送的锦旗,我坦然了,破涕为笑。是呀!这几面当事人送给我的锦旗,不也是当事人对我工作的认可吗?人生路上曲曲折折,难免遇到风雨,虽然遗憾未能帮到吴女士,但我再一次用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对执着的坚守就是对希望的不懈追求,请记住我们的信念,记住属于我们的那份执着。为他们而坚守,只有这样我们的人生才会光明,才会充满希望。

路旁垂柳在夕阳的映照下,落下参差斑驳的黑影,但阳光是遮不住的,它总是努力的让世界充满光明。

【评析】

本案一方面告诉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年龄、智力的差异而剥夺其相应的继承权,另一方面让我们了解到公证人在尊重法律、执行法律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也让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作为一个公证人,坚守信念、坚守执着是多么重要。没有公证人的这份坚守,何谈法制,何谈和谐。本案还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公证人的执业不易,他们的默默奉献、耕耘为社会送来了平安、公正,他们更值得我们敬仰和推崇。

 

 

生存Ing

 

周 玲

 

车水马龙的都市似一张吸墨最快的棉纸,匆匆而过的行人与车辆,都在用不同的形式书写着两个字——生存。在时钟的砚盘里,几乎把人们的心血滴尽。然而,有关生存的书写还有这样的故事……

王大娘与王大爷曾有一个幸福的家,王大爷年轻时为了自己的理想离开养育自己的亲人,从包头郊区到了一个大都市,成为一个憨厚、淳朴的工厂工人。王大娘从小没读过书,是一位典型的家庭妇女,跟着王大爷一起离开包头,并在婚后生育儿子小军,照顾王大爷和小军是王大娘最主要的工作与生活。王大爷的收入虽然不算丰厚,却也足以维持家用,一家三口过得其乐融融。转眼间王大娘的儿子小军长大成人,成为一名货车司机,天天开着车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退休在家的王大爷和王大娘只盼着儿子小军平平安安,早日结婚生子,两个人能够快快乐乐的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可是,老天似乎对王大娘一家并不眷顾。一天晚上,王大娘与王大爷准备睡觉的时候,家里的电话响了,她已听不清电话里说了些什么,只觉得自己的天瞬间崩塌了........

原来小军在送货时发生了车祸,再也醒不过来了。晚年丧子的命运让他们成为中国数以万计失独家庭中的一份子,巨大的悲痛让两位老人不堪负重。小军在的时候,一家人靠王大爷微薄的退休工资与儿子的工资做家用,现在儿子没了,老两口不仅失去了生命的传承,更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和今后的赡养保障。王大娘与王大爷承受着最苦的苦、最痛的痛。

处理完丧事,王大娘与王大爷回到了包头。一方面是思念故土,另一方面是为了远离那个悲伤之地。因为独子的丧失,王大娘与王大爷缺少心灵寄托,长期哀痛,逐渐疾病缠身,因病致贫,生活变得拮据,人也变得更加苍老。老两口守着孤零零的空房子,靠着王大爷单位每月发放的那点工资与老邻居的照顾艰难的生活着。

又到取钱的日子了,王大娘准时到银行取王大爷的退休工资。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存折里没钱上账。王大娘与王大爷琢磨,会不会是单位负责人有事耽搁晚发几天?可是又过了半个月,存折里仍没有一分钱上账。王大爷着急了,急忙拨通了所在单位的办公电话询问原因。单位一位负责人告诉他:“因为近日发现有过世的退休工人的家属冒领退休金,给单位造成了损失。而且单位现在管劳资的人跟您不认识,不确定您的生存状况,所以暂时停止了银行打卡发放。”王大爷一听急了,声音颤抖地说:“那我怎么办?我这不是活的好好的吗?不发钱我以后怎么生活啊?”“大爷您别激动,我们也是按规定办事,不是不给您发工资了,是发放方式有些变动,不再打到您的存折中了,您以后得按月持身份证到单位领取!”王大爷一听就懵了,两人都已年过七旬了,这么远的路,按月回去,路费得花多少,更何况身体也受不了呀!王大爷迷惘地挂断电话,与王大娘走出家门,来到小区院里,看到阳光下一个红色的,印有“包头市天泽公证处法律志愿者进社区”的横幅。横幅下,公证人员在做现场解答,发放刊物。

王大爷与王大娘迈着蹒跚的步伐,掺扶着走到志愿者面前,志愿者小王热情地接待了他们。王大娘讲明了情况,小王告诉他们:“大爷、大娘,你们不用着急,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帮您解决,您可以与单位沟通,定期办一个生存公证,把公证书寄回单位,再让他们给您打卡发钱。”听完志愿者的解释,王大爷与王大娘的心里有了一线希望,犹豫地说:“你说的是挺好的,可是我们也不懂,不知道跟单位怎么说?也不知道单位能否同意?”小王热情地说:“这样吧,我帮您与单位沟通,这样您就可以放心了。”随后,小王拨通了王大爷所在单位的电话,耐心地与其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得到了单位的认可。事后小王主动上门帮王大爷办理了公证手续,及时出具了公证书。王大爷的难题在志愿者的帮助下顺利解决。

【评析】

生存公证是公证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自然人尚健在的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生存公证一般都用于异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或涉外使用。

社区法律志愿者给社区送去的不只是法律知识,更多的是温馨的服务。他们的耐心、细致、周到让社区居民真正体会到人间的真情,法治的和谐。

 

 


无法继承的“遗产”

 

陈 默

 

陶陶像平常一样无忧无虑的生活着,今天就像昨天一样、昨天就像前天一样,没有一丝变化。唯一不同的是爸爸“出差”了,他和妈妈搬回了姥姥家住。

陶陶不知道爸爸什么时候回来,也不知道爸爸永远不会回来了,因为他只有四岁。陶陶的妈妈米娜原来是一名幼师,但陶陶一岁后就辞掉工作没再上班,原因是陶陶得了一种病,没有办法独立完成任何事。陶陶的妈妈只好辞掉了工作,专职看护陶陶,希望陶陶的病能在家人的悉心照顾下慢慢好转。

因为陶陶的妈妈不再工作,家里的经济支柱落到了陶陶爸爸——陶然的身上。陶然自己有一辆大车,雇司机经营,自陶陶病了之后,为了多赚钱,他就自己揽活、开车。开大车本来就很辛苦,陶然又很少休假,所以这四五年没少挣钱。为了给陶陶一个好的环境,陶然和米娜商量把现在住的房子卖了,换一个大一点的房子,让陶陶有一个自己的房间,舒服的生活。

2010年陶陶住上了大房子,有了自己的房间,房间里放满了玩具。陶陶可能不知道,他的玩具和别的孩子的不太一样,都是一些锻炼手脚和智力的玩具。它们五颜六色的,陶陶很是喜欢。

2011年对于陶陶没有什么改变,但是对于米娜,仿佛是末日来临。陶然在送货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就这样一去不回了。

陶然的去世,一切都改变了。没有工作加之换房子、陶陶看病、车祸给对方的赔偿,钱所剩无几。于是米娜和公公婆婆商量把她和陶然的房子卖了,换成钱给陶陶看病用。公公婆婆同意了,觉得这是现在唯一的办法,儿子不在了,孙子还要照顾呀!

米娜带着手续来到了我的办公室,站在办公室门口对我说想办理继承,我抬起头看了看她,伸手示意她坐在我办公桌前的椅子上。米娜自我介绍后,把手续从环保袋里拿出来。我看完后问她谁是李耀庭,她说是丈夫的朋友,我又问她为什么房本上写的不是她和丈夫陶然的名字。米娜对我说起其中的原委,当初陶然买大车的时候是向银行贷的款,买房的时候也想向银行贷款,但是因为他们征信有问题,不能贷款,房款又不能一次付清,所以陶然和她商量用自己朋友李耀庭的名义贷款,李耀庭信用好、做人诚实可靠,和陶然又是从小长大的朋友,绝对不会出问题。陶然出事前刚刚把银行贷款还清,领了房本,未来得及办过户。

我遗憾的告诉米娜,办理继承公证的前提是继承的遗产必须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必须属于陶然的合法财产,因为房本不是陶然的名字,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构不能判定该财产是陶然的遗产,因此不能办理继承公证。鉴于米娜的情况,我建议米娜让李耀庭协助她把房子卖了,用卖房子的钱给陶陶治病。

过了几个月,米娜又出现在我的办公室,当时我都不太记得她了。她略带哭腔对我说,自上次离开我的办公室就去找李耀庭,开始的时候,李耀庭还说要配合她卖房子,只要米娜找到买家,就配合过户。但是米娜找好买家后,李耀庭就开始推脱工作忙没时间,要不就是早上打电话晚上才回,到后来就不接电话。无奈之下,米娜找到了李耀庭的家,李耀庭却否认房子是米娜夫妻买的,说首付和贷款都是自己支付的,凭什么交出房子,并拿出了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和贷款的相关凭证。米娜一时不知该怎么办,回家和公公婆婆商量,公公婆婆不相信自己看着长大的孩子会这样,于是决定亲自去找找李耀庭。结果可想而知,回来后两位老人病倒了,这下三个病人快要使米娜疯了。无奈之下,米娜又来到了我的办公室,希望我能帮她要回房子。我虽然很同情米娜和陶陶的遭遇,但是我的职业没有赋予我裁判的权利,不能依据证据来判断房屋的归属,我告诉米娜如果你有房子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房屋。听完我的话,米娜低垂着头走了。(注: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评析】

近年来实际购房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不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原因种种。很多情况下大家在出现问题后,才想起到公证处咨询。虽然我们很同情或者说能够理解各自的原因,但从法律角度讲,我们不能为他们改变什么。

许多人通常抱着侥幸心理,可是问题一旦出现,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就像米娜,朋友反悔了,房屋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能不能胜诉还要取决于证据。为了一时的方便,哪会想到如今不仅失去了财产,还有人的信誉。

因此告诫朋友们,法律是严肃的,容不得侥幸和疏忽。

 


责     任

 

王 茂

 

 “真要谢谢你们了。”一位年纪约50岁的男士来到办公室对我们说。

 “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我的一位同事答道。

新来的同事小陈好奇地问我:“什么状况,你们怎么这么熟啊?”

 “哦,他是咱们当地一个农民企业家,姓刘。我们的熟识也是通过工作认识的。要具体说这事,大约还得从两年前说起,记得当初他是主任的朋友介绍来的,说他有一排底店要对外出租,想通过公证避免不确定性的租赁风险。”我回答道。

我一看小陈好像对这件事特别好奇,便继续讲下去。

 “当时我刚入行,刘总来的时候是主任直接接待的,第二天主任让我起草一份租赁合同,我按照常规起草了一份四平八稳的租赁合同,一会儿领导把修改后的合同交给我,说改完后打印出来跟我走。我看了她又是圈又是点的修改有点傻眼了,心想这改的什么呀,我的文书起草功底这么差吗?定睛一看,增加的内容就是公证两大特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保全证据条款。当时我又不懂,连猜带蒙地修改完,带着合同跟主任去了刘总的办公室。”

 “当时刘总对咱们的认可程度没这么高,虽说是朋友介绍的,我们仍然像一名推销员推销产品一样将这份合同的好处进行了阐述,刘总也是似懂非懂、将信将疑的,可能碍于朋友的面子接受了合同。”

我调整了一下思绪,接着说:“那天的工作对我影响很大,我认为那是我第一次真正接触公证。”

 “主任跟刘总说,这份合同除了具有一般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外,还增加了极具特色的公证内容,一是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二是约定了财产清点保全。这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中国法制环境下仅公证具有的一种权利,对债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当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您拿上我们出具的执行证书后可直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从而免去诉讼环节,是一种省时省力,极具效率的救济方式。简单的说就是,不用起诉直接让法院去执行承租人,可以节省您寻求公力救济的时间、物力,也可以避免您自己腾房可能带来的麻烦。财产保全是指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甚至“消失”且拒不腾房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出租人的申请对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过程进行保全。但前提是该租赁合同经过公证。如果没有公证,出租人遇到承租人拒不腾房时而寻求私立救济的后果,则可能被“碰瓷”,当然诉讼又费时费力。

 “经过细致的讲解,刘总与承租方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前两天,就是在你没来的时候,他来咱们单位,找到周姐,说有一户占着房屋不退房又不缴纳房租,打电话就说现在没钱,等把店盘出去了就给钱,但不知何时是头。刘总的损失每天递增,最关键是有人要租这套房。现在他想收回房屋,问咱们能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全,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事情就先算了,他和承租人渐渐熟悉了,不愿在法庭上见面。”

 “周姐接到申请后,办理了公证手续,经过对承租人核实,确认了未交付租金的事实,最终办理了腾房的保全证据公证,帮刘总顺利收回房屋,有效防止损失的蔓延。承租人也自知理亏,自己把搬出来的东西搬走,尽最大可能支付了所拖欠的租金。今天刘总就是为这件事情来感谢咱们的。”

小陈疑惑地问我:“我们还要核实吗?合同是我们公证的,人也都熟悉,有这个必要吗?”

我认真地说:“核实程序是咱们基本工作,就工作而言,只有尽了咱们的义务,你所做的工作才不会给当事人留下后遗症,让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任何异议,这才能起到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

小陈继续问我:“那你们是怎么核实的?

我答道:“因为这件事存在利害相对方,肯定要谨慎一些,我们通过电话核实和邮寄、张贴核实函的方式进行了保全前的核实程序,结果承租人承认这件事情,表示暂时没钱,等店面盘出去后再处理这个事情。我们告诉他,这是两层法律关系,你应该积极的去处理这件事,不能采取躲避和消极的方式对待。”

 “遗憾的是承租人没有积极的去处理,以冷处理的方式对付,我们就办理了财产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帮刘总收回了底店。”“哦,原来如此!”小陈一边挠着头一边有所领悟地离开了我的办公室。

【评析】

本文通过叙述发生在公证员身上的事,向新来的同事讲解了公证知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案例中提到的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财产清点保全是公证的两大特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以节省债权人通过法院诉讼维权的成本,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快捷方便。而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最好的体现,客观的记载清点财产的数量、品名等信息,对于清点方和被清点方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防止被清点方东西丢失,也可以预防被清点方的“诬陷”。但公证机构发挥此项作用的条件严格,财产清点保全仅限于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这是因为租赁出现清点财产的事往往都是承租人不知所踪,公证处必须保证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和承租人同意接受保全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公证机构对于没有公证过的租赁合同的清点申请是不予受理的。

                                                                            王宇的急事

 

高 宏

 

 “不好了,不好了,张明跑了!”星期一一早刚上班,一位中年男子就急匆匆地闯进我的办公室大喊道。我仔细一看,这不是半年前办过公证的那位当事人王宇吗?只见他满头大汗、脸涨得通红。“别着急,您坐下来慢慢说。”我一边说一边递给他一杯水。王宇顾不上喝水,接着说:“这下可坏了,张明找不到了,电话停机,家里没人,像人间蒸发了,我那二十万打水漂了,你说这可怎么办呐?”

事情还得从半年前的一件民间借贷公证说起。张明是做煤炭生意的,急需购进一批物资,由于资金紧张,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宇,那时王宇手头有一些资金,正想放出去,二人一拍即合,于是张明向王宇借了二十万,并将自己的一套房产抵押给王宇。当时张明信誓旦旦的说:“到期后一定还你,我买卖做的这么大,现在只是周转一下,这点钱小意思,况且还有房子押给你,不用担心。”而王宇多了个心眼:“现在干啥都要公证,咱们也去公证吧。”张明拗不过王宇,于是双方到公证处办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并将张明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王宇这才放心地把二十万交给了张明。三天前借款期限到了,王宇却没有接到张明的还款电话,于是他给张明打电话,没想到对方的电话已停机。王宇感到事情不妙,连忙找到张明家,可是敲了半天门也没人答应。通过向张明的邻居打听,得知张明已经一个多月没回来了,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联想到最近听说本地好多人欠债跑路的事,难道自己也碰上了?王宇赶快发动所有的亲朋好友,四处打听才得知张明生意失败,欠了好多债已经跑路。怎么办?怎么办?二十万可不是个小数目,都是自己和家人的血汗钱,说没就没了?着急上火的王宇急忙赶到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了解了事情经过,我耐心地对王宇说:“别着急,当初的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已经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并且张明的房产还抵押在你那儿,这对你非常有利,你仔细看借款合同的约定,里面有关于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公证处进行核实的方式以及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这些条款都是你们双方确认的,现在你需要做的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我们依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核实方式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王宇有些不放心:“可是张明现在电话打不通,人也无踪影,你们怎么核实呀?”我回答道:“这个你不必担心,因为当初借款合同、谈话笔录中都明确了如果按照合同中他预留的电话联系不上他,不影响公证处向你出具执行证书,你就回家等消息吧。”

接下来的几天,我和同事走访了张明在合同中确认的通讯地址,房门紧锁,张明不在家。于是我们将债务履行核查函粘贴到他家门上,并且拍了照,又到张明的公司了解情况,然而人去楼空。回到公证处,我们拨打了张明在合同中确认的电话,被告知停机。核实之后,我们按照程序为王宇出具了执行证书,告知其尽快到法院申请执行。

两个月后王宇来到公证处,这次不像以前那么急了,是专程来道谢的,王宇说:“法院一介入,张明就乖乖的把钱还了,谢谢你们当时建议将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否则钱不会回来这么快。”为表示感激,王宇还特地送来了感谢信。得知王宇的棘手难题圆满地画上了句号,自豪与欣慰油然而生。(注: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评析】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的紧缩,人们感到从银行贷款不如从前容易了,加之市场的需求量大,这就催生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可随之而来的资金安全问题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如何避免风险?就像文中主人公选择公证为民间借贷把关,无疑是个明智之举。在发生资金风险时,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使当事人能够快速维权,确保资金安全回笼。充分体现了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与社会价值。

 

 

公证的力量

 

全 良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因担保而替人还债是职责的担当和诚信的坚守。当然对担保人而言,替人还钱也是无奈之举,内心承载着冤屈。近日老张正为此纠结着:一想起就心生懊恼,家人的责怪、朋友的议论,恨不得打自己几个耳光。可想到现如今能有床躺、有家回、有妻子陪伴、有女儿安慰,又感到稍许宽慰,可这一切还得感谢天泽公证处的一份公证书。

老张与石头是一个院长大的朋友,大学毕业后,老张在医院工作成为主任医师,石头工作几年后下海经商,成了矿主,拥有几千万的资产。虽然职业不同,经济实力不同,但石头与老张的感情仍然亲如兄弟。

去年夏天,石头准备扩大规模向信用社贷款240万元,信用社要求用房产抵押,因石头名下的两套房产已抵押给农行,只好用亲戚四套价值近40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可信用社要求抵押的房产价值应达到放款金额的一倍,所以石头请老张帮忙,用老张的住宅抵押。老张碍于朋友之情无法拒绝,考虑到石头生意做的大,不会有风险,即使有不测,自己的这套房产对于石头而言也是凤毛麟角,不在话下。于是老张做通了妻子的思想工作,用自己的房产抵押。

为了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五套房产的所有权人(抵押人)与信用社(抵押权人)刘主任到公证处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公证员受理后,认真审查了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一一解读,防止产生歧义,引发诉讼。细心的公证员发现:五个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份额未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旦石头到期没有还款,抵押人应当对石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五个抵押人所抵押的房产均是超值抵押,这种情形下责任的分担会因担保份额不明确而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抵押人之间互相扯皮,逃避责任。公证员便建议信用社分别与五个抵押人就担保的债务额度做出约定。当时信用社刘主任、石头等五个抵押人对公证员的建议都不理解,觉得公证员太较真,但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也就采纳了公证员的意见。这样,老张价值80万元的房产担保了40万元的债务。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到了还款期限,可石头因涉嫌非法集资已经逃跑,经营的铁矿受市场的影响,也已停产。于是信用社刘主任找到老张等五位抵押人协商代偿债务,并且要求每个抵押人对石头的2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用全部抵押的房产清偿石头的债务。这简直是债从天降,老张听后肺都要气炸了,几乎晕厥。自己省吃简用、辛苦积攒购买的房子就要被执行,这怎么向妻子交待呀!想到这些,老张有点支撑不住,跳楼的心都有。

按照信用社刘主任的说法,五个抵押人都有代石头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这就给那些打着小算盘,不愿意主动履行担保责任,投机取巧的抵押人有了可乘之机。所以五个抵押人态度不一致,有的同意偿还债务,也有的抱着观望的态度想办法逃脱债务,推卸责任。忠诚憨厚的老张对偿还债务没有异议,但他没有那么多的积蓄,只能卖房子还款。为这事老张都快被妻子的怒骂淹没了。

又是一个不眠之夜,度日如年的老张一大早去信用社找刘主任商量能否不追偿房子,慢慢还,却先接到刘主任的电话,让老张等五个抵押人去信用社一趟。老张痛苦的来到信用社。刘主任说:“当时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时,咱们按照公证处的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了每个抵押人担保债务的份额,并且在公证证词中也对抵押房产的状况和担保的债务有了证实,你们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责任就行。”听了刘主任的话,老张焦灼的心似乎平缓,因为他只需代偿40万元,无需用整套房产抵债,这样可以减少几十万元的损失,而且能从这场债务纠纷中解脱出来。

老张明白,自己好心帮朋友,可没想到朋友背信弃义,害自己拿出家中积蓄还债,这是自己做担保人的代价。虽然内心痛苦不堪,可还要感谢信用社刘主任能够按照担保份额分别追偿抵押人的责任,要不然抵押人之间互相推诿,这件事还不知要纠缠多久。想到这些,老张再次来到信用社向刘主任致谢。刘主任告诉老张:“你不用感谢我,应该感谢公证处,是公证处帮我们弥补了合同缺陷,为你们分清了担保责任。”听了刘主任的话,老张才恍然明白了公证员当初的坚持。

【评析】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代为偿还债务的义务。所以老张的行为是对法律的遵守和诚信的坚守。同时债务人逃避债务,也暴露了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道德的滑坡。所以在此告诫:朋友间互相帮忙在所难免,值得弘扬和学习,但应该谨慎行事,如在担保行为发生之前不仅要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个人品德、目前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掌握,更主要的是要对相关合同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请相关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士进行把关,以防因合同漏洞或约定不明承担不明之冤。

本案中,公证员凭借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指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合同中对各自的担保债务做出约定,把握合同中的隐患所在,避免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抵押人之间互相推诿,推脱责任,为履行过程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现实中公证员的努力在没有发生纠纷之前往往不被认识或认可,只有纠纷发生后才能真正体现出公证的效能和价值所在,这正像本案中的老张直到解脱困境之后才真正从心里领悟到公证在解决这起债务纠纷中起到的作用。

 

 

抵押在手的房子就怎么的丢

 

杨 阳

 

 “真没想到他是这样的人,小杨,当时我要是听你的话,事情可能不会这样了,我现在真是后悔!”一天早晨,我刚坐到办公桌前,一位先生站到我面前,神情无奈、神态焦急地向我絮叨着。一时没想起发生过什么,但随着他的讲述,我渐渐地想起了那天发生的事……

这位先生姓田。

去年田先生和他一位姓陈的朋友来办理公证。经询问得知陈先生要向田先生借钱,用一套房产作抵押,二人想办理借款协议公证。我接过他们提供的身份证以及陈先生的婚姻证明、房本等原件后,发现陈先生两个月前离婚了,抵押的房产是与前妻的共有财产,离婚时未曾分割。于是我要求陈先生提供与前妻分割房产的书面协议,并要求就房产分割事宜向前妻核实。陈先生一听,立刻急躁起来,用手敲着房本的名字,不耐烦地嚷道:“做什么核实?这房本上写着我的名字,房子就是我的,你懂不懂啊?”

 “您别急,从法院的调解书上看,你们离婚时未分割此房,此房仍属于你们的共有财产,你现在用此房抵押,应当证明房子是你个人的或者她也明确表示同意抵押。”话音未落,陈先生就打断了我的话,“我与她井水不犯河水,联系不上。核实什么?不信你问他,房子就是我的,公证不就是走形式,怎么这么麻烦?”说话间指向站在一旁的田先生,田先生稍愣了一下说道:“确实是这样,他前妻现在也联系不上,这房本上不是写着他一个人的名字吗,你就这么给办了吧。”我又重复向田先生解释法律规定,而陈先生气愤地拉着田先生摔门而去。我的心就像打翻了的调味盒,不知是什么滋味。

 “小杨你知道吗?我当时也是一时糊涂,认为是好朋友也就放松了警惕,那天从你们单位出去他就把房子“押”给我,还跟我保证如果他不还钱,房子就归我了。想着房本在我手里,我就放心的把钱给他了。”

田先生深深地叹了口气继续说道:“这不借款到期了,我几次催款,他一直在推,直到最后干脆电话也关机了,工厂也停工了,去他家也没人,我这才意识到出问题了。”

说到这里,田先生的脸色阴霾:“没办法我按照抵押的房本住址找他。没想到房子他前妻住着,前妻还说房子已在三个月前与老陈进行了分割,房子是她的,还拿出了写着她名字的房屋所有权证给我。”

 “小杨,我搞不明白啊,他已经把这房本给我了,怎么还能过户呢?我与他前妻说此房已抵押给我,要求她给我腾房,被她一口拒绝,还说房子是她的。抵押的事不知道,凭啥腾房。我现在真的不知道怎么办,悔不当初没听你的,小杨你懂法,你帮我想想办法。”田先生迫切、恳求的眼神告诉我他现在的无助。

此时我终于明白田先生刚进门为何是那般神情。“田先生,我们严格审查,不就是为防止发生今天这样的局面?虽然你拿着陈先生‘押’给你的房本,但没办抵押登记,房产不等于真正抵押给你了。陈先生补办房本,将房证变更在前妻名下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他的前妻并不知道抵押一事。你现在只能通过法院追究其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责任了。”

 “我前两天去法院问过了,诉讼程序太复杂啦,你能不能现在给我办个公证,我这里有房本和我们签的协议,还有他写的收条。”田先生满怀希望地追问着。

 “现在公证肯定不行,一方面公证需要双方到场,陈先生不会配合;另一方面房产已经发生转移,你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法院能确定陈先生的行为有逃避债务的情形,也许还能减少部分损失。”

 “可是,可是……唉!你说这事儿弄得,我也不知道他还留这手,那我手里的这套房子真就丢了?其实当时我也挺不理解你们繁琐的程序的,现在真是后悔!”

【评析】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的房屋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能设立,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因陈先生抵押的房产是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二人离婚时尚未分割,若用此房产抵押,需要征得陈先生前妻的同意方可受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员要求向陈先生前妻核实是法律要求,也是职责所在。

由于田先生法律意识淡薄,轻信朋友的承诺,以为拿着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就给自己上了“保险”。事实上债务人还可以通过补办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暮   心 

 

巩 弦

 

一轮新月                                     

悬挂在幽远深邃的天空

仰望星空

顺着流星划过的方向

醉蓝色的天空迷离了我的眼

此刻情愿化为一颗流星

坠落在这夜空中

……

夜空的花

散落在你的身后,幸福了我很久 

我想知道

流星能飞多久

我许个愿,我许个愿保佑

在最美的时候

但却,仿佛依稀

只有清茶可以静谧这个夜晚

只有浩瀚星空

能够宣泄心中凝结的思绪

 

  

浮光荏苒

 

雪 儿

 

时光交错,岁月蹉跎。

曾经的选择、微笑、痛苦、开心。

奈何这般坚持无悔?

如今的自己,是否还是镜中的那个人……

 

淡淡的想念四溢,

何苦叹殇往日。

不止的笑着拨弄笔头问心,

缕缕思绪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微醺的双眼望着至亲,

知其心中吾至珍贵。

握着那双温热,

起伏的心海从此柔软。

 

"过去十八岁没戴表,不过有时间,

够我没有后顾,率性贪玩。

霎眼廿七岁,时日无多,方不敢偷懒。

宏愿纵未了,奋斗总不太晚。

 

 寄语希拉穆仁

 

雲 曦

 

你看那满天的星斗,

你可知晓,

那颗颗璀璨的星光,

是我思念的泪珠凝成,

盈盈闪烁,情意悠长。

你看那满坡的青草,

你可知晓,

那簇簇碧玉的叶蔓,

是我祈祷的寄语抒成,

春风化雨,生生不息。

你看那遍野的花蕾,

你可知晓,

那朵朵缤纷的绚丽,

是我纯洁的爱恋妆成,

浓淡相宜,娇宠不奢。

你看那奔驰的骏马,

你可知晓,

那茫茫雾幔的缭绕,

是我放飞的自由聚成,

羁绊皆无,航线不偏。

 

                                                                            别丢掉

 

冰 漪

 

别丢掉

那一如过往的热情

挚爱的   追逐的

似流水

在松林    

在幽暗的山泉底

你仍要

保留那真

 

皎洁的月光  耀眼的繁星

即使人不见

梦似的挂起

你仍要记得那句——我相信

山谷中留有

那回音

 


乡  愁

 

白 燕

 

故乡的月   是岁月的河里

沉落的明眸   凌波缥缈

是把酒话桑麻时

忽远忽近

令人浅醉的缕缕乡愁

 

一路披荆斩棘

山山水水走来

蓦然发现   

原来故乡   

不在远方   就在这里

 

故乡   多少次梦回的地方

儿时的梦缤纷不再

故园的草清芬远逝

而你   仍似一棵枝叶葳蕤的大树

临风挺立

任韶华远去   鬓角斑白

 

是前世未了的尘缘

冥冥中牵引着泊远的船

纵锈迹斑斑

泪痕点点

不复初时的轻盈与华美

 

故乡的月

滤过枝叶密实的新绿

投影在斑驳的时光之河

芳华满地

寂静如蛙声一片

 

远处吹来的笛声与风

是游子眉梢的乡愁吗

抑或是离人眸边的清泪

夜夜滴落在

月华漫溢的青草叶边?

 

小时代

——忆逝去的花香碎影流年

 

因瞰朵

 

岁月极美,在于它必然的流逝。春花,秋月,夏日,冬雪。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三毛

2007年某天某时某刻,霓虹初上,带着最初的心灵,带上天使旅行箱,踏上魂牵梦绕的征程。 

2008年某天某时某刻,生日快乐歌悠然荡漾,high起来,脱下鞋子骑马跳舞,太空漫步。 

2009年某天某时某刻,一封一封一封,一朵两朵三四朵……缕缕微风白云,朝阳无限好。 

2010年某天某时某刻,荷枪实弹,下一站路口,黎明分晓。 

2011年某天某时某刻,伤别离,离歌叹,醉人泪,星光闪闪,梦不染尘埃。 

某年某月某天某时某刻,海角天涯,山长水阔,太阳照常升起,烟火依然绚丽…… 悲喜过后,得失之间,蓦然回首,只剩寂寥的回忆停泊在灯火阑珊最深处。那些年,我们曾经走过的那些地方,邂逅的那些人,那些事,浮光掠影,觥筹交错……

春花说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西楼,望尽天涯路。粗缯大布裹生涯,万水千山总是难。再次捧着粉黛飘香的荣誉之花,宛若一只花蝴蝶破茧而出。山花烂漫时草长莺飞,雨过天晴后碧绿如境,如此,一株繁艳百园春色各渺然。

也许山无棱,天地合,才敢与书绝。三寸日光,一寸光阴,白天不懂夜的黑,更不知晓倾城倾国的肩上重如空气的使命。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独立而绝世,香自苦寒来。心清自得书香味,腹有诗书气自华。

秋月说

等你的季节,时光把仲夏深黛,借着秋的金风,染成雍容华贵的女皇。想你的季节,清空皓月,把酒当歌,对影几人。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若月儿阴晴圆缺,将圆未圆,时低矮垂帘,时高悬银河,也依着感性,变幻莫测,时静若处子,时动如脱兔。若天路上飞行的大雁,不耻最后,纵然失败,驰而不息。

夏日说

海风吹拂着夏天,日光驱逐阴霾与雾霭,太阳花正开笑脸。和着炫彩斑斓的梦境,美丽爱与心灿然绽放。骄阳似火,沉闷的都市也在反思,热闹之外不再冷漠漫长。

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芳菲岁月,笑颜摇曳,魅影明媚,一路点缀。

冬雪说

天使的羽翼飘飘洒洒坠落人间,风吹起如花般破碎的晶莹。轻柔丝语,雪月风花,瓣影飘落,随风悠扬。遥望天、人、地统一的约定,走进真善美的人间天堂。

坠入凡间的天使奥黛丽·赫本,冰清玉洁,蕙质兰心。冰雪净聪明,舒窈凝脂香。嫣然一笑贝如雪,天生丽质难自弃。

花儿说

轻薄透明、携着夏日香气的爱情雨,如是一种叫做蒂芙尼蓝的浪漫颜色。过去了,小孩子似的幼稚单纯的岁月,猫一样女孩慵懒的生活。闭上眼,微笑着,忧伤着,轻风拂过生如夏花残如碎影般的流年。思忆之外,花儿说,依然,幸好……

花期荼蘼,时光荏苒。就如村上春树所言,时代如流沙,一般流动不止。当我们回头看自己走过来的路时,所看到的仍似乎只是依稀莫辩的“或许”。我们所能明确认知的仅仅是现在这一瞬间,而这也只是与我们擦肩而过。

亦如此刻,宠辱不惊,去留无意。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闲赏花开,静待花落。云卷云舒,静水流深,怡然自得。一眼之念,一念执着。莫言莫愁无常无果,且行且看且珍惜。

                                        

                                       劳动合同中约定“受到伤害概不负责”有效吗

 

李先生咨询:我是一建筑单位的工人,2012年工作中因房梁折断砸伤左腿,住院3个多月,现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单位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造成的损伤单位概不负责,故拒绝赔偿,请问该约定有效吗?

杜国平解答:此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中“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概不负责”的约定是把用人单位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属于用人单位逃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即使工人自愿签订协议,也是与法律相悖的,此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高空坠物砸伤人,为什么整个单元的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任女士咨询:同小区一位大爷遛弯儿回来,被我单元楼上掉下来的瓶子砸伤,因为无法确定是谁扔的瓶子,所以大爷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让我们整个单元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陈默解答:这样做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坠落物、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本案中,因难以确认砸伤大爷的侵权人,故只能由扔瓶子的整个单元的住户给予补偿,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施者,否则就要共同为大爷的损失埋单。因此,大爷的家人可以要求你们整个单元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王先生咨询: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5人,我是其中之一,公司的另一名股东贾某准备对外转让其享有该公司20%的股权,其他股东均同意转让,请问作为股东我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杜国平解答:王先生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在购买条件与其他购买人相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

擅自提高借款金额,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李女士咨询:我为张某向金某借款2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协议》,在实际付款时张某与金某私自将借款金额改为30万元,借款到期张某没有偿还借款,金某要求我对张某30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请问我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杜学渊解答:李女士只需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金额,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金某与张某的20万元借款,已由李女士认可并签订了《保证协议》,李女士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但事后未经李女士同意,金某与张某将借款金额变更为30万元,对于后来私自增加的10万元借款,作为保证人的李女士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婚前贷款房的自然增值部分离婚后有权分割吗

 

王先生咨询:2009年3月我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我交了10万元。同年5月我结婚,婚后妻子与我共同还贷,现在欲与妻子离婚,因所购的房子已增值到60万元,妻子提出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请问妻子有权这样做吗?

杜学渊解答:妻子有权这样做。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王先生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如离婚时双方能就房子归属等问题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妻子有权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自然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何先生咨询:我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王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首付三分之一的房款,剩余部分办理过户后付清,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后因房价上涨,王先生想以房子尚未过户为由,提出合同无效。请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能否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冯锡如解答:买卖合同有效。你可以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与办理登记有关,合同中明确说明签字之日起生效,产权转移不会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故何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何先生有权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五保户的遗产能否继承

 

张先生咨询:我的叔叔在农村,是五保户,一生没有结婚也无子女。爷爷奶奶早年去世,现叔叔去世,没有遗嘱,请问他的遗产我父亲作为胞兄能否继承?

高宏解答:五保户的遗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即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如果既没有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你叔叔生前如果与村集体组织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遗产;没有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遗产;如果二者均无,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即你叔叔的遗产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你叔叔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但因其父母早亡、未婚无子女,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时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你父亲与你叔叔是同胞兄弟,有权与你叔叔的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我名下的房产为何无权抵押

 

王先生咨询:我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认为我妻子已去世,房产是我与妻子的共有财产,必须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有权对此房进行抵押。请问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为何我无权抵押?

李光解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配偶去世后,属于配偶的一半作为遗产继承。且担保法规定,抵押的财产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妻子作为房产的共有人,在去世后,其财产转化为遗产发生继承,所以针对妻子享有的房产份额在没有确定合法继承人之前,王先生无权对房屋处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养弃婴的条件

 

郭先生咨询:2012年10月,我在医院门口捡到一名女婴,看孩子可怜抱回家里。我今年45岁,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请问我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李光解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郭先生的年龄和无子女的情况符合收养的条件,但还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才能满足收养女弃婴的全部要求,同时郭先生的收养行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杨女士咨询:因丈夫沉迷于赌博,我们协议离婚,财产也分割完毕,但是离婚一年后,我发现前夫在离婚前私自购买了两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请问我能否要求分割这两套房产?

全良解答:杨女士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双方未做过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丈夫背着杨女士购买的两套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女士可以要求分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租赁的房屋被抵押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王女士咨询:我承租了一套房屋,之后出租方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催款时我才知道此房被出租方抵押的事实。因出租方未归还已到期的贷款,银行通过法定程序将房产拍卖。请问租赁合同未到期,我是否有权继续租赁此房?

王芳解答:承租人王女士有权继续租赁此房。

我国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因王女士承租房屋在先,出租人抵押房产在后,所以承租人王女士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即使银行实现抵押权时通过法定程序拍卖该房屋,王女士的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股东可以电话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吗

 

刘女士咨询:我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居住在国外,作为公司股东我可以电话委托他人代表我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吗?

袁冬晨解答:不可以。

股东由于出差、生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他人代自己出席,并依法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授权的范围。除了书面委托书,其他的委托方式,如口头、电话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属无效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协议是否有效

 

韩先生咨询:我拟挂靠一家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工作,双方协商我承揽工程,企业提供资质,我每年向公司缴纳管理费用,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

王茂解答:协议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像韩先生这样以缴纳管理费为条件,以挂靠协议的形式向他人借用资质证书从事建筑工作,其实质是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双方虽签订协议的意思是完全自愿的,但因协议所涉及事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吗

 

张先生咨询:我是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明年就要离职,我想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可以吗?

袁冬晨解答:如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限制规定,张先生在任职期间内可以转让,但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承租人装修承租房屋,租赁期满是否

有权要求出租方补偿装修费用  

 

吴先生咨询:我承租了柳先生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由于房子陈旧,征得柳先生同意后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柳先生退还部分装修费用?

张久强解答:吴先生装修房屋时,如果对费用的承担与出租方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装修费用则由吴先生自行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装修支出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吴先生与柳先生对装修费用的承担无约定的情况下,只能由他自行承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租赁用途怎么办

 

王女士咨询:2010年6月,我将位于昆区的两间住房出租给李某做员工宿舍,并签订了3年的租赁合同。因我一直在外地工作,最近才知道,李某擅自将两间房打通为一间,重新装修改为办公使用。请问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租赁用途,我作为房主应如何维权?

周玲解答:承租方李某未经你同意擅自改变了房屋结构和用途,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构成违约。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话,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你可要求李某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决议正确吗

 

黎先生咨询:泰和经济咨询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正大公司是泰和经济咨询公司的投资人之一。现正大公司欲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泰和经济咨询公司的房产做抵押。请问泰和经济咨询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具股东会决议吗?

苏伟解答:泰和经济咨询公司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出具股东会决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具董事会决议。

本案中泰和经济咨询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其形式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不受公司法的调整,而受中外合资企业法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所以泰和经济咨询公司应该出具董事会决议,而非股东会决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李先生咨询:2001年5月31日张某向我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借款期限两年,由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张某还清借款时止。直到2006年8月31日张某仍未还款,在此期间因我一直在外地,也未向张某及保证人主张权利。请问我现在可以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苏伟解答:保证人王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将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为还清借款为止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案中的借款到期日为2003年5月30日,保证人王某的保证期限应为2003年5月31日至2005年5月30日,出借人李先生在保证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时间的消耗意味着权利的消失,所以王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赠与合同如何签订

 

宋女士咨询:公婆欲将一套房产无偿赠给5岁的女儿,办理房产过户时,产权部门要求提供赠与合同公证才能过户,因女儿尚未成年,请问赠与合同如何签订。

丁丽茹解答:宋女士可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女儿与公婆签订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签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龄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的实施可以通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宋女士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替女儿与公婆签订赠与合同。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离婚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李先生咨询:2011年10月朋友潘某向我借了10万元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一年。2012年 10月借款到期,潘某未还款,我向潘某催款,潘某以与妻子龙某离婚且财产和债务均归妻子为由拒绝还款。找到龙某,龙某说钱是潘某借的,与她无关。请问债务该由谁承担?

丁丽茹解答:李先生可以要求潘某或龙某任何一个人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先生借款用于购买住房,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夫妻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潘某与龙某虽然离婚,且离婚时对财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做了约定,但这种约定只对潘某和龙某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李先生。

★法律链接: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无法办理过户,还能退还房款吗

 

王先生咨询:2011年9月我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30万元价格购买了李先生夫妻于2008年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于2010年登记取得)。合同约定,房款在签订协议时支付27万元,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2012年3月我要求李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李先生说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能过户,我便要求李先生退还房款,遭到拒绝。请问我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有权要求李先生退还房款。

刘亚利解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先生有权要求李先生退还房款。

李先生2008年购买经济适用房,2011年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行为违反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5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强制性规定。所以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王先生有权要求李先生退还房款。

实践中如何确定5年,按照其他省市的实施细则,是以购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时间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目前内蒙地区没有相关的解释,但在实践中也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法律链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作动态

 

(二零〇二年年度)

 

※3月,天泽公证处改变为员工指定书籍学习的方式,要求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各部室根据本部门情况分别购买了《史蒂夫·乔布斯传》、《活法》、《想好了就豁出去》、《每天进步一点点》四本书籍。

※3月3日,天泽公证处指派8名公证人员分别在友谊十九社区、锦绣家园、前口子村和乌兰社区参加了以“弘扬雷锋精神,昆区司法局送法进社区”为主题的法律服务活动,以纪念第49个学雷锋活动日。 

※3月5日,天泽公证处派员参加了共青团包头市委员会主办的以“包头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月启动即首批雷锋号授牌仪式”为主题的志愿者活动。

※3月7日,天泽公证处按照《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对三名执业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经被考核人述职、执业公示、民主测评、小组评定,公证员丛宝华被评为优秀,公证员田凌云和高宏被评为合格。

※3月8日国际妇女劳动节,为感谢女职工对天泽公证处的奉献,天泽公证处为女职工发放了精心准备的礼品,送去了诚挚的祝福。

※3月13日,当事人杨银花为感谢天泽公证处房地产部工作人员热情、耐心、细致的服务,为我处送来了印有“情系百姓,热情服务”的锦旗。

※为了提升处内人员办理涉外公证的质量和效率,也为了更好地服务当事人,3月16日天泽公证处聘请内蒙古科技大学英语系教授在处内开设英语培训班。

※3月19日,昆区司法局副局长白秉文、刘越红、常世雄带领7名考核组成员对天泽公证处2011年度的执业情况和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印证材料、当面交流等形式重点检查了我处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内部管理和工作实绩,考核组对我处的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处领导重视,员工凝聚力强,诚信档案、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和法律服务站是我处工作的亮点。通过评审确定我处为优秀,主任为优秀。

※3月26日晚,天泽公证处以第九期《昆河公证》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处内的工作动态为内容,对全处人员进行了第一季度执业能力测试,并于3月29日召开了试卷评析会。

※3月底,天泽公证处倡导服务延伸化,变被动为主动,当借款人出现逾期记录时,不仅通过电话提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将承担的社会影响和法律后果,而且书面送达《郑重提示》。这两种措施提高了债务人的履约率,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4月2日始,天泽公证处每日上、下午用半小时播放《弟子规》讲座录音,使大家在工作之余学习为人处世之道,知晓仁、义、礼、智、信、爱等内涵,逐步成长为一名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守信用、懂廉孝的优秀公证人员。

※4月10日至13日,天泽公证处主任李琨同公证员王茂、王雅莉一行3人参加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在天津市举办的全区公证处主任、业务骨干培训班。 4月16日上述人员在全处大会上介绍了此次培训的内容和心得体会,并提出对相关业务的改进建议。

※4月21日上午,天泽公证处全体人员参加了团市委、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举办的“树立生态理念,共建绿色家园”大型植树活动,我处共植梨树20棵。

※4月27日上午,天泽公证处派员参加了昆区司法局在昆北办事处边墙壕村组织的“法律进乡村,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现场发放《昆河公证》200余册,解答咨询30余人次。此次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了村民依法办事的能力。

※5月3日,为了表达对天泽公证处公证人员丛宝华和李晶的感激之情,当事人张兴有向我处赠送了“一心为民,公平公正”的锦旗。

※5月5日上午,天泽公证处组织全处职工在包头市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2012年度健康体检,以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到有病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

※5月10日,天泽公证处副主任田凌云和公证员助理陈默分别在鞍山道街道办事处和少先街道办事处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用法条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开设了普法讲堂,并现场发放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200余册。

※5月10日,天泽公证处经济部在东友谊22#拉开本部门构建法制样板社区的序幕,设置了法律咨询箱,开展了普法宣传,发放《昆河公证》第九期500余册。

※5月15日,天泽公证处主任李琨带领处内四名公证员参加了我区举办的“昆区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下社区对接会”, 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服务的对象、内涵和工作职责。

※5月16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助理刘洪斌热情、耐心、细致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苏俊玲的好评,苏俊玲给我处送来“热情服务,全心为民”的锦旗。

※6月2日,天泽公证处派员参加了包头市昆区阿尔丁街道办事处和昆区计生局在乌兰社区举办的以“同片蓝天,共沐阳光,健康成长”为主题的流动儿童关怀慰问活动,让民众在了解法律的同时进一步知晓正确的教育方式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6月6日,天泽公证处房地产部部长丛宝华针对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法律难题在鞍山办事处团十一社区开设了普法讲堂,为构建法制社区和创造幸福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6月12日上午,天泽公证处派员参加了昆区司法局在卜尔汉图镇新光三村组织开展的以“加强党的领导,精心组织,保障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及时向广大村民宣传与其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村民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6月末,天泽公证处向员工发放了新印制的《天泽员工守则》,对打造优秀员工、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营造品牌公证处起到重要作用。

※7月4日,天泽公证处派员参加了包头市昆区司法局在包百步行街举办的“昆区民族语言事务法律宣传周”活动。  

※7月9日,天泽公证处对全处人员进行了第二季度执业能力测试,以检测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准。

※7月11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王雅莉在昆区阿尔丁街道办事处为社区主任开设了普法讲堂,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社区、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7月中旬,天泽公证处为帮助当事人知晓涉外公证的内涵和范围及办理涉外公证的程序,制作了《涉外公证指南》宣传册。

※7月23日,昆区司法局局长刘建民、副局长白秉文、常世雄一行七人莅临我处检查指导工作。刘局长一行实地查看了我处的办公区域,听取了我处的工作汇报,重点检查了我处制度建设、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对我处的各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7月24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王茂在昆区林荫路办事处为社区居民开设普法讲堂,讲堂的开展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幸福家庭具有重要作用。

※7月31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助理陈默针对财产问题为前进街道办事处的居委会主任开设了一堂普法讲座。此次讲座对加强公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7月31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王茂收到当事人王秀兰送来“人民好公仆,百姓的福音”的锦旗,充分展现了我处公证人员执业为民的理念。

※8月3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助理池锦慧针对社区居民买房置业中遇到的房产难题在香港花园开设了一堂普法讲堂,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建设友爱、平安社区具有重要作用。

※8月14日,昆区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张玉伦一行莅临我处调研指导,主任李琨向其介绍了我处的文化墙、公示栏和办公场所等,张区长在肯定我处各项工作的同时,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8月17日,天泽公证处被共青团包头市委员会和包头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监察委员会授予“2011——2012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8月22日,天泽公证处印制了便于当事人了解二手房交易、夫妻财产约定、购房贷款、房产继承、赠与等方面知识的《房产法律知识100解》,成为百姓买房、卖房的参谋和良师益友,为置业者搭起一座答疑解惑的桥梁。

※8月23日,天泽公证处参加了包头市房地产交易会,解答百姓在买房、卖房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生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8月29日,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率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成员莅临天泽公证处参观考察。陪同参观的有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徐呼和、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常委、巡视员岩英、市委常委、昆区区委书记施文学、自治区司法厅律公处处长王向东、副处长刘勇维、包头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包头市公证协会会长左会军、昆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府副区长张利军、昆区司法局局长刘建民等,段会长一行实地察看了我处的文化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对我处的各项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9月2日,天泽公证处部分工作人员前往内蒙古惠德老年公寓做义工,重温了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公寓的老人营造了一个干净、整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9月18日,天泽公证处房地产部部长丛宝华以日常办证中当事人经常咨询的法律问题为主线,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在黄河西路办事处开设了一堂普法讲座,拉开了本部门构建法制样板社区的序幕。

※9月20日,天泽公证处副主任田凌云、部长袁冬晨带领经济部人员为东友谊22#社区的居民赠送了爱心普法杯及精心挑选的普法书籍和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第九期、《房产法律知识100解》300余册,公布了办公接待时间,并为其送去了一堂生动、幽默、实用的普法讲座,将本部门“构建法制样板社区, 贴心服务万家百姓”的主题活动推向了高潮。

※9月24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高宏在友谊19#三社区开设普法讲堂,并为社区居民发放了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第九期和《房产法律知识100解》。

※9月27日,天泽公证处民事部人员王茂、陈默及闫勇带着购置的月饼和苹果及天泽公证处对老年人的关怀前往内蒙古惠德老年公寓为老人送去节日的问候,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天泽人“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10月15日,天泽公证根据处内三部一室的工作特性,分别出题进行闭卷测试,以此检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10月22日针对测试情况召开了评析会。

※10月25日,天泽公证处民事部在友谊南小区举行“共建法制样板社区启动仪式”。

※11月3日,天泽公证处按照《公证质量自查方案》对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办结的各类公证案卷进行了认真自查,合格率达100%。

※11月 19日,我处利用全处大会召开了前三季度执业能力测试评析会,并让在测试中进步最快的公证员助理杨阳与全处人员分享了学习经验和学习方法,以此提升大家的学习动力。

※11月19日,天泽公证处制定了《构建法制样板社区活动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11月29日我处开展了考核活动,3个部门通过PPT的方式汇报了一年来构建法制样板社区的工作开展情况。12月4日考核组成员依据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了汇总,通过评定,民事部因各项工作全面有序、活动记录详细、内容丰富、PPT演示新颖、美观、主题突出、表现力强,获得优秀。

※11月26日至28日,天泽公证处四名公证员参加了包头市公证质量检查组在包头市司法局五楼会议室举办的全市公证案卷质量检查活动。通过评查,检查组认为我处办证严谨,证明材料充分,谈话笔录细致全面。

※11月29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丛宝华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的婚姻家庭财产问题在包头市团结17#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开设了一堂法律知识讲座。

※11月30日,天泽公证处派员积极参加了友谊司法所在钢38号街坊举办的普法宣传活动,现场发放自编普法刊物《昆河公证》和《房产法律知识100解》200余册,解答咨询30余人次。

※11月30日下午,天泽公证处公证员丛宝华以婚姻家庭财产问题为主线,结合典型案例在明日星城二社区开设了一堂生动、实用的普法讲堂。

※11月30日,天泽公证处党支部正式成立。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天泽公证处积极参加了由区委宣传部、昆区司法局联合在包百步行街举办的以“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为前来咨询的民众提供耐心细致的解答,向过往群众发放《昆河公证》和《房产法律问题100解》300余册。

※12月6日,天泽公证处公证员王茂以房产法律知识为主线,结合典型案例在友谊街道办事处开设了一堂普法讲座。

※12月8日,天泽公证处20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包头市公证协会举办的“2012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班”。

※12月10日,天泽公证处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主任李琨为书记,高宏为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李光为宣传委员兼青年委员。

※12月12日下午,昆区司法局副局长常世雄带领年终工作考核组成员对我处2012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观看了我处用PPT制作的构建法制样板社区工作汇报。

※12月21日下午,天泽公证处参加了昆区司法局举办的2012年度总结表彰大会,我处被授予“服务昆都仑区社会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

※12月21日晚,天泽公证处积极参加昆区司法局举办的2012年度表彰联谊会。我处选送的节目集体舞《天泽style》和话剧《爱情公证》深受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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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

博览会在珠海落幕

2012年11月18日下午,为期6天的第九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在珠海落幕。此次盛会上,参展商签订了30个项目价值约118亿美元的各种合同、协议及合作意向,成交了202架各种型号的飞机。这是历届中国航展签约金额最多的一届。

 

 

保管遗嘱公证

 

王 秀

 

保管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立遗嘱人提交的或在公证员面前所立的遗嘱予以保管,并出具保管证明的活动。

※办理保管遗嘱公证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保管的遗嘱书原件;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申办保管遗嘱公证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李 卓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解除收养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原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文本;

4、解除收养登记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果被收养人是孤儿、弃婴或生父母均已死亡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父母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亲属关系公证

 

李 卓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与关系人相互之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

1、亲属之间的称谓要准确,应按我国婚姻法统一的法律称谓办理。辈分均应陈述清楚,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亲属关系证书中一般不采用“婚前”或“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因为一些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公证

 

刘洪斌

 

董事会会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董事会所议事项及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董事会会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公司章程;

3、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包括所议事项及会议议程);

4、出席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工会或职工代表需列席会议。

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公证

 

刘洪斌

 

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注册商标所有人与使用人就允许使用人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注册商标证书;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被许可方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收养关系公证

 

刘洪斌

 

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制发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无子女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3、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人为生父母的,应提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同意送养的书面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2)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须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作送养人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同意送养的证明,被收养人出生时间、地点及身体健康证明,如知其生父母的,应当出具其生父母情况的证明。

※注意事项: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学历学位公证

        

董金玲

 

学历/学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当事人学至毕业或肄业的学习经历/获得学位的真实性活动。

※办理学历/学位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件原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办理学历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学籍档案存放单位出具证明;在校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学历/学位公证日常注意的事项:

1、办理学历公证,只能证明国家承认的学历;

2、毕业证书原件丢失的,由原学校补发;原学校合并或撤销的,应由合并后的学校或原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公证员核实后,只能出具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不能出具实体证;

3、学位证书原件遗失的,由原学校补发,不能补发的,由原学校出具证明,公证员核实后,应出具经历证明,而不能出具学位证书公证;

4、不提供原件,又不能提供原学校出具的学位证明的,不予公证。

 

 

生活百事通

        

大蒜可止咳

取大蒜十几瓣,捣成泥状放入杯中,加冰糖适量,用开水冲泡,温服当茶饮,每日1次,咳嗽严重者每日2次,此方具有快速止咳化痰的特效,但胃病患者忌用。

白酒热喝危害少

喝白酒先烫后饮对人体有益。因为白酒的主要成分是乙醇(酒精),除此还有醛,饮酒过多会引起酒精中毒。醛虽然不是白酒的主要成分,但对人体的损害要比酒精大得多。可是醛的沸点低,只有20℃左右,所以只要把酒烫热一些,可以使大部分醛挥发掉,这样对人身体的危害就会减少。

巧用空调冷凝水

一匹的空调在常温制冷或除湿工作时,每二小时可排出冷凝水1升。如在空调排水管下装一个可乐瓶,装满后再盛入容器内,积少成多不但可以用来冲马桶、洗墩布,养鱼、浇花效果更好。空调冷凝水的PH值为中性,十分适合养花、养鱼,用于盆景养殖还不易出碱。

如何保存照片

存放照片的像册或镜柜一定要干燥、清洁,也可将照片放在玻璃纸袋里。挂在墙上的照片要避免日光照射或受潮,以防止褪色和发黄。不要将照片与化学药物接触。影集要垂直放置,避免重压。照片存放久了或被弄脏了,可用棉花蘸点酒精擦洗,擦后便会变得清晰。

怎样掌握金鱼喂食量

金鱼食欲随水温高低而有变化,水温在25℃以上或15℃以下时,食欲有所减弱。水温在18℃~12℃时, 食欲最好,这时喂量可足些。雨天、梅雨季节或夏季,气压较低或闷热,这时喂食量要少一些。

室内忌放的花卉

丁香、夜来香晚间会大量散播强烈刺激嗅觉的微粒,对高血压和心脏病患者影响大;

松柏类花卉散发油香,可使人感到厌恶和恶心;

夹竹桃的花香分子使人昏睡,降低智力;

郁金香的花有毒,过多接触毛发容易脱落。

使用樟脑丸须知

樟脑丸又称卫生球,大多是以煤焦油中提炼出来的苯为代用品而制成的,其中还加入了少量的二氯化苯。苯是一种有毒的化工原料,它可通过人的呼吸道被吸入,也可经皮肤、粘膜和消化道吸收。苯进入人体后,将会直接损害呼吸道和肝、肾等器官。还能直接作用于红细胞,使之破裂而发生急性溶血现象。所以接触过樟脑丸的衣服,尤其是内衣裤等,穿着前应先在日光下晒一晒,使渗入衣物内的苯受热迅速升华而发挥掉。

 

如何治疗扭伤

急性腰扭伤,床垫厚些,让病人仰卧上面,腰下垫一枕头。开始时伤处冷敷2-3天後热敷。肩扭伤,卧床休息,把肩关节垫高,手臂略向外伸,痛处用湿毛巾冷敷,1-2天後改热敷,足踝用布条缠住,休息时把垫子垫高。手腕扭伤,手垫高,用木条托住,冷敷。

用剩的牛奶还有大作用

用剩的牛奶用来擦皮鞋或其他皮革制品,能使其柔软美观。用布蘸牛奶可擦除桌椅等家具上的污垢,增加光泽。在干硬的鞋油里加几滴牛奶,鞋油就会变软,用起来仍同新的一样。

哪些人不宜吃花生

炒、炸的花生米性燥,食后容易“上火”,故舌炎、口腔溃疡、鼻出血等内热上火患者不宜食用。血脂高的病人吃花生会因血液中的脂质升高而引起高血压、冠心病、动脉硬化等症。花生中的脂肪要靠胆囊分泌的胆汁去消化,故胆囊切除或胆囊炎患者不宜食用。由于花生中大量的油脂会加快血液凝固,含有促凝因子,容易使血液淤滞或出现血凝不散而加重淤肿,故跌打损伤淤血者不宜食用。

鲜花保鲜的方法

末端击碎法:将花梗末端约一寸左右处击碎,使吸水面积扩大。灼焦法:把花枝末端放在蜡烛火焰上烧焦后,即放入酒精溶液中浸一分钟,再用清水漂洗。保鲜剂:使用市场上出售的现成保鲜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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